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畜牧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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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畜牧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南价[1998]15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8.04.06
【实施日期】1998.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畜牧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价[1998]15号)
南宁市畜牧兽医工作站: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重新审定全区畜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桂价费字[1997]355号文),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我市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的具体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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