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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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章制度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章制度1
一、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不安全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管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二、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试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试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三、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试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四、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含: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五、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含:致癌性药物,
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章制度2
依据国务院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
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方法》订立本规范。
我院垃圾分生活垃圾和医用垃圾两大类,其中医疗废物规定分
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
物五大类,状态分固体和液体两种。
医疗废弃物的分类收集:
固体废弃物――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含感
染性废弃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垃圾袋在质量上要求不
渗水。
一、医院建立严格的污物分类收集制度,全部废弃物都应放入
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内,严禁将生活垃圾、放射废物、化学废物
等混入医用废物中,各科加强管理,严防人为流失,勤务中心定时
清运。
二、生活垃圾按开封市城市垃圾处置原则,用黑色塑料袋存放,各科将其置放于指定垃圾堆放处由勤务中心统一回收上交环卫处收集。
三、普通医用垃圾如外科、妇产科、换药室、手术室的大量敷
料和各种注射后的棉签等固体废弃物置放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
四、未接触病人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部分直接毁形后放于
黄色医用垃圾袋内;抽血的一次性注射器需按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先消毒后毁形,并置于黄色医用垃圾袋内。
五、一次性输血袋,检验科大小便废弃物等均置于黄色医用垃
圾袋内。
六、各部门产生的医疗废物暂放于固定位置,其中经毁形后的
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由供应室定点回收;其它医用垃圾由专人收
集转运。
七、医疗废物的院内运输必需遵从固定的路线,集中堆放于医
院专设的医用垃圾房内,密闭保管,防止污染四周环境。
黄色医疗
废物转运箱应张贴标签,表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
及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八、集中的医疗废物由专人管理,防止流失。
开封市医用废弃
物中心每三天上门收集处置。
以上垃圾处理方法要求各科主任、护士长加强管理,分门别类
放置。
坚决杜绝医用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外流,以防引起社会污染。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章制度3
1、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
理方法》、《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本规定及
上级有关规定,规范全院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2)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3)审核院务部订立的医疗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制度及医疗废
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4)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
发生的重点问题。
(5)对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2、院务部的职责
(1)承当全院医疗废物处理全过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拟定医疗废物管理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2)组织医疗废物处理人员的培训。
(3)履行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合同的签署。
(4)负责全院医疗废物处理日常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5)定期总结、分析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及时向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汇报和向有关人员反馈
(6)负责医疗废物包装袋及容器的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
(7)订立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和高危感染性医疗废物实行消毒处理操作等的应急处置措施。
(8)管理环卫站、污水处置站的日常工作。
3、守卫科的职责
(1)加强门卫管理,不得发生医疗废物的流失。
(2)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给指定回收单位的专用车辆办理有明显标志的通行证,其它车辆不许运输医疗废物。
(3)禁止废品回收人员私收医疗废物,门卫应对出院废品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医疗废物外流。
4、感染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订立全院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专管人员、保洁员、新上岗人员医疗废物管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置知识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消毒措施的落实工作进行监督和引导。
(3)对各科室、护保中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存放、运输、短时间贮存和转交工作进行引导、监督、检查、考核。
(4)对环卫站生活垃圾的处理、污水处置的工作进行引导、监督、检查、考核。
(5)对医疗废物的损害和暴露事件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处置情况进行仔细登记并备案。
5、专职管理人员的职责
(1)专职管理人员由护保中心主管人员担负,应熟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贮存方法与要求,引导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正确运行。
(2)了解各科室医疗废物的产生情况,包含医疗废物的种类与数量等,督促专职保洁员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3)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等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4)检查科室、护保中心的医疗废物资料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理
单位返回的《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的登记与保管。
(5)负责专职保洁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用品的保障工作。
6、专职保洁员的职责
(1)参与医院组织的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培训,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贮存、转交工作的要求。
(2)负责医疗废物日常处理工作,定时到各科室分类收集,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至医疗废物暂存点,分类放置于医疗废物周转箱及病理性废物专用冰柜内,定期转交给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章制度4
1、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2、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块及其他各种敷料物被视为感染性废物。
3、将医疗废物置于黄色垃圾袋或垃圾箱内,将放射性废物(放射源、同位素等)置于红色垃圾袋内。
4、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专心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5、盛装的'医疗废物实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6、传染病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7、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8、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示中文标签。
中文标签的内容包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类别、日期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9、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交接工作。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规章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防备和掌控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
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
法定代表人或者重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
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订立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
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内容包含: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方、短时间贮存地方的
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方运输至短时间贮存地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输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
废物处理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时间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
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引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时间贮存及机构内处理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引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时间贮存及机构内处理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置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置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置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调查处置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置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本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妥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供给医疗救助和现场救
援的重点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置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妥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供给医疗救助和现场救援的重点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置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妥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时间贮存及机构内处理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置知识等,订立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短时间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
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
废物:
(一)依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
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
专心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
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特地
机构处理;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
交由特地机构处理;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管液等
高不安全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
毒处置,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实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置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
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
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
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实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
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
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置或者增添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
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
当包含: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输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
废物依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至内部指定的短时间贮存地方。
第十七条运输人员在运输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
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
物运输至短时间贮存地方。
第十八条运输人员在运输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
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
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锋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输工具。
每天运输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输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短时间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短时间贮存的时间不得超出
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短时间贮存设施、设
备应当实现以下要求:
(一)阔别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合,方便医疗废物运输人员及运输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
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开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短时间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理,依照不安全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管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含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后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登记资料至少保管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短时间贮存地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置。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短时间贮存地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照本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理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理医疗废物的,应
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置;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依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依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置;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置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理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必需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全部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置工作结
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
范措施防备仿佛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
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得。
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
收集、运输、短时间贮存、处理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
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置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实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识本机构订立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
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时间贮存的正确方法和
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
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时间贮存及处理过程
中防备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置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
紧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
小的不同,采取适合、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时间贮存和处理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需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重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短时间贮存及机构内处理的工作情形;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置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
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马上除去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
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妥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
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
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搭配,不得拒绝和拦阻,不得供给虚假
料子。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方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
急处置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管登记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