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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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与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医院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能够有效响应和处理,保障患者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和处理。
第三条
医院管理负责人担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医院内相关部门的应急工作。
第二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
第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据危害程度和传播范围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点、重点、较大和一般。
第五条
特别重点和重点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统一调度和决策。
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医院内部应急响应组决策。
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医院各科室负责人及时报告并得各处理。
第三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第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组,明确应急响应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构成员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构成员应依照职责衔接、协同搭配的原则,及时传递和汇总信息,引导各部门进行有序应急工作。
第九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组应当明确医院内各部门的职责,并建
立完善的分工合作机制,确保各部门的协同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向患者、家属
和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防止谣言传播和恐慌情绪扩散。
第四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方案,明确处理流程、责任人
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及时订立应对措施,
并严格依照措施执行。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建立疫情监测和报告机制,确保疫情信息的及时、准确和
全面。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和防护措施,确保他们的个人安全和
工作效率。
医院应当妥当处理患者的就医需求,组织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医疗资源调配和服务布置。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和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和群众动员,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
第五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和总结
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机制,及时评估应急响应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依据评估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本领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定期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构成员的工作本领和处理水平。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效果,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应当依法进行纪律处分,保障医院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尊严。
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当定期宣传本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意识和培训。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如需修订,应当及时订
立修订方案,并按程序报经医院管理层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医院管理负责人和医务部门全部。
结束语
本制度的实施旨在科学、高效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医院
及时响应和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各级部门和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防控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维护社会安靖和国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