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摩托车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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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摩托车(以下简称“电动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电动车及其驾驶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本地区电动车摩托车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安、消防、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
建设等部门共同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车摩托车的登记、号牌管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违法
行为查处等工作。

第六条消防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查处违规停放、充
电等消防安全隐患。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电动车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场所安全、
规范。

第三章电动车及驾驶人员管理
第九条电动车及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电动车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佩戴安全头盔。

(二)电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取得号牌后上路行驶。

(三)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四)驾驶电动车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

(五)驾驶电动车不得搭载未满12周岁的儿童。

第十条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尊重他人。

(二)不得擅自改装、拼装电动车,不得使用非法改装、拼装的电动车。

(三)不得在禁停区域停放电动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

(四)不得在室内、楼道、地下停车场等场所停放电动车。

第四章违法行为查处与处罚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二)驾驶电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500元罚款。

(三)驾驶电动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扣留车辆且处2000元罚款。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号牌的,处5000元罚款。

(五)电动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处200元罚款。

(六)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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