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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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
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6.12
•【字号】浙价费〔2009〕171号
•【施行日期】2009.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
通知
浙价费〔2009〕17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完善医疗价格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和跟踪督查工作,确保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完善工作平稳实施。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反馈。
本通知自2009年7月20日起执行。
附件:1.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表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