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权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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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权的法理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25T14:38:56.440Z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1年1月第3期作者:蔡晨静
[导读] 在平时的生活中,往往只有在谈话范围辐射到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时候人权才会被提及到,
蔡晨静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00
【摘要】:在平时的生活中,往往只有在谈话范围辐射到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时候人权才会被提及到,因此社会人权被忽视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显得理所当然起来。
生存权是一项单独的权利,有着自己独特的延展范围;同时它也是一项集合性权利,兼具实质性和精神性、一定程度上是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结合。
本文试从将民生保障如何落实到生存权的这一层面,通过回溯生存权的发展历史,论述其如何从抽象的概念发展到如今以人性尊严等为基础的具体性的内涵,通过揭示我国生存权保障的现状,以一种各加综合性的方式,进一步思考目前我国生存权存在问题以及如何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生存权;生存权保障;生存权价值
一、生存权的概念及性质
(一)生存权的概念
回溯生存权的历史,对生存权会有一些认识,但要深刻体悟与把握生存权的具体内涵还须进一步从理性的视域探讨与研究生存权的本体。
生存权的概念是难以界定的,生存权作为明确的法权概念,最早见于奥地利法学家安东·门格尔的《全部劳动权史论》一书中,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
“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的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的权利”,这种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
虽然这一观点的提出具有划时代意义,但在如今的社会,这一概念覆盖范围有着显而易见的缺陷,因为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的不断充实,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己日益提上日程。
我国的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生存权,其更多是作为政治上的用语或法学的概念进行探讨。
我们通常在与国际社会就人权进行政治性对话时采用生存权的用语。
基于上述内容,尝试界定生存权:生存权是人在某些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下,根据其本质维持健康和文化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
它不仅指人民的生命权不受非法侵犯,还指维持人民生存不受任意侵犯的保障权利所必需的生活条件。
(二)生存权的性质
1、生存权的基本人权性质
从生存权历史发展来看,生存权具有浓厚的人权意蕴,它不仅体现在它是人权体系中的一项具有人权属性、符合人权构成要件的一般人权,更在于它是人权谱系中涉及人的基本属性和终极价值的基本人权。
2、生存权的法律性质
“人能成为人自己便有了对人权的向往,而要实现人权便有了对民主和法治的诉求。
”生存权的法律属性基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法理基础和法律渊源基础。
生存权的宪法标准化,普遍性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实现,以保障对生存权的保护和法律救济,这不仅是法律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合法化和现实化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生存权的现状思考
在现代意义上,生存权与国家义务密切相关,对生存权的规范追求的保护取决于法律规范的规定和保证。
它不仅应体现在规定的明文规定中,而且应体现在系统中。
(一)我国生存权的现实基础发展
纵观我国人权发展历史及倡导生存权保护的历程,我们大致可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民族共同体意义上的集体生存权时期;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以后近三十年以解决温饱问题为主的生存权时期;第三阶段则是正在发展的强调“人的尊严”、以强调“民生问题”的时期。
这些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的情况下,中国人民的生存现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仍有很多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在生存权保障方面的工作还有很多。
对于生存权的保障,虽然宪法没有将生存权入宪,但现有的法律体系有所体现。
例如:“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等等。
(二)我国生存权存在的问题
1.生存权的立法缺少
中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保障生存权能的条文,也即实体法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条文的指引,只有一些条文简单涉及到对具体生存权内容的保护。
同时,在实践过程中,生存权的保障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我国的诉讼法并没有赋予“生存权”明确的法律条文的保障,对生存权受到侵犯后的程序保障没有言明,缺乏一个有效的诉讼保障机制。
2.生存权的现实不平等
由于区域差异,生存权的具体内容具有不同的保障,不平等现象突出。
城乡之间的差异导致了生存权保护制度的双重标准。
国家的社会保障权在城乡执行标准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不平等同样也体现在劳动权,受教育权和医疗保障权上。
显然,农民很容易在在就业,教育和医疗方面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三、生存权的实现路径设想
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按照西方福利国家的公民生存权保障标准来要求我国的生存权保障,显然是不合适的。
在我国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把生存权从一种理论化的人权变成现实中的人的权利,需要从以下方面来完善生存权问题: (一)提升生存权立法层级
作为一项权利,生存权应被视为合法化和制度化的价值追求和实现目标。
它被嵌入到制度安排和法律规范的设计中。
将自然权利转变为合法权利的唯一途径是建立合法的生存权。
赋权机制可以将道德上宣布的,在政治上主张自由的生存权转变为合法权利,更有利于对生存权的实际享受和保护。
“国家不仅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真正以个体的自主地位作为自己统治的基础,而且同时应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来看,生存权是所有国家都承认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
涉及这一重要权利的立法属于国家基本法,应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执行。
这不仅要求将生命权,健康权,环境权,迁徙自由权,罢工权和诉讼权纳入宪法,而且宪法保障生存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实现,而且还要求其他与宪法之外的生存权有关的法律规范。
(二)完善生存权保障的程序规范
在生存权立法中,有必要克服过去和现在强调实体和忽视程序的规范趋势,以及法律对法律的政治性以及生存权的程序性立法。
必须加速。
宪法是基本法,明确规定了诉讼权和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特别章节规定了宪法监督和权利的宪法救济程序,以及与生存权有关的具体立法。
必须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条款使公民能够清楚地知道,在侵犯其生存权的具体内容时应该遵循什么程序以及可以向谁请求救济。
在特定的程序设计中,应明确哪些主题和哪些操作是可操作的。
四、结语
生存权是基于人的生存本能而产生的一项自然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维持正常的健康且文化性生活的权利。
生存权是一项概括性权利,兼具物质性和文化性、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其内容具有层次性、历史性和发展性。
保障我国公民生存权,不能只是简单的政治口号,更要在宪法法律制度的落实,在保障民生的每一个具体行动上体现。
只有树立并坚持民生第一的生存权保障理念才能够充分实现公民的生存权。
参考文献
【1】徐显明:《生存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
【2】转引自徐显明:《生存权论》,《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
版社1990年版。
【3】郭成伟、胡广彬著:《公平良善之法律规制一中国社会保障法制探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4】【日】大须贺明:《生存权》,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5】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状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1期。
【6】齐延平:《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期。
【7】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救济》,山东人民出阪社年版。
作者简介:蔡晨静(1997—),女,汉族,江苏南京人,西北政法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