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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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区结核病防治
规划(2001-2010)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8.26
•【字号】藏政办发[2002]69号
•【施行日期】2002.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区结核病防治规划
(2001-2010)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2〕6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卫生厅、计委、财政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年一2010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西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计委、自治区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西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精神,结合我区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的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结核病流行与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主要发生在肺部。

结核病在我区的广泛
流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已成为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发展问题。

我区为全国结核病高负担地区之一,多年来结核病患病率不仅居全国第一位,而且近年还呈上升趋势。

据2000年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我区现有结核菌感染者超过80余万人,结核病患者3.5万人。

结核病已成为我区农牧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疾病之一。

我区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结核病的防治工作。

自1981年起,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实施了全国两个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并进行了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1994年,利用日本政府无偿援助项目,在全区建立了三级结核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利用比利时政府促进结核病防治项目开展了项目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其间,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从1994-2001年累计登记患者18366例,项目地区累计免费诊断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6037人,全区累计治愈及完成疗程者9536例,治愈率从不足20%提高到55.71%。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初步形成了符合西藏区情的现代结核病控制机制和策略。

但是,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当前,仍有一半以上地区还没有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局面尚未形成;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不大、防治知识还不够普及;防治经费严重不足;基层防治机构不健全,基础设施差,人员素质较低且不稳定;结核病防治能力不能适应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发展需要。

同时,由于区内外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耐药结核病的蔓延、结核菌与性病、艾滋病病毒的双重感染,致使结核病疫情恶化,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

在未来10年,如不能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将给各级政府和人民带来沉重的负担,严重制约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是预防和控制结核病最有效的措施。

(三)实行结核病治疗费用“免、减”政策,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全免(包括诊断、治疗、辅助治疗、住院费用等)。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采取发现患者奖励和承包治疗措施。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协作和全社会参与的预防与控制结核病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

(二)健全防治机构网络,改善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提高防治人员素质,适应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三)到2005年,全区以县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

(四)到2005年全区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治疗人数达到15000人;到2010年达到30000人。

(五)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病率下降到600/10万以下;到2010年下降到300/10万以下。

四、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5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涂阳病人发现率达到50%;到2010年达到60%。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50%;到2010达到8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
95%。

(五)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短程化疗2个月痰菌阴转率达到70%;到2010年达到85%。

(六)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75%;到2010年达到85%。

(七)到2005年,乡、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100%。

(八)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35%;到2010年达到80%。

五、主要措施
(一)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

乡村医生要及时将可疑结核病患者介绍到县卫生防疫站进行确诊,并对已确诊的结核病患者进行治疗和管理。

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是实现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承担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统计等职责和任务。

地(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履行对所辖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估职责和任务。

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及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测、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和科学研究。

(二)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DOTS)策略。

DOTS策略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全球结核病控制策略。

内容包括:政府对控制结核病规划的政治承诺;痰涂片检查发现传染性肺结核是发现病人的主要手段;在直接督导下给予病人标准短程化疗方案治疗;保证抗结核病药物的供应;建立一个结核病控制的监测系统。

根据DOTS策略,我区主要采取以下策略。

1.加强政府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扶贫工程纳入本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网络,改善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稳定和充实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预防与控制的能力。

2.加大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结核病防治经费要以政府投入为主,努力争取国内外项目援助。

各级政府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等方面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给予支持和保证,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3.积极发现和治疗结核病患者,首先是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

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采取因症求诊、局部线索调查,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并确保痰涂片检查质量。

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必须实施国家统一的短程督导化疗(DOT)方案,确保患者的全程规则治疗,减少耐药病人,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4.接种卡介苗预防结核病。

各级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卡介苗接种,对新出生的婴儿在24小时内进行卡介苗接种,最迟者必需在3个月内完成接种。

上户口、入托时,有关部门要把是否接种卡介苗作为必须条件。

5.健全结核病患者的报告、登记系统,对病人的发现、治疗、转归管理等情况要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控制程序。

6.完善并规范抗结核药物供应系统,提供高质量的抗结核药品。

在2001年到2010年期间,全自治区的抗结核药品,统一由自治区结核病控制中心通过卫生防疫(疾病控制)部门供应,各综合医院,诊所不得擅自采购和供应。

(三)加强法制建设,对结核病人实施归口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颁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西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制定地方性结核病防治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

加强对各类医疗院所、妇幼保健、集体、个体诊所的结核
病防治工作进行依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使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

2.对结核病人实行转诊与归口管理制度。

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及规划《实施指南》要求对结核病人实行转诊和归口管理制度。

自治区、地(市)、县级医院对发现的结核病患者,因并发症或病情危重确需住院治疗的可收院治疗,但必须按《西藏麻风病结核病防治指南》规定方案进行治疗,并报告当地防疫(疾病控制)机构。

出院时没有完成疗程的必须转到防疫机构结防科继续治疗。

对可疑和非住院的肺结核病人转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统一的检查、治疗和管理。

乡镇卫生院、集体、个体诊所,怀疑或发现结核病患者,一律转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管理。

如果擅自诊治结核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取消医师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加强部门合作,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切实加强本地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对结核病防治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

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结核病的归口管理,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该规划的实施细则。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病药品的质量。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
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县、乡政府要把农牧民结核病患者所需费用纳入合作医疗管理。

民政部门对严重的结核病患者或家庭给予生活救济并纳入扶贫工程。

(五)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充分利用现代疾病疫情报告信息系统,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制定。

各级卫生防疫站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统计上报工作,向各级政府及时提供准确的结核病疫情动态。

(六)建立对结核病实行发现奖励和承包治疗制度。

为更好的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并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要求并结合我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建立对结核病发现奖励和承包治疗的制度。

该奖励和承包治疗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统一解决,卫生厅具体落实兑现。

(七)加强督导与访视。

通过上级对下级结核病防治工作的考察、督导和指导活动,对下一级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对好的经验加以推广,以促进DOTS策略的正确实施,提高结合病防治人员的业务能力,强化对结核病人的规则治疗管理,提高发现病人和治疗水平,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八)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1.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

目前我区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与结核病预防及控制工作的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各级政府在“十五”期间,要努力改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条件,保证防治目标的实现。

2.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到2010年县、乡村结核病防治人员全部轮训一遍,使他们基本掌握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增强他们为病人服务所必须具备
的能力。

自治区结核病控制中心加大科研力度,积极探索对耐药患者的治疗方法,积极推广新经验。

地(市)以上结核病防治人员及管理人员,五年内轮训一遍,提高他们的管理和督导能力,更好地指导基层防治人员开展工作并进行质量控制。

(九)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提高全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预防措施的宣传力度,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要积极协助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健康教育,广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宣传,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迅速提高,以增强群众的自我预防和保护能力,达到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目的。

(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更多援助,加速我区结核病预防与控制的进程。

(十一)考核与评价。

各地行署、拉萨市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本《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做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卫生厅、计委、财政厅要不定期地对各地(市)、各部门执行《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到2005年和2010年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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