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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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农村承包经营者。
二、商标的分类:两种分类方式,可以按商标的形式和性质分类
•按商标的形式分为:文字商标、图片商标、组合商标
•按商标的性质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集体商标
三、哪些文字、图形在商标中不得使用?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中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包括: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D、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
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
F、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如:优质牛奶、保健茶等等
G、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H、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I、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商标代理业务:
1、商标变更
2、商标转让
3、商标续展
4、商标许可
5、商标撤销
商标变更:
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删减商品、服务项目,变更代理人等事项的法定程序。
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
经过转让,转让人失去商标所有权,受让人获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所有权人。
商标续展注册
——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将满十年或即将超过十年时,依法办理手续,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商标许可:
商标注册人通过签定有偿合同,依法将自己的商标允许他人使用。
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应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六、商标注册流程:
七、代理注册申请程序:
•中国商标网检索查询
•填写商标在先权查询单
•填写商标代理委托书(二份)
•签订商标代理合同
•交付全款
•提供相应的资质文本
•整理客户注册资料,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分公司客服审核。
•全套资料邮寄总部审核
•渠道申请后商标局下发受理通知书
1、商标查询
注意事项:
1)商标在先权查询单为国家统一版本标准。
表格没有序号编码,所有费用产生以委托书和合同、发票为基准。
2)填写商标在先权查询单前应先帮助客户对预注册商标进行分类,同时说明查询得收费标准和相关服务。
3)登陆平台查询商标时要对平台正确描述。
4)对检索结果要向客户详尽解读。
5)所有查询单内容必须详尽填写,查询完毕后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留存上交客户服务部。
2、委托签约:
•委托书必须打印,一式二份。
•委托书的代理事宜须与合同相符,否则视为无效委托。
•申请人为公司的填写公司名称,申请人是个人的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
•如果《营业执照》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
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填写身份证地址,也可以填写实际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可以是申请方的固定电话(前加区号)也可以是手机,非北京手机号码,应在手机号码前加零,也可以将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一起填写。
商标代理委托合同:
•商标代理委托合同是甲乙双方就标地(商标注册),产生资金往来的法律依据。
•甲方在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前应详细阅读后页的委托合同条款,在熟知合同内容及双方权益后签订合同。
•乙方工作人员应对合同条款完全熟知和理解。
•委托合同在乙方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方可生效,由于款项未到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条款第8条必须与客户知会,达成不退款确认。
条款第九条专指查询和时间差的失误,不可着重强调。
•在合同双方其他约定之条款当中不得涉及对时间、成功率、退款、商标商业价值的任何评述,所有出现的任何其他约定必须有部门经理和分公司总经理签字。
3、付款、资质准备文本
•在甲方委托注册商标费用一次性全款交纳后相关代理服务方可启动。
•甲方可选择现金、转帐、支票方式支付商标代理注册费用。
•在甲方款项到帐后,先开取公司收据后换取正规经营发票。
•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式两份。
•提供清晰商标图样6张(黑白)。
如指定颜色,需提供着色图样6张,黑白图样一张。
4、分公司确认审核:
•确认客户资料完整后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一份申请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书为国家统一版本标准。
申请书没有序号编码,所有申请项目以委托书和合同为基准。
•商标注册申请书必须电脑打印,不得手写和涂改。
•熟悉掌握商标申请书的填写注意事项。
•所有商标注册手续在款项和资料齐全后一天内经部门经理确认后交至客户服务部。
全部资料包括为:商标在先权查询单一份;商标代理委托书两份;商标代理委托合同一份;填写粘贴好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两份;相关商标图样;客户营业执照二份;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二份;个人申请工商个体营业执照二份。
•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在收到商标注册资料后须再次查询商标可注册情况,经与财务、商务部核实后全部资料备份。
在一天之内邮寄至北京总部。
5、总部核准、申请
1)、总部在接受到分公司注册申请后,经审核后将经渠道递交至商标局申请。
2)、申请打码后将告知分公司客户服务部。
3)、分公司客服部打印商标注册恭贺函发送至客户处,分公司全程跟踪服务。
4)、按照国家商标局申请程序即时下发受理通知书及反馈商标注册进程。
八、注册商标所需资料:
•资料之一:申请书两份
•资料之二:委托书两份
•资料之三:营业执照(个体营业执照)两份加盖公章
•资料之四: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资料之五:图样
文字商标:客户确认商标中文字体
字母商标:客户确认商标英文字体
图形商标:客户需要提供图样
三维标志商标:客户需要提供图样
组合商标:客户需要提供组合图样
•资料之六:商标在先权查询单
商标在先权查询单为国家统一版本标准。
填写商标在先权查询单前应先帮助客户对预注册商标进行分类,同时应注意如果是图形商标查询费用是500元。
所有查询单内容必须详尽填写,如有近似须写出详细情况,查询完毕后由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留存上交客户服务部。
查询表将与客户资料一同邮寄总部审核,手写填表时不允许涂抹,字迹要求工整。
九、商标注册准备文本:
•申请书
•委托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身份证复印件
•图样
•商标在先权查询
十、常见问题:
错误一:合同填写不正确
错误二:章戳位置既签字又盖章
错误三:章盖的位置错误
错误四:个人注册-准备的是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
错误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得不清楚
错误六:证件复印件不是A4的纸
错误七:身份证复印件(新身份证)未复印正反面
错误八:证件上乱涂乱盖
错误九:盖合同专用章
十一、商标分类速记:
十二、分类表一般性说明
1、商品类:如果某一商品类按照分类表无法加以分类,按照下列可行标准执行。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同时兼顾商品使用的原材料、操作方式以及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商品消费习惯等。
(冰箱、空调按功能、用途同属第11类)
2)原料、未加工或本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得原材料进行分
类。
(例如:第6类金属建材,第19类非金属建材)
3)商品构成其他商品某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
能用于其它用途。
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构成得商品分在一类。
(例如:电话听筒与电话机同在第9类)4)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得原材料分类得时候,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得原材料组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例如:加鱼米饭第30类)
5)用于盛放商品得盒、箱之类得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高尔夫专用球袋与高尔夫球同在第28类)
2、服务类:如果某一服务类按照分类表无法加以分类,按照下列可行标准执行。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得行业进行分类,也可以与分类表中类似得服务放在一类。
2)出租业得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得服务分在一类。
(例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得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得事务归于一类。
(例如:运输咨询第39类,商业管理咨询第35类,金融咨询第36类,美容咨询第44类))以电子方式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得类别。
十三、《区分表》详解
1、《区分表》采用层次代码结构.第一层是商品和服务类别,用中文第一类, 第二类…表示,共45个类别。
其中商品为第一类至第三十四类,共34个类别,服务为第三十五类至第四十五类,共11个类别两大部分.目录部分收录了各个类别的标题,各类似群号和类似群号名称,以便检索.
2、第二层是商品和服务类似群,代码采用四位数字,前两位数字表示商品和服务类别,后面两位数字表示类似群号,如“0304”即表示表示第三类商品的第4类似群。
3、第三层是商品和服务项目,代码采用六位数字,前两位表示商品和服务类别,后面四位数字为商品或服务项目编码,如“120092”为第十二类第92号商品,六位数字前面加“C”的代码表示未列入《国际分类》的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如“C120008”为国内第十二类第8号商品。
4、第四层的代码用中文〔一〕、〔二〕……表示各类似群中的某一部分。
5、第五层的代码在各类似群后面的“注”中出现,用1、2……去分各条说明。
6、一个类似群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是类似商品和服务.若该类似群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并不全部判为类似,则按照类似关系将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若干部分。
1)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
2)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以为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服务。
7、《区分表》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包括《国际分类》及我国常用但未列入《国际分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两部分内容分段表示,后者在段前用※标以示区别.
8、《区分表》和《国际分类》中使用的商标号和服务号排在服务项目名称后,未列入《国际分类》的我国常用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后也编排了顺序号,用C标注以示区别.
9、商标分类前应具有基本商标常识,避免触及国家商标法中所严紧涉及的区域和特殊词汇注册范围。
十四、商标其他业务:
1、商标异议
<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
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异议的范围: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商标异议需要办理的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
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文书:
申请人主体证明
委托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申请一式两份
相关证据材料
2、异议答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
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被异议人的答辩应包含有以下内容:
一.答辩人的主体资格
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三、答辩的时限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3、商标评审:
商标评审的类型
(一)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四)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五)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六)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申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
(以下各类复审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及复审理由;
2、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原申请商标图样;
5、商标局寄送核驳通知书的信封;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7、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原商标异议案件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异议裁定之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
(延期请求同驳回复审)
申请书件:
1、《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载明复审理由;
2、提交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及商标局寄送该裁定书的信封;
3、新的事实和理由。
4、商标代理委托书
4、商标变更
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删减商品、服务项目,变更代理人等事项的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5、商标转让
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
经过转让,转让人失去商标所有权,受让人获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所有权人。
要求:
1)按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件商标(每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书类别按《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4)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
5)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6、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将满十年或即将超过十年时,依法办理手续,延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7、商标许可
商标许可备案是指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合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引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许可的程序:
提交申请文件——形式审查(1-3个月,审查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实质审查(1-3个月)——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6-7个月,最终文件)
申请文书:申请书、委托书、许可合同
注意事项:
1、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以《商标注册证》为准;
2、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a、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b、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c、许可使用的期限。
d、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e、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8、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应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总共八章,64条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职能管理部门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附: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后,内设商标局。
根据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2001年修订版)商标局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职权或应权利人请求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标局下设综合处、申请受理处、审查一处、审查二处、审查三处、审查四处、审查五处、国际注册处、
异议裁定一处、异议裁定二处、商标档案处、变更续展处、法律事务处、案件指导处、监督管理处、计算机系统管理处等16个职能处。
•不可以作为商标的法律依据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标一注、一类一注
•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展会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先注先得
•第二十七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管理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