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告知解除《商洛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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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告知解除《商洛市污水处理厂特
许经营协议》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1.03
•【字号】商政函〔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告知解除《商洛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
协议》的函
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商洛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2018年5月,商洛市人民政府与你公司签订《商洛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
你公司经营期间在未告知我市和未取得同意情况下,私自将商洛市污水处理厂工艺设备和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租赁抵押。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22年10月、2023年12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特许经营项下的应收账款”,执行标的324892970.11元。
你方的行为违反了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构成实质性违约,严重影响了我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造成我市城市污水处理环境安全重大隐患,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等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现我市拟解除《商洛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
特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申请听证或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协议按约定解除。
特此函告。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