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为什么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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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为什么坐牢?
篇一:黄光裕为何没有完胜?
律师解析:黄光裕为何没有完胜?
国美战争过程中,黄光裕方面获得了社会舆论的极大支持,但是依然没有完胜。

虽然,战争已经落下初步帷幕,但如果能够从专业角度深层次分析没能“完胜”原因,无疑对于中国企业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先从陈晓方面已经实施的策略说起:
陈晓虽然在舆论上似乎一直占下风,但是陈晓一直是以“法律”的名义再发表意见,无论是以“国美董事会”名义发布消息,还是以“代表全体股东利益”、“国美已经不是家族企业”、“国美不能够成为黄光裕一手控制下的玩物”等等,都能够看见“法律”的影子,这是陈晓及其“智囊团”最为智慧的地方所在,也充分体现出作为上海人的精明来。

首先,在黄光裕“下狱”并国美电器处于“风雨飘摇”之时,陈晓很快与贝恩签署带有“捆绑”条款的融资协议,通过法律的手段,将自己的“利益”与贝恩的“资本”牢牢的“捆绑”在一起,并设置许多“触发性条款”,一旦黄光裕不同意并采取极端措施,则将面临巨额赔偿;
其次,在黄光裕方面宣布“罢免”陈晓的第二天,陈晓竟然立刻以黄光裕涉嫌“违反公司董事信托责任及信任”的行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相信没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够知道,一个最为简单诉讼的发起,都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何况是如此相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呢。

答案只有一个:陈晓很早就已经准备好法律的武器,随时应对黄光裕的挑战!虽然,,陈晓对自己的快速法律行为解释为“在情感面前,假如法律的层面没有深到一定程度,完全可以考虑情感,但是法律层面升到一定高度的时候,首先考虑在法律面前做什么安排。

”但是,这并不能掩饰住其已经做好了充分的法律“杀手锏”!
第三,当谈及与杜鹃出狱后会面谈及的“有无协商的可能”,陈晓称:“有些事情是可以协商,但是一定要有原则,超越原则的就难以协商了”。

这里的“原则”是什么?无非是需要“法律”解决的问题,就应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是也不能够通过协商来解决的。

第四,9.22日,针对媒体报道“黄光裕家族为了拉票,以20%的股息回报或1%的股权回报来吸引内地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入国美电器股票,以增加其在“9.28”投票中的筹码”一事,
国美电器对外公开表示“已经向香港证监会提交投诉信”,探讨可能采取的下一步动作”,并最终导致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中,邹晓春及黄燕虹随即被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人员邀请谈话。

由此,也能够看出陈晓方面法律手段运用不穷。

第五、陈晓的诸多谈话也能够看出来,他的“法律意识”还是很强的,如在新浪财经采访中称“道德确实我们要考虑,特别在情感上,我们都要考虑,但是比它大的事情是法。

到了法这个层面,还一定要去讲
情、讲道义,那就变成江湖了”。

由此可见,在“道德”、“情理”、“法律”三方面,陈晓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法律——虽然“情理法”绝大多数时候应该是相通的!对于上述招数,黄光裕方面又是如何应对的呢?
遗憾的是,黄光裕方面根本没有回应陈晓的上述“法律牌”,即使是法律人出生的邹晓春上场,也是没有任何“法律应对”,而只是“焦虑”地等待9.28临时股东大会的裁决,这无疑是非常可悲的,也是非常不明智的。

我们看看黄光裕方面都打了哪些牌?
——情感牌。

希望赢得社会公众的同情,但是事实上,黄光裕方面忽略了一个事实:投票权并不在普通的民众手里,资本也不相信情感和眼泪!
——舆论牌。

舆论虽然也一时导向黄光裕一边,但是基本上都是基于朴素的情感,和道德上的支持,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太多的支持。

——妹妹牌。

陈晓出的就是“避免国美成为家族企业”圈套,但是黄光裕方面就是没有悬念的“钻”了进去,委派妹妹前去出任所谓的国美新的执行董事,这岂不是“家族企业”的思想作怪!——律师牌。

由于邹晓春是跟随黄光裕多年的律师(或法律顾问),但是最终黄光裕进了监狱,国美失去控制等如此大的法律风险,这也正折射出对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邹晓春极为不利的一面。

另外,邹晓春虽然“跟随”黄光裕多年,但是毕竟多从事法律职业,股东并没有看到他实际操作运营企业的相关经验。

因此,黄光裕无疑选择了最为薄弱的一面示人,
岂能不败!
——威胁牌。

黄光裕曾经威胁称,如果提案被否,将可能收回372家门店和国美品牌使用权,这给人以试图通过“胁迫”方式获得“中小股东投票”的嫌疑,显然又是臭棋一步。

最后,对于陈晓,顶多也是“道义指责”或者“业绩指责”,没有打出任何“法律牌”,这无疑反映出黄光裕方面法律意思的淡薄,以及法律手段的缺乏。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针对陈晓的“法律”名义,黄光裕方面在“道德谴责”的同时,也同样拿起法律的武器,则可能是另外的不同效果。

1、如果黄光裕方面以陈晓品格、个性和技能方面不适合担任国美电器董事及董事局主席,没有“忠实履行董事义务”,而申请香港法院颁布取消陈晓董事资格令,则结果将会如何?
2、如果黄光裕方面采集国美电器商品价格、服务质量、货物短缺、业绩下降、内耗严重等充分证据,证明国美电器使用“国美”商标违反相关法定义务,并向中国大陆法院提起“提前收回国美品牌”之诉讼,则结果又会如何?
3、如果黄光裕方面断然采取法律行动,对北京国美372家非上市门店采取相应的法律保全措施(以保证372家门店不被“不可信任的董事会”伤害),并向中国大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国美电器的“托管协议”,则结果又如何呢?
法制社会下,法律手段是最为理性的选择,也是最为有效和最终的裁决。

可以预见,无论上述法律行动最终的司法裁决结果如何,都将对国美电器中小股东投票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同时,相信采取法律行动应该比直接威胁更好,更容易让人接收,中小股东们也会掂量一下其中的分量,也都可能对9.28临时股东大会赢得“胜算”争取到一定的机会。

上述,无疑能够看出,“国美战争”风险危机之时,黄光裕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战略布局、应有的法律意识,以及强有力的“智囊团”支持,最终形成今天不能完胜的局面也是情理之中。

当然,如果中国企业能够从黄光裕方面对于“国美战争”危机风险处理失误与教训得到一定的启发,也算是“国美战争”的另外贡献。

篇二:黄光裕事业成功原因的探讨
我认为作为一名优秀的管理者,除了商场历练之外,学习也是很有用的。

的确一开始黄光裕成功的创办了国美电器,但是到了后来国美电器不断扩展,成为了中国最大的家电零售连锁企业,要运营如此庞大的企业,如果仅仅靠商场历练是行不通的,毕竟时代是不断变化的,经验只能告诉我们以后在这错误方面要回避它,不能再犯错,但是却无法很明确地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回避,如何防范,同时真的遇到了困难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都是要依靠在学习中学到的理论知识,结合现实所能解决的。

而黄光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到了后期他遭到了经济犯罪起诉,国美也经历一系列的争权斗争,自身内部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后来国美的股价也开始下跌,若不是国美有浑厚的基底可能也会面临倒闭、分家的可能性。

一位优秀的管理者不是会让企业变成如此的。

虽说很多温州老板的学历并不高,但是但企业发展到一定的
阶段的时候,管理者的作用就越来越重要,要管理一个庞大的企业是很有学问了,所以没有一定的理论知识支撑,管理者只凭着自己的经验去管理,是无法跟上时代的脚步,落后于他人,甚至会陷入胡同,犯了同样的错误。

毕竟学习到的知识是不断更新的,而自己经验都是从前的,比较适合从前的经济状态,但现实是时代已经改变了。

就像老干妈的创始人,她的学历也是不高,但是在运营公司的过程,她也是不断学习,吸收新的知识以便于她能更有效的管理公司。

所以作为一名优秀的管理者不仅仅只是靠商场历练,也要学习也是很有用的。

篇三:从公司法、公司章程看黄光裕、陈晓之争
从公司法、公司章程看黄光裕、陈晓之争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规则,被誉为“公司宪法”,是公司设立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公司进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当遵守章程的规定。

新《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就高达70多处,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淡化了国家干预理念。

因此,公司章程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对公司的运营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于黄光裕与陈晓对国美电器的控制权的争夺,正是牵扯到公司章程与公司控制权问题。

这一争端,实质上反映的是中国民营老板的家族经营管理理念与现代股份公司的公司治理理念在思想观念上的巨大冲突和较量,反映了中国民营企业在走向现代企业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阵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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