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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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4.11.28
•【字号】川财行〔2014〕268号
•【施行日期】2014.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律援助,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律援助经
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行〔2014〕268号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司法局: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财政厅、司法厅制定了《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司法厅
2014年11月28日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取得的主要用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专项资金。

法律援助的人员和事项范围须符合《四川省法律援
助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的需求及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专项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事项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包括办案补贴(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通讯费、文印费等)、聘请翻译费、代书费、法律咨询值班补贴等。

第六条省财政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经济困难地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其他经批准的支出事项。

补助资金选取地方人均可调控财力、法律援助办案量、地方贫困人口数等主要因素,按照因素测算方法分配。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案件,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办案成本需要,按以下办案补贴标准包干支付:
(一)成都市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500-13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500-1500元。

(二)省内成都市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800-2300元; 民事、行政案件每件900-2900元。

(三)省外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1200-20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1700-3400元。

城市间交通费参照党政机关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

(四)属群体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成本支出较大的,省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并报司法厅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补助费或者据实报销。

各市(州)应结合本地法律援助办案量、个案成本、财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地
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具体标准。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咨询的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案件办结或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件档案。

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

结案卷宗应当符合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四川省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

第十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费用的发放程序: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交法律援助机构初审,合格后填写《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批表》,经复核后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特殊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批准、指派,法律援助机构不承担办案补贴费用。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须建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的定期公示制度,并于每年年底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厅、司法厅2005年11月15日制定的《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川司法发〔2005〕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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