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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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鲁科字〔2021〕97号•【施行日期】202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0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三章监督实施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工作,提高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归口项目的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工作。

第三条项目监督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权责对等、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项目监督工作与项目管理同步部署,建立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等为项目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委托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科技厅是项目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项目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二)加强对项目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基础能力建设;(三)对项目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规范性、科学性进行监督;(四)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在项目管理中的廉洁自律、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监督;(五)对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科研诚信以及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等情况进行监督;(六)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等,对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履职尽责和科研诚信情况等进行监督;(七)对有关项目管理、实施和经费使用等的投诉举报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八)加强监督结果运用,优化项目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山东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细则

山东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细则

山东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细则(鲁科办发〔2015〕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0号),推动我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规范开展,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科技报告工作是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类科技计划管理程序,坚持以服务科技创新为根本目标,以促进科技报告规范产生、持续积累、集中收藏和开放共享为主要任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

纳入以上范围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省级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平台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规划财务处为全厅科技报告工作主管处室,负责科技报告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各计划主管处室负责把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计划申报部署、立项合同或任务书签署、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等管理环节,并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呈交科技报告。

第六条山东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情报院”)负责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接收、复审、收藏和共享服务,具体职责是:(一)编制科技报告工作规范,承担科技报告宣传和培训工作;(二)建设和维护山东省科技报告的呈交、审核和服务系统,提供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三)承担科技报告的接收审核、统一编码、加工处理、集中收藏和分类管理工作;(四)对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五)定期向科技部呈交山东省科技计划非涉密和解密科技项目的科技报告。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科技报告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立项报告。

主要内容:项目的立项依据、研究背景、工作基础、研究内容和创新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鲁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和创新活力,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为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山东省实际,就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项目分层预算管理机制(一)科学设定项目管理层级。

将财政科研项目划分为科研支出任务和具体科研项目两个预算管理层级。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有科研立项权的部门以及可自主立项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下同)按规定设定科研支出任务、组织实施具体科研项目。

财政部门对科研支出任务进行政策审核,原则上不参与具体科研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事务。

(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分工负责落实)(二)厘清预算管理部门权责。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科研支出任务的预算编制、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落实具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要求。

财政部门负责科研支出任务总体预算编制和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工作,牵头制定具体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分工负责落实)二、简化项目预算编制(三)精简项目申报预算。

具体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间接费用包括绩效支出和间接成本。

项目主管部门减少申报材料,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具体科研项目时,除单台(套)50万元以上设备费外,其他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

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 进一步加强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省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4 号)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7) 3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是指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省科技厅为保证涉及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规范性文件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使用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五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 在省财政厅、审计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组织实施。

厅发展计划处和科技计划(专项)主管处室,省监察厅驻省科技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协助开展工作。

第六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省科技厅对所属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级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及管理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府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鲁科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四章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工程)组织实施,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示范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重点产业中的重大需求,实行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中试到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全链条设计,推动重大集成性创新,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培育具有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产品和装备,孵化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带动区域和行业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整体跃升。

第三条科技示范工程坚持聚焦关键问题、对标一流目标、突出创新驱动、体现效益效应的总体思路,采取“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项目形式,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省科技厅是科技示范工程的委托方,负责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布局建议及任务设置,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3月13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财政科学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包括就业创业改革计划资金和其他附加性计划资金在内的全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及其中企业科技计划资金管理,技术创新部门管理、知识产权工作部门管理、行政监督、社会服务部门管理、财务管理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本办法规定:
一、申报计划资金的申报、立项、绩效考核、验收审定、报告、使用和报销等应遵循有关规定;
二、计划资金使用应按照计划落实,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标准化报销;
三、计划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或失职失责,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四、计划实施成效和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报告等资料由计划负责人科学安排,长效保存;
五、计划实施结束后,对政策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实施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审定等评审工作;
六、加强资金的内部管理,做好计划资金的资产负债管理,促进资金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

以上就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执行,既有利于强力推进计划资金的合理管理,也有利于完善重点经济领域的政策体系,不断提高山东省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鲁财教〔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资金支持方式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五章预算执行与决算第六章绩效与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面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新旧动能转换的重大科技需求,重点支持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动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后备力量,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开展深度研究,推进创新创业深入开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含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以及中央驻鲁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监管。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鲁财科教〔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1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0月28日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山东省科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鲁财教[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财教〔2006〕40号)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经省科教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

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省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专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为更好地发挥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作用,将探索建立资金市场化运作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专项支持的重点和对象第六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是:(一)支持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二)支持重大科技工程的实施;(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一)事关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三)已经或有望进入国家科技计划;(四)达到或接近国家水平以及我省需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样本(二篇)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样本(二篇)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确保管理公正透明,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是指依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由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持或通过科技政策引导实施的相关科技活动。

项目是指列入科技计划,由具备实施能力的单位或团队承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科学研究、试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具体活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施,相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第三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应遵循信息公开、利害关系人回避等原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对项目全周期实施痕迹信息进行记录,实现全流程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可问责。

第二章计划和项目管理第四条市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合作交流专项、科技惠民计划、创新平台专项、创新人才工程、知识产权专项和其他专项共8类计划组成。

各计划的主要支持方向如下:(一)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产学研合作或企业联盟攻关,解决全市重大战略技术或产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或产品相关技术瓶颈问题,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引领。

(二)成果转化基金:主要支持以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为基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三)科技合作交流专项:主要支持通过地区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协议框架确定的,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科技援疆”、“智力援疆”、“四地五师融合发展”等地区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四)科技惠民计划:重点支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制度性现实问题开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以及围绕事关民生保障的人口与健康、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农业、环境、建设、交通、检验检测等领域开展公益性课题研究。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按照“聚焦重点,统筹安排;遵循规律,激励创新;科学配置,权责一致;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和涉及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医科院等部门(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科技创新发展资金。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相应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支出方向和政策,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任务清单,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

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含任务清单)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相应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

资金预算要涵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不留“硬缺口”。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按规定批复下达。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01•【字号】鲁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1年1月1日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第四条补助标准: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成果产出以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设置补助标准,具体如下:(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鲁科字〔2020〕13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0年12月23日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科学分配、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拨付下达资金等。

省科技厅负责年度实施方案制定、项目征集、评审立项、资金分配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第五条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初审和推荐、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

山东科研经费管理实施方案

山东科研经费管理实施方案

山东科研经费管理实施方案山东省科研经费管理实施方案一、总则为了规范山东省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保障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管理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级各类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包括科研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督等环节。

三、管理原则1. 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应当合理使用,确保资金用于科研活动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

2. 严格审批:科研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3. 审计监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追究责任。

四、经费申请1. 科研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经费申请表,明确经费用途、金额等内容,并经主管部门审批。

2. 经费申请表应当包括科研项目名称、经费用途、经费金额、预算依据等内容。

3. 经费申请应当提前到位,确保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

五、经费使用1. 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经费申请表中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不得私自挪用。

2. 对于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超支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3. 经费使用过程中如需改变原定用途,应当重新申请并经过审批。

六、经费监督1.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合法。

2. 对于发现的经费使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七、经费管理责任1. 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科研经费管理的组织领导,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2.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经费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费,确保经费使用合规。

八、附则1. 对于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2. 本实施方案由山东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山东省科研经费管理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各科研机构和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鲁科字〔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22〕63号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6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第三章预算编制与审批第四章预算执行与调整第五章综合绩效评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山东省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科教〔2020〕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专项任务组成,主要包括以项目形式支持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人才、科技合作、“一事一议”、应急专项以及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农业良种工程、军民融合、软科学等。

专项任务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求下设课题。

第三条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来源分为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省级财政资金通过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用于支持各项目科技创新研发活动。

其他来源资金包括省级以外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财政资金预算、支出政策进行审核,批复下达资金,并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等。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山东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2002]55号2002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政府财政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专项补助类项目、专项投资类项目和专项计划类项目。

专项公用类项目,指日常公用类以外的其他公用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会议费(一、二类会议)、大型维修费、专项购置费(专用材料、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图书资料购置)等。

专项补助类项目,指对部分单位的特殊支出安排的专项补助,包括就业补助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精减下放人员补助、武警等单位基层生活补助及岗位津贴等。

专项投资类项目,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的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投资类项目。

专项计划类项目,指国家及省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基金项目及其他有固定用途的项目,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合理安排;(三)追踪问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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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者:社会发展科技科发布时间:2017-03-25 浏览次数:885 背景颜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2〕429号)、省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推进自主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财教〔2011〕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是省财政安排专门用于省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项目实施和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配套,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补助经费。

专项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省财政厅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专项经费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安全、城镇发展与社会事业等与社会管理、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项目和科技惠民平台基地建设,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境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项目经费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多元投入原则,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引导,吸引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资金投入,推动建立“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

优先支持设立科技惠民专项的设区的市及县(市、区)。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结合惠民计划实施要求和项目特点,鼓励对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二章预算编制审批
第五条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收入预算应合理确定专项经费和其他来源资金的投入结构、投入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与进度安排。

支出预算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测算论证,满足项目实施的合理需要。

应分别列示合作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申明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

第六条项目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一)承担单位结合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逐级报送县、市财政局、科技局。

(二)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结合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评审,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按要求逐级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项目牵头单位是省直企事业单位的,项目预算经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审核批复项目预算,分年度下达专项经费。

第七条后补助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按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八条市县财政局、科技局和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协调并按进度落实承诺的其他来源资金和政策、人才等实施保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批复,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管理。

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条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调整。

如确需调整,需按财政预算调整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专项经费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承担单位管理使用,国家有权进行调配。

企业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承担单位应严格按以下范围使用专项经费:
(一)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三)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

(四)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培训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发生的资料费、专家讲课费、场地租用费、学员食宿补助等费用。

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支付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之外其他费用,需由专项经费安排的,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评审验收、国际交流、调研考察等所需的工作费用,可根据有关规定视工作进展情况,从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项目牵头单位应按时编制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省财政厅、科技厅。

未完项目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项目因故终止,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结余经费按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财务验收
第十五条财务验收是项目验收的前提。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完成任务后一个月内,逐级向省财政厅、科技厅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省财政厅、科技厅组织财务验收,形成验收意见,主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好、经费使用与管理符合财务规范的为通过财务验收。

(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2、不按承诺落实配套资金;
3、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
4、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在项目财务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市财政局、科技局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应将财务验收意见通知县财政局、科技局及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通过财务验收的,市财政局、科技局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可向省科技厅申请项目验收。

未通过财务验收的,应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整改,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在项目通过财务验收后一个月内,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专项经费结余应按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科技局应组织编制成果推广方案,落实成果推广所需经费。

对重大成果推广项目,经批准可以滚动支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保证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协调解决项目实施有关问题,及时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科技厅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对于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项目所在市给予适当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所在市,调减申报项目数量。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科技厅逐步建立经费使用信用管理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对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记录,对于非保密项目信息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拨经费、终止项目实施、调减或取消项目所在市未来三年申报项目数量或项目承担单位的申报资格。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
(二)不按承诺落实配套资金;
(三)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五)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监督检查不力;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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