民法典的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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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法律⽂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
规定
在现实⽣活中⼟地房屋征收拆迁是⾮常多的,⽽有些⼟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是由于⼈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书⽽实施的,那么民法典的法律⽂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法律⽂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有什么规定
因⼈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书或者⼈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书或者征收决定等⽣效时发⽣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九条【法律⽂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书或者⼈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法律⽂书或者征收决定等⽣效时发⽣效⼒。
⼆、物权取得的分类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相关,⽽仅依取得⼈满⾜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为即可。
所以⼀般⽽⾔,基于事实⾏为⽽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的意志关系⽽受影响。
原始取得⽅式包括:劳动和⽣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孳息等。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派⽣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既存的权利⽽取得物权。
从取得⼈⾓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那⾥移转⽽来,主要是原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处分⾏为的结果。
⼀般⽽⾔,基于法律⾏为的取得⼤都属于继受取得。
依继受的⽅法不同,继受取得⼜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设⽴、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是由于⼈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书或者⼈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造成的,⾃法律⽂书或者征收决定等⽣效时发⽣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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