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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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通信域名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9月30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00.11.08
【实施日期】2000.11.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
(二000年十一月八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一条为了解决中文域名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参考国际社会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的做法及相应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文域名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之间争议的解决,但须服从于以下条件:
(一)被投诉的域名仅限于由域名申请人选定的,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英文名称
为ChinaInternetNetworkInforma-tionCenter,以下简称CNNIC)负责管理和维护的中文域名。

(二)除请求保护的对象已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者外,本办法生效之前注册的域名,自注册之日起满2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再受理。

(三)本办法仅由经CNNIC认可并授权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实施,且仅对相关争议的当事人及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具有约束力。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仅受理以商标权人为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为被投诉人的争议。

域名持有人对商标的使用有争议的,应通过其他渠道寻求解决。

第三条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下简称“争议解决机构”)是基于CNNIC的认可与授权,依据本办法负责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民间机构。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本着独立、中立、快速、便捷的原则处理域名争议,并严格遵守本办法中有关中文域名争议解决的各项规定。

为了保证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规则的有效实施,争议解决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程序规则,并在征收CNNIC认可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

供争议双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应充分掌握网络、知识产权及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且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判断。

专家名单由争议解决机构负责确定,并通过在线方式广为公布。

第五条争议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决只能涉及注册域名自身状态的变化,不涉及任何其他救济方式及手段,且将无条件服从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六条任何认为注册域名侵害其商标权的商标权人,均有权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请求争议解决机构依照本办法作出裁决,以保护和实现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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