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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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罪认定最新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
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有:
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
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
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
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
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
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二、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是哪些
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区别为: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侵害
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寻衅滋事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
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达
到轻伤以上,但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情节恶劣。
量刑不同,故意伤害罪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
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形态
法律快车提醒您,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
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有以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
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
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
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
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
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
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
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
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