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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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09.03.23
•【字号】桂商改发[2009]6号
•【施行日期】2009.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买卖合同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
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商改发〔2009〕6号)
各市商务局: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区成品油市场的具体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
书》,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供成品油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机构。
成品油仓储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机构。
成品油零售企业是指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制定全区《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它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修订与审批第六条《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职责。
(一)原则:高起点、高标准设定中长期目标,分步实施。
(二)职责:《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分为自治区、设区的市两级。
自治区级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控制总量指标;设区的市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分区布点,并明确列出规划期限。
第七条规划布点的基本标准。
(一)加油站的布点必须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具体按以下标准设置:
1.高速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设置。
2.国道和省道公路加油站按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设置。
3.县、乡公路沿线按每百公里双向12至16个标准设置。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二)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GB50220的规定。
(三)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GB50156、GBJ16、GB50045和GB18265的规定。
(四)水上加油站(船)的设置选址必须同时符合港务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五)在本细则正式生效之前已领取证照但不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各地应统筹计划,按规定搬迁或关闭。
加油站搬迁或关闭后,严禁在原址新建加油站。
第八条《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内容。
(一)规划由说明文件、加油站基本情况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图三部分组成。
(二)说明文件内容应包括: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依据和原则;本地区加油站发展的总体控制数量及单站规模;《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时限性。
(三)加油站基本情况表内容应包括当地全部加油站(现有及规划待建)的基本情况:站点名称、详细地址、加油站面积(平方米)、加油机台数(台)、油罐容量(立方米)、油罐数量(个)。
(四)《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图应在一定比例尺的当地行政区划地图上采用不同的符号分别标注现有和规划待建加油站的位置。
第九条《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审批程序。
(一)各设区市商务局要会同同级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和内容,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组织编制辖区内《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依
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确定加油站的具体布点,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二)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和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定后予以发布,并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三)各设区的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经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调整规划的,须报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重新审批。
(四)高速公路《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直接报自治区商务厅。
第十条经自治区商务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复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是审批新建加油站的依据。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根据城市发展和交通道路建设需要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由自治区商务厅根据我区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按照仓储企业及油库的合理物流流向及辐射半径,结合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情况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
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油库等储油设施的布局和设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
(二)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五)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成品油仓储、零售布点规划确认
第十五条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单位的新建、迁建、扩建,均应先通过符合《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申报确认程序。
企业规划确认请求由申报人向设区的市商务局提出,由设区的市商务局初审,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在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通知申报人和当地市商务局。
第十六条对申报人提出符合规划确认请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告知申报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商务厅必须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或不符合规划的结论并通知所在市商务局及申报人。
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结论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所在市商务局及申报人。
第十七条申报新设仓储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一式4份,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受理机关加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注明时间。
下同)。
第十八条申报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扩建、迁建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成品油仓储经营扩、迁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4份,属于迁建的,应另加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九条申报新建加油站(不含高速公路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3)。
(二)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含对面)10公里内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1.8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也要文字说明。
(三)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四)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定供油协议。
(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条申报新建高速公路加油站规划确认的,由新建加油站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3)。
(二)高速公路规划有关部门的规划文件。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设区的市商务局行文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行文时必须附上第十九条第(三)项材料。
已取得自治区商务厅核准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者,可直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参加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竞买;尚未取得上述批准证书的竞买者竞买资格,由设区的市商务局审查确定。
符合前两款要求,依法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加油站用地者,可依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第二十二条申报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迁建、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加油站(点)迁、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4)一式4份,以及第十九条第(二)、(三)项所列材料。
属于搬迁的应在第(二)项平面示意图中加标原站点地点,不同路段的应同时附原站址和新站址周边站点示意图。
属原地扩建的,免交第(三)项材料。
第二十三条新设加油船申报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新设水上加油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5)一式4份。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商务厅对成品油仓储、零售布点符合规划的确认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申报人尚未动工建设的,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撤销规划确认的建议,经自治区商务厅批准后,由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原申报人。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
第二十五条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人应当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供下列书面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经自治区商务厅初步审查后上报商务部:
1.《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附表6)。
2.《成品油批发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7)。
3.具备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书面证明材料。
4.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10000立方米以上全资或控股油库、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
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6.相应的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或码头平面示意图。
7.油库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8.商务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仓储企业申请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向所在设区的市商务局提供以下登记表一式3份,其他书面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并经设区的市商务局初审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1.《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
2.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自有油库(不低于10000立方米)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4.相应输油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水运码头平面示意图。
5.《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6.成品油经营设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意见书》。
7.《成品油仓储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7)。
8.自治区商务厅核发的仓储经营布点规划确认文件。
(三)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新建加油和岸基加油点,申请人应向所在设区的市商务局提供以下第1项材料一式3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并经设区市商务局初审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意见书》。
3.《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4、《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开工许可证》。
5.《土地使用证》或有关合法土地使用文书。
6.《成品油零售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9)。
7.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
8.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9.设区的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现场验收材料。
10.自治区商务厅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还应提供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四)申请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船,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第1项材料一式3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并经设区的市商务局签署意见、盖章后报自治区商务厅。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登记表》(附表8)。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由船籍所在地海事或渔监、内河港监部门签署的《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附表10)。
4.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
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
5.《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表11)。
6.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油品购销协议。
7.自治区商务厅核发的加油船规划确认文件。
第二十六条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请核发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受理、审查程序和期限以及听证,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商务厅对于经设区的市商务局上报的成品油零售经营的申请,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凭批准证书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许可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理由和整改意见书通知所在设区的市商务局并转申请人。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填写并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表》(附表12)及原批准证书,由自治区商务厅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各设区的市商务局负责办理。
零售企业申请变更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表》(附表12),向所在设区的市商务局申请,并由设区的市商务局给予办理,并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第三十条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属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加油站买卖合同文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另附任职证明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加油站买卖合同文本;经营地址变更,且只涉及到经营住所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第三十一条仓储经营企业因扩建、迁建需要变更《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人还应按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加油站、岸基加油点因扩建、迁建需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第二十五条第(三)项除油品购销协议外的所有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所有许可证书变更,旧证(正副本)必须在申请变更时上交。
第三十四条因成品油经营证书遗失、损坏、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设区的市以上报刊登载证书作废声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按申领新证程序上报。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商务厅建立全区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并在广西商务厅门户网站上公示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规划确认和经营批准证书的核发、变更、撤销、注销情况。
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成品油经营单位档案。
第三十六条上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成品油市场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所在地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成品油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所在地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逐级上报。
属于批发、仓储的,由自治区商务厅上报商务部撤销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属于零售的,由自治区商务厅撤销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收回经营批准证书:
(一)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二)不再具备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相应条件之一,经主管部门确认限期整改无效或拒不改正的;
(三)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第四十条成品油经营单位决定歇业半年以上的,应于歇业后1个月内填写《成品油经营歇业、注销登记表》(附表13),向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歇业登记。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要求歇业的,报自治区商务厅登记。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的,报设区的市商务局登记。
第四十一条成品油经营单位终止经营的,应于终止经营后1个月内向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品油经营歇业、注销登记表》(附表13),上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零售经营单位申请注销,由所在地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设区的市商务局报自治区商务厅办理注销。
批发、仓储单位申请注销,由设区的市商务局受理,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商务厅将批发、仓储单位上报商务部。
自治区商务厅应将注销结果公布。
第四十二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凡取得经营证书一年以上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至3月上报经营条件书面检查材料。
由所在地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商务局审查。
年度审查的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桂商改发[2009]1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经年度审查合格的,由检查机关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审查不合格处理,应限期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改正的,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理。
(一)不具备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的。
(二)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
(三)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
(四)无故不按期提交核查材料的。
审查工作结束后,由设区的市商务局汇总审查工作总结。
自治区商务厅对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成品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