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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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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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兰州新区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甘环发〔2015〕7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随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深入推进,一大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已经进入我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成为承接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供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
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程度不高,市场发育不完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普遍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区域分布不合理,监测质量难以有效保证,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必须加以正确引导和加强监督,进一步激发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活力,提升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防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努力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二、转变管理方式,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
(一)开放环境监测服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我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必须要在我省建有实验室并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在资质确认的范围和项目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测活动。
(二)实施监测项目登记。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业务,为环保部门环境监管提供监测服务的,应事先向开展业务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监测合同、监测方案、监测质量控制方案。
对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应及时登记。
要保存监测活动相关原始记录、资料,主动接受省级、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业务时,要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并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监测业务。
确因资质范围等原因需分包的,应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分包比例不得高于监测项目总数的10%。
(三)积极推动行业自律。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要加强监测基础能力建设,配套与开展监测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场地、仪器设备,加大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力度,满足所开展的环境监测业务需求。
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成立行业协会,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完善监管机制,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环保厅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完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用记录,建立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受省环保厅委托,拟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相关技术工作。
各市州环保局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监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创新监管方法,建立监测业务登记制度,并依法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
每年7月10日、1月10日前向省环保厅上报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登记情况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二)强化违规责任追究。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要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质量信息统一发布的规定,不得擅自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信息。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未事先对监测项目登记或存在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各市州环保局应予以通报批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出具任何环境监测报告。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一年内两次被通报的,省环保厅
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情况抄送省质监局。
各级环保部门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不予认可。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存在超资质、超业务范围开展环境监测活动或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据环保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27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