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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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贵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贵阳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楼盘的正常运行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贵阳市管辖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楼盘。

第三条定义
1. 物业管理:指对物业楼盘的日常运营、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以及业主关系的协调等工作。

2. 物业公司:指由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的,专门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业主:指购买、租赁物业楼盘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以下服务:
1. 保安巡逻和安全防范,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2. 停车管理,合理安排停车位,解决停车难题。

3. 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和卫生死角。

4. 公共设施维护,定期检修和维护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物业费用管理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合理收取物业费用,并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物业费用。

第六条服务投诉和纠纷处理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并保证信息的透明公开。

第三章业主权益
第七条公共用房使用
业主有权合理使用小区内的公共用房,如健身房、游泳池等,但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小区公共秩序
业主应当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不得进行影响邻近业主生活的噪音、污染等活动。

第九条物业费用公示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公示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合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举报,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作用
业主可以自愿组成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和协调,保障物业服务的质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违反本条例的物业公司,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可以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三条业主的违规行为处理
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物业公司可以采取警告、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归贵阳市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语
本条例的出台,将使贵阳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也将提高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业主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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