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矿山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矿山,对进入矿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相关监管部门指派或聘用的负责矿山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的专职监管人员。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履行职责,保障矿山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向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工作保障。
第七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监管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指导矿山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意见;
(三)协助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四)参与矿山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建议;
(五)及时通报矿山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隐患,要求矿山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整改措施;
(六)协助矿山企业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七)向上级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矿山企业未能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
(八)完成上级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监管任务。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及时将有关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提供给上级监管部门,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矿山安全事故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要求矿山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资料和信息,并对其合法性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和审核,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调查,调取有关证据,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提出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十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要求矿山企业停止或限制有安全隐患的作业,并要求矿山企业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向矿山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矿山企业配合执行。
第十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要求相关人员配合调查工作,并对其进行询问、通告或监察。
第十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可以依法提出立案检查或行政处罚建议,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益保障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为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如办公场所、工作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等。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干涉驻矿安全监管员正常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其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对于驻矿安全监管员因履职受到损害的,矿山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干涉驻矿安全监管员正常履职,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未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妨碍驻矿安全监管员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停止其驻矿安全监管员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