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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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家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员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去年底,公司为了增加注册资⾦,对公司现有的⼀不动产进⾏了评估,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房屋评估增值了40万元(实际上主要为⼟地的评估增值)。
该房屋增值部分好像不能直接增加实收资本,应计⼊盈余公积,⽽且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对此公司会计上、税收上应作何处理?
税务⼈员解释道,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资产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重估资产账⾯价值。
有限责任公司⼀般只有进⾏股份制改造时才可以⽤资产评估增值转增股本。
会计处理上,评估增值部分⼀⽅⾯要计⼊资产价值,同时对增值部分要按所得税规定计算递延所得税税款,差额部分计⼊资本公积,然后按公司章程规定转增股本。
在税收上,对于这种评估,如果没征收所得税,当然增值部分的折旧摊销也不得作为成本费⽤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规定,企业进⾏股份制改造发⽣的资产评估增值,在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据实逐年调整和综合调整两种⽅法中选择⼀种⽅法。
据实逐年调整是指对评估增值,每⼀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式实际计⼊当期成本、费⽤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费⽤项⽬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调整是指对评估增值,不分资产项⽬,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项⽬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选择何种⽅法需要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且⼀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评估增值后,按评估前原值计提折旧与按评估后价值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不同。
举例:假如你单位2006年1⽉进⾏股份制改造资产评估,固定资产原账⾯价值100万元,未计提折旧,评估确认原值为140万元,折旧年限10年(按据实逐年调整办法调整)。
(1)按资产评估前原值100万元计提折旧,每年计提折旧10万元。
评估调账⽇,借记“固定资产”40万元,贷记“资本公积”40万元。
每年计提折旧时,借记费⽤科⽬10万元,贷记“累计折旧”10万元。
每年转销资本公积时,借记“资本公积”4万元,贷记“累计折旧”4万元。
(2)按资产评估后价值140万元计提折旧,每年计提折旧14万元,评估增值递延所得税款13.2万元(40×33%),按10年计算,每年折旧结转1.32万元。
评估调账⽇,借记“固定资产”40万元,贷记“资本公积(评估增值准备)”26.8万元、“递延税款”13.2万元。
每年计提折旧时,借记费⽤科⽬14万元,贷记“累计折旧”14万元。
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借记“递延税款”1.32万元,贷记“应交税⾦———应交所得税”1.32元。
每年转销资本公积时,借记“资本公积(评估增值准备)”2.68万元,贷记“资本公积———其他公积转
⼊”2.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