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有关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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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有关奖项
第一篇: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有关奖项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有关奖项
• 济宁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奖,是指地基及桩基、结构工程及附属地下结构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下的精品结构工程,由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组织评定,是申报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运河杯》奖、山东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奖的基础和前提。
• 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优良奖,是指全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优良达标工程,由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工程创优办组织评定,是申报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运河杯》奖的基础和前提。
• 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运河杯》奖,是全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由济宁市建设委员会、济宁市建筑业协会联合颁发,是申报省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荣誉奖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篇:工程质量奖项小常识
工程质量奖小常识
1、鲁班奖: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简称“鲁班奖”),原名“建筑工程鲁班奖”,是原中国建筑业联合会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争创国际先进水平,在建设部的支持下,于1987年设立。
鲁班奖作为全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颁奖一次,授予创建出一流工程的企业。
“鲁班奖”有严格的评选办法和申报、评审程序,并有严格的评审纪律。
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协会只负责受理申报、组织初审和工程复查,不干预评选工作。
评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的专家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
2、詹天佑奖:
1999年设立的“詹天佑奖”全称为“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
是中国土木工程设立的最大奖项。
该奖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联合设立。
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土木工程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土木工程建设的科技进步,进一步激励土木工程界的科技与创新意识。
因此,该奖又被称为建筑业的“科技创新工程奖”。
詹天佑奖”公布后,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将向获奖单位颁发“詹天佑奖”金像和奖牌、荣誉证书。
3、国家优质工程奖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简称国家质量奖)的一部分,是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励。
国家优质工程的评定倡导和注重工程质量的全面、系统性的管理,工程质量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质量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是工程项目内涵和外延的具体体现。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工程建设行业设立最早、规格要求最高、奖牌制式和国家优质产品奖统一的国家级质量奖,评选范围涵盖建筑、铁路、公路、化工、冶金、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行业,评定的内容从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形成工程质量的各个工程建设程序和环节,评定和奖励(颁发奖牌和奖状)的单位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业。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组织审定,冠以“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名义的奖项。
第三篇:济宁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济宁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栏杆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六)、外墙保温质量;
(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工程安装质量;
(八)、室内电气安装质量;
(九)、其它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户验收人员的组成。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技术和质量部门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应参加分包项目的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公共部位的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在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一套住宅或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或地下车库的某项检验批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即可组织分户验收。
(三)、根据房屋的情况和相关验收规范的规定,在施工图纸上注明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需要实测实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附图标识)。
(四)、分户验收应逐户进行,并做好记录。
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
验收具体内容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进行。
观感检查项目通过目测观察的方法检查,实测实量的检查内容,应使用相应的专业检查工具,按照相关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五)、分户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表1)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表2)。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各方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并加盖各方法定代表人公章。
(六)、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给住户。
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同时注明以下事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三)物业公司名称、联系电话;
(四)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五)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
第九条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将整个单位工程的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表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方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并应加盖公司法定代表人公章。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一式肆份,建设、施工、监理各方分别留存一份,一分在报送竣工资料时交监督员留存至工程监督档案。
第十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出现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复核,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时,
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0七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济宁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
1、表
2、表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共页第页工程名称
房(户)号
号楼单元户
建设单位
开竣工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论及记录
楼地面
裂缝、空鼓、脱层、地面起砂、墙面爆灰
无裂缝、空鼓、脱层、地面起砂、墙面爆灰现象
门窗
窗台高度、门窗开启、安全玻璃标识、玻璃层数
符合要求
栏杆
栏杆高度、竖杆间距、防攀爬措施、栏杆玻璃
符合要求
防水
屋面渗漏、卫生间等防水地面渗漏、外墙渗漏
无渗漏现象
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室内净高、净开间、梁、窗台等构件尺寸
符合要求
外墙保温
设计做法是否通过图纸审查、保温层厚度、细部处理
符合要求
水暖安装
管道渗漏、管道堵塞、管道坡度、安装固定、地漏水封、热表和温控阀
管道无渗漏、堵塞现象,管道安装坡度符合要求、固定牢固,地漏水封大于50mm。
电气
插座相序、接地、户内照明配电箱配置、照明试验、等电位连接符合要求
其它
烟道、空调孔位置等
符合要求
分户验收结论
该户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物业公司
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公章)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验收人员:(公章)年月日
项目经理:验收人员:(公章)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公章)年月日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共页第页工程名称
检查项目及部位
建设单位
开竣工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论及记录
外墙窗角斜裂缝、墙面裂缝
无裂缝现象
楼(电)梯、通道
楼梯踏步、梯段及平台净宽,电梯候梯厅深度、电梯门净宽,高层首层疏散外门及通道宽度,公用走道净高
符合要求
地下室
墙面及天棚渗漏、裂缝,地面裂缝、起砂,通道净高
墙面及天棚无渗漏、裂缝,地面无裂缝、起砂,通道净高符合要求。
综合验收结论
公共部位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物业公司
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
(公章)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验收人员:
(公章)年月日
项目经理:验收人员:
(公章)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验收人员:
(公章)年月日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工程名称
总户数
建设单位
验收户数 36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内容
验收情况
每户验收项目
每户均验收了楼地面、墙面、天棚、门窗、栏杆、防水、室内空间、构件尺寸、外墙保温、水暖安装、电气、烟道和空调孔位置,均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公共部位
楼梯踏步、梯段及平台净宽,电梯候梯厅深度、电梯门净宽,高层首层
疏散外门及通道宽度,公用走道净高等均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外墙无裂缝。
功能性试验
屋面24小时蓄水试验无渗漏;每户卫生间、厨房间地面进行了24小时蓄水试验无渗漏,坡度正确,无积水。
物业单位验收
×××物业公司参加了分户验收
验收结论
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
施工单位(公章)
项目经理:
年月日
第四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甘肃省、武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权,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坚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有机统一。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控制、等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手续办理、设计管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工程保修等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建设单
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八条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建筑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依法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提交给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对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应能正确反映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达到勘察的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
计文件应当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应准确,文字说明应清楚,图纸应清晰,并得到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确认。
第十五条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审图机构的审查。
未通过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使施工单位熟悉、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掌握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要求。
通过图纸会审,及时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其他参建单位提供周边建筑物、管线和设施的相关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建立施工管理组织,配备相应的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编制施工方案,按施工方案对施工人员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的其他质量保证条件。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管理专业人员和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及委托合同的约定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做好开工条件的审核工作。
施工单位应在各项准备工作就绪,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开工。
第二十三条拟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在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复试,并及时报验其质量证明
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使用,监理单位同时应做好平行检测工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必须坚持科学性和严肃性,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投资合理的原则。
对确需变更的部分,在工程参与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单后实施变更,变更程序应符合学校制定的有关工程变更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监理通知单或监理报告,应给予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建设程序落实施工单位整改,并在复查后对整改情况封闭。
必要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召开专题分析会确定整改方案,形成有关纪要,并按照合同约定对有关责任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工程报验程序。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应在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基础分部、结构分部或其他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并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中间验收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后,监理单位应检查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均已整改完毕,并经过监理单位的检查确认;
(五)工程防雷、消防、室内环境检测等必须取得合格证明文件;
(六)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在监理单位确认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移交。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应当由规划、环保、卫生、民防、绿化、消防等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等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和记录,监督实施修复,同时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
第三十四条施工中一旦出现质量事故(指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按国家及地方制定的有关标准划分),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事故控制及抢救措施。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工程参与各方应积极配合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
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
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
一、质量的定义: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及特性:建设工程质量简称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
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除具有一般产品共有的质量特性,如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及其属性外,还具有特定的内涵。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适用性。
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
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2)耐久性。
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3)安全性。
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
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5)经济性。
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
(6)与环境的协调性。
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