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
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摘要]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自由处分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且基于被害人承诺在何种程度上阻却行为人的违法性。
在德日刑法中,对于被害人承诺已有大量的论述,并且在刑法中已将被害人承诺明文规定为阻却违法事由之一,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其刑法地位,但是其在分则的相关法条及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的运用。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事由被害人承诺或同意是为阻却违法事由,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我国刑法各罪中有相关的法条已经将其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一、被害人承诺的概述被害人承诺,或称为权利人承诺、被害人同意。
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法对被害人承诺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被害人承诺起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名言“以被害人的意志产生的,不是不法的”至此引出了著名的法谚“自愿不产生侵害。
”虽然各国家的刑法典对此规定不一,有些国家承认其为阻却违法事由。
如意大利刑法典明文规定了“权利人同意”为阻却违法事由。
该法典第50条规定:“经可以有效地处置权利的人同意,对该权利造成侵害或者使之面临危险的,不处罚。
”德日刑法对被害人承诺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理论上通说认为他是阻却违法事由之一。
①德国学者耶赛克将被害人的同意分为两种情形“合意”和“同意”。
在合意的场合,有被害人在自己的自由意志下的同意即构成阻却违法事由,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典型的不法。
在“同意”的场合,不管行为人与权利人的意思是否一致,被保护的法益同样会被侵害。
法国学者基本上是否定被害人承诺是阻却违法事由的。
如法国学者卡·斯特法尼等认为,那些承认被害人的同意的人常常援引“对自愿者,不构成侵害”的名言,但是这一名言主要针对的是民事责任。
对于是否使用刑事责任,他们表示怀疑。
二、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理由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理由在大陆法系理论中有法律行为说、放弃利益说和放弃法的保护说、保护客体部分脱落说和法政策说或利益衡量说等学说。
法律行为说认为,被害人承诺实际上是给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的权利。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
一
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关于被害人承诺排除违法性 的明文规定 , 所 以讨论这一问题只 能是建立在刑法理论基础上 。 有学者认为 , 被害人
理论 之 一 , 包含 着重要 的刑法价值 , 其 它对 实现 人 的 自主 处分权 最大化 的 同时又不违 背刑 法正 义起 到 了关键 的作用 , 在 因此 世 界各 国刑 法 中都得 到 了普 遍 的认 同和深入 的研 究 , 是我 国刑 法理论 界对 这 一 问题 的研 究 尚不充 分。 文从 宏观 角度 对 但 本 被 害人 承 诺制度 加 以 阐述 , 而对 该 问题作 初 步的探 讨 从 关键 词 被 害人 承 诺 行 为正 当化 犯 罪构成要 件
被害人承诺又称权利人承诺、 被害人 同意, 是指被害人对于他人
侵 害 自己 可 以支 配 的 权 益 所 表 示 的 允 许 。 国 外 刑法 典 中 , 被 害 人 在 经
承诺 的行 为通常是作为犯罪 阻却事 由, 特别是阻却违法性的正当化事 由之一来处理的 。 但在我 国刑法典 中, 并没有明确规定被 害人承诺 问 题, 可在司法实践 中已有所运用 。 对这一 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
承 诺 行 为虽 未 明文 规 定 , 是可 以根据 社 会 的 相 当 性观 念 视 之 为 阻却 但 客 观 危 害 , 而 阻 却违 法 性 的 成 立0 所 谓 社 会 相 当 性 , 是指 在 社 会 从 。 即 生 活 中长 期 形 成 的 社会 伦 理 秩 序 所 允 许 的 行 为 。 据 此 理 论 , 法 性 根 违 的标 准 不 是单 纯 的 看法 益 是 否 受到 了侵 害 , 果 凡 侵 害 了社 会 生 活 的 如
浅议被害人承诺
任何 个人 无权作 出承 诺 。比如 , 自己的房 屋周 围有 罪构 成 , 比如 女 方基 于 同意与 男方发 生 的性行 为 , 一同意 不是 利益 的行 为 , 这
即使房 屋的 主人 同意他 人放 火烧 毁 , 焚烧其 房屋 的行 阻却违 法 , 是此 行为 从一开始 就不认 为是构 成要 件中 的强奸行 其他 住户 , 而 为 。“ 以理 解 为被 害人 承诺 和被 害人 同意 并非 是相 同的概 念 , 可 二者 具有 很大 的 区别 , 因此 不能 简单地 将两 者混 为一谈 。 二、 受害 人承诺 的构 成要 件
了损 害 。“ 同意 ” 是指 构成要 件 行为本 身 的成 立 是 以利益人 的意 身 , 以生命 权不 在可 以 自由处分 的法 益范 围 内, 所 目前 在法 律中
安乐死 ” 法 的只有 荷兰 。对于 侵害 国家利 益或 社会 合 愿为 前提 的 犯罪 构成 中利 益人 的 允诺 。刑法 中有 不 少这样 的犯 明确 承认 “
其仍 然具有 。
因为 , 照德 国刑 法理 论 , 按 利益 人允诺 被认 为是 以“ 承诺 ” 与
制 或 禁止 处分 的个人 权益 , 是承 诺 的权 限问题 。 这 这种 个人权 益 应 是法律 禁止 或未 限制 被害人 进行 一 定处 分的权 益 。并不 是对
生命权 绝大 多数 “ 同意 ” 两个 不 同的概 念 为基础 的 。“ 承诺 ” 是指具 体法 益人所 表 个人所 有 权益 都可 以通过 承诺予 以放 弃 例如 , 示的 允诺 , 在此情 况下 ,¨ 杖使有 被害人 的承诺 , 保护 的法益 仍受到 国家 都不 规定 可 以承诺 放弃 ,因 为它 毁灭 的是 自由与 自由权 本
( ) 一 主体要 件
刑法案件中被害人承诺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承诺问题探微一、被害人承诺理论基础之探讨(一)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渊源及发展现状1.被害人承诺的历史渊源被害人的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能够支配的利益表示允诺或同意。
源出自西方罗马时期,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第47卷中写下了一句话: “以被害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 [1], 后来这句话成为一句法律格言:“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直译应为“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对知情且意欲者不产生侵害”,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 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
换言之,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那么,该行为就不违法[2]。
因为经过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是被害人自行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是正当行为,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正当化事由。
在人类文明社会早期,由于当时的法律制度脱胎于原始社会的习惯,人们普遍认为所谓犯罪只是针对被害人个人的侵害行为,对侵害行为实行私人复仇,复仇与否完全取决于被害人本人或其家族,故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如果是得到被害人本人或者其家族承诺的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在奴隶社会,国家是因被害人提起诉讼而介入并予以救济的,它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而被害人却能凭着事前是否有承诺而决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在国外也有同样的规定,在古罗马法中,“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是当时法律中一项不可违背的基本原则。
不仅被害人事前的承诺排除行为的犯罪性,事后是否同意或宽恕也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
随着国家权力的膨胀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封建统治阶级认为犯罪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损害,更重要的是对整个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侵犯。
这时,对侵害行为的制裁变成了国家行为,司法官代表国家依职权提起诉讼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制裁与否取决于国家的意志。
故在这一时期,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原则上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
如在中国封建时期的刑法中,《唐律·诈伪》规定,“其受雇请,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被害人承诺的案例
被害人承诺的案例
嘿,咱今儿来聊聊“被害人承诺”的那些事儿!比如说,有个小青年叫李明,他特别痴迷极限运动。
有一天他跟朋友们说:“我真想从那个悬崖上跳下去试试,那多刺激啊!”他朋友们都吓一跳,赶紧劝他别干傻事。
但李明坚持说他自己乐意,这就是他想要的。
这像不像你有时候非要去做一件别人觉得很危险的事呢?
再讲一个例子,王奶奶年纪大了,她身体不太好。
但是她非常坚决地跟医生说:“我不想再治疗了,我受够了,让我就这样吧!”你说这是不是她自己的决定呢?医生和家人肯定都很纠结呀!
还有呢,小张和女朋友吵架了,女朋友生气地说:“你打我吧,你打我我就舒服了!”小张当然不会真打,可这也是被害人承诺的一种情况呀。
你想想看,这些例子中,不都是被害人自己做出了某种承诺嘛。
这就好像是走在一条路上,有人说我就喜欢走这条难走的,别人拦也拦不住。
咱们生活中其实有很多这样的情况,有时候我们明知道可能会有不好的结果,但就是因为自己内心的渴望或者固执,就非要去做。
被害人承诺它不是个简单的事儿,这里面有很多纠结和复杂的地方。
它像是一把双刃剑,可以是自由的表达,但也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我们得好好思考,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同时,也要想想是不是真的对自己好。
反正我觉得,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呀!。
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研究
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研究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以特定方式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许。
我国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但在刑法理论中,被害人承诺是作为一项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而排除了加害人的刑法责任。
本文对其效力根据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效力根椐责任一、被害人承诺的概念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
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
被害人承诺一直是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特别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种。
除少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韩国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立法上明确将被害人承诺规定为一种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外,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均无被害人承诺的明文规定,在我国刑法典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刑法理论中有法律格言“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提出了被害人承诺和犯罪之间的关系。
一直以来,被害者的承诺给犯罪的成立与否带来重大的影响,同时,被害者的承诺历来也作为犯罪的阻却事由。
具体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以特定方式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许。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第47卷中写下了一句话:“以被害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nulla iniuria est,quae in volentem fiat),后成为法律格言:“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volenti non fit iniuria){1}。
但是,这个法律格言在具体适用上也是受到限制的。
二、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依据(一)刑法对自由的保护个人自由的刑法保护是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性的重要理论基础。
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惟一的和原始的权利。
浅析被害人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摘要]被害人承诺理论是来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之理论,即行为人意欲侵害某种法益时,如果这种侵害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被害人所追求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对被害人的侵害。
现在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进行处置或侵害。
[1]许多国家已将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对其进行学术性研究。
文章将通过外国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一下被害人承诺是什么。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理论根据;刑法后果一、外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意大利《刑法典》第149条:“依有处分权者的承诺,损害其法益的行为,不予处罚。
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
”德国《刑法典》第228条:“被害人之同意之伤害行为不处罚,但以行为不违背良好风俗为限。
”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承诺。
分则部分第176条后段的强制猥亵罪,第177条后段的强奸罪中,不满13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第202条的同意杀人中,被杀者的承诺只不过是刑罚的减轻事由;在第235条的盗窃罪中财物的所有者、占有者的承诺和第130条的侵入住居罪中住居者的承诺等,就不仅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而且也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
[2]二、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学说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刑法理论根据,各国学者间有不同的学说,正如德国耶塞克等指出:“说明承诺的正当化效力根据的,有各种各样的学说。
”[3]法律行为说。
德国学者泽特勒曼认为,被害人的承诺实际是给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在此意义上,是一种法律行为,既然法律允许行使权利,那么通过被害人承诺获得权利进行的行为也应该是法律所允许的。
利益放弃说。
德国学者麦兹格、李斯特、日本学者町野朔认为,法律将一部分权益的保护权转移到权益主体身上,既然他们允许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那么他们就放弃了这种保护权。
浅析被害人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作者:王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1期摘要被害人承诺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仅存在于学理中。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需要很多条件,一部分已经成为定论,有些还需探讨。
承诺成立后,进而涉及到违法性问题,探讨违法性的本质问题,以发现阻却违法的根据,最终应用与具体的案例分析。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作者简介:王然,河南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352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其成立以及阻却违法的根据一直引发争议,在具体案件中因为观点的不同,所造成的结果也是不同的。
被害人承诺在古代的适用比较宽泛,现代社会因情况的复杂,承诺适用的限制条件比较多。
谈被害人承诺,离不开对承诺的成立要件及违法性的论述。
一、被害人承诺概述(一)被害人承诺概念、性质被害人的承诺,又称权利人的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
其最早源之于法律格言“经承诺的法律行为不违法”。
就学理上来说,被害人承诺是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也就不能成立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意指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而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被害人承诺是一种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在立法定性上,各国互不相同。
一些国家在刑法总则中把被害人承诺定位为违法阻却事由;比利时等国家把其作为一个解释问题,由学理上解释;日本在刑法分则中各个条例中规定被害人承诺,产生的效力是不同的;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把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辩护理由。
而我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态度与日本有相似之处,总则中没有规定,分则规定的被害人承诺可以分为下列情况∶第一,承诺不影响犯罪,亦既有被害人的承诺,但不影响犯罪成立,如强奸罪中的强奸幼女,即使幼女同意性交,也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第二,承诺是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承诺,该犯罪不成立,如嫖宿幼女罪,没有承诺的性交就构成强奸罪;第三,承诺阻却犯罪,有被害人的承诺阻却犯罪,如盗窃罪等;第四,承诺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有承诺可以减轻行为人的处罚,如安乐死中的承诺杀人。
论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和范围
论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和范围摘要:被害人承诺属于排除犯罪事由,这是普遍认可的结论。
至于被害人承诺基于何种根据而将加害行为排除出犯罪,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经分析和比较,认为被害人承诺排除违法性的认识更为妥当。
至于被害人承诺的范围,首先,只有被害人有权支配的个人权益才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内。
其次,只有刑法非强制保护的个人权益才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内。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性质;范围被害人承诺,也称为被害人的同意,是指被害人所受伤害是被害人自愿同意加害人的情形。
加害人与被害人是相对存在的具有刑法意义的个体。
通常情况下,刑法只关注加害行为,但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则会影响加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定性,故,刑法必须考虑存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形。
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和范围都是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一、被害人承诺的性质不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排除事由,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承诺。
但是,被害人承诺属于犯罪排除事由,这是普遍认可的结论。
至于被害人承诺基于何种根据而将加害行为排除出犯罪,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下面分别探讨我国四要件犯罪论和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中被害人承诺的性质。
(一)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中的被害人承诺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中,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刑法禁止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而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排列次序,就是认定犯罪时所遵循的次序。
首先,考察某个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其次,考察何种危害行为造成的;再次,考察是什么人的行为造成的;最后,考察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态度。
当四分方面要件都符合时,行为人就成立犯罪。
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中,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加害人的行为之所以排除出犯罪的根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被害人承诺排除行为的犯罪构成符合性。
这种观点认为,加害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行为有相似之处,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形式上具备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的行为。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剖析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问题剖析作者:刘晓莉田爽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8期摘要被害人对生命的承诺无效,安乐死问题可以说是生命权不可让渡原则的唯一例外。
关于被害人身体健康权的承诺中,需要注意的是器官移植的相关问题,尤其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另外,对双生儿之间的器官移植,本文坚持的观点是符合紧急避险。
关键词安乐死器官移植双生儿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被害人承诺这一概念源于古罗马学家乌尔比安在其著作权当中的一句话:“以被害人的意志所产生的,不是不法的”,后来发展成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这一法律格言。
本文旨在探讨被害人承诺的基础理论,研究被害人承诺的权限范围,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一、被害人承诺的基础理论所谓被害人的承诺是指具体法益所有人对他人以特定方式侵犯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所表示的允诺。
对被害人承诺的研究始于西方,古罗马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如有承诺不为不法行为”原则,后来发展成为一条法律格言:“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二、被害人对生命的承诺(一)被害人对生命的承诺无效。
被害人承诺,其作为正当化事由之一,已在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或者刑法理论中得到公认。
生命权具有不可让渡性,即使是生命主体本身也不能承诺他人剥夺自己的生命,正如某学者所说,承诺不能以生命权为对象,生命权不在个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法益范围之内,原因是他毁灭了自由和自由权主体本身。
(二)安乐死问题之例外。
生命权本身不可承诺,这一点在理论上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与此相关联的是安乐死问题,安乐死问题可以说是生命权不可让渡原则的唯一例外。
安乐死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被害人属于自然死亡,而非被人提前结束了生命,不符合杀人行为的要求。
二是积极的安乐死,是指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承诺,经其承诺,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关于被害人承诺中承诺有效性的几个问题
( ) 诺 权 人 的 范 围 一 承
但 这种 承诺 不是 没有 限制 的 , 民法 规定 , 在这 种 情 况 下 法定 代理人 、 亲权 者 、 护 人 的承 诺 不 得损 害 被 代 监 理 人 的利益 。刑法 作为 法秩序 中的最后 一道 防线 , 其 目的固然 和民法 的保 护 目的有 异 , 但是 , 从统 一 的 法 秩 序观 点 出发 , 法 中被 害人承诺 的限定 条 件也不应 刑 低 于 民法 的标 准 , 因此 , 至少在这 种情况 下 , 定代理 法 人、 亲权 者 、 护人 的承诺 不 能 侵害 未 成 年人 或 精 神 监 病 人 的利 益 。并 且 , 法定代 理人 、 亲权者 、 监护人 的承 诺 权 限必须 以法定 代理权 、 亲权 、 监护权 为 限 , 出这 超
患 严重疾 病 , 急需作 肾移 植 , 一个 未 患病 者 是最 合 另 适 的器官 供者 。父母 要 求 医 生摘 取 双胞 胎 中未患 病 者 的 肾脏 , 移植 给 另 一位 患 病 者 。对 于 这 种情 况 , 监
承诺侵 害 的权 利 只能 由权利人 本人 行使 , 不承 而
作 者 简介 : 刘爱 军 , 州 大 学 法 学院 副 教 授 ( 州 贵 阳 ,50 5 。 贵 贵 50 2 )
些 权利 的范 围 , 法定 代理 人 、 亲权 者 、 护人 就无权 承 监
被 害人 承诺 , 名 思义 , 指 承 诺 为被 害 人所 实 顾 是
施 。 因此 , 承诺 权人 , 也就是 被害人 , 指违 法行 为所 是 侵 害法 益 的所 有者 。何人 为被 害者 , 则 上应就 各种 原 犯 罪 的性质 而 为决 定 。 一 般 情 况 下 , 诺 权 人 或 被 承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思考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思考摘要: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法中被视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被害人承诺的刑事立法化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也是公正处理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需要。
因此,应将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刑法效果以及限制性规定等内容在刑法总则中加以明确。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正当化事由;刑事立法中图分类号:df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8-0250-03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渊源于古罗马“得承诺行为不违法”的法谚,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所表示的允诺,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行为不再成立犯罪处以刑罚。
被害人承诺理论体现了在维护刑法正义的前提下对个人自主决定权的尊重以及公民私权和国家公权的界域划分。
国外刑法学界对被害人承诺的研究由来已久,其作为违法阻却事由之一被广泛认可。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讨该理论,经过多年研究取得大量成果,但在诸如正当化根据、承诺范围、成立要件等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且该理论在我国只是以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被对待,仍未在立法中加以明确。
理论上的争议、立法中的欠缺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适用中的尴尬,所以加快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进程实属刻不容缓。
一、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理论定位将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首先要明确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定位。
从国外情况来看,由于犯罪构成体系不同,被害人承诺在两大法系中的定位也不同。
在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要件组成的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的大陆法系,通说观点将其视为违法阻却事由,而在由本体要件和合法辩护构成的双层模式的英美法系则为合法辩护事由。
在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意大利、韩国、瑞典等已经在立法上对被害人承诺做了明确规定,其他国家则只在理论上将其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加以研讨如德国、日本、法国等。
在此,有必要对被害人承诺与被害人同意两概念作一区分。
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二者互用的现象,但在大陆法系中的含义有别。
浅论刑法中的生命权承诺——安乐死问题
既然 权利 主体 行使 自己所享 有 的权 利 没有违 法 , 那么 生侵害 ” “ 、 对知情且 意 欲者不产 生侵 害” 。也就 是行为 人在积 极 利 的作 用 , 实施某侵 害行为时 , 如果 此行 为及其 产生 的后 果正是 被害人所 期 基 于被 害人承 诺而 实施 的行 为当然 就是 一种正 当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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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问题
摘 要 被害人承诺作 为排除行为犯罪性的正 当化事由已得到大多数刑法学者的认同。各 国刑法通说认 为,对被害人的 法益有处分权是承诺得以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 财产、 名誉、 密、 秘 自由等是个人承诺的权益范围, 而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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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 人承诺 的基础 理论
被 害人承诺 , 也称 被害人 同意 , 是指 法益 主体 对他人 以特 定 纭 。但主 要表现 在 以下几 种学说 : 的方式 分割 自己可 以支配 的法 益的行 为所 表示 的允许 。被 害人 承诺 的观念源远 流长 , 罗马著名 的法学家 乌尔 比安在 《 说汇篡》 学
了侵 害行 为( 包括 侵害 生命 和身 体的行 为) 的违 法性 。
随着法 律制度 的逐步完 善 , 国刑法学 界对被害人 承诺 的行 我
公认 。 命权具 有不可 让渡 性, 使是生 命主 体本身 也不 能承诺 为开 始关注 , 生 即 对其 有 了具体 的认识 和分析 。 正 当防卫和 紧急 避 在 他人 剥夺 自己的生 命 。正像某 刑法 学者所 说: 承诺不 能 以生命 险这两种 正 当化 事 由之 外 , 学界也 承认被 害人承诺 作为其他 “ 刑法 权为对 象 , 生命 权不 在个人 可 以 自由处 分的法 益范 围之 内, 原因 排 除犯罪 性 的正 当化 事 由 。 因此 , 在刑法 理论 中对被 害人承 诺 的
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意义
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意义1、尊重被害人意愿:被害人的承诺意味着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参与犯罪行为,并且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自我惩罚。
这种权利体现了法律对于被害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为犯罪行为的处理提供了一个更加人性化的途径。
2、限制国家刑罚权:被害人的承诺可以限制国家的刑罚权,避免过度使用刑罚手段。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害人自愿承担责任并接受惩罚,那么国家就没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和社会成本支出。
3、促进社会和谐:被害人的承诺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通过让被害人自己承担后果,可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对法律的认同感,从而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被害人的承诺是一种重要的刑法原则,它强调了法律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尊重,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在刑法中,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是两个非常相似的概念,但它们在犯罪论体系中具有不同的语境含义。
本文将从犯罪论体系语境差异的角度出发,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探讨。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都是犯罪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在受到侵害之前,已经明确表示了放弃其权益或者忍受某种程度的侵害,并且行为人是在被害人做出承诺之后才实施侵害的。
而被害人同意则是指被害人在受到侵害之前并没有明确放弃其权益或表示忍受某种程度的侵害,而是在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时表示了同意或默许。
从犯罪论体系语境差异的角度来看,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这两个概念在犯罪论体系中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内涵。
在许多国家,被害人承诺的概念主要适用于财产犯罪、性犯罪等非暴力犯罪中,而对于暴力犯罪则往往不适用。
而被害人同意的概念则主要适用于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中,但并不适用于财产犯罪中。
此外,在犯罪论体系中,被害人承诺和被害人同意这两个概念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效果。
在许多国家,如果行为人是在被害人做出承诺之后才实施侵害的,那么该行为就不被认为是犯罪。
剖析强奸罪中被害人承诺问题
剖析强奸罪中被害人承诺问题摘要:本文从导演甲与演员乙的权色交易一案例引出在强奸罪问题和被害人承诺问题。
由此分别从强奸罪和被害人承诺的概念及构成的两条线索出发逐一剖析两者之间的深层关系,然后将性行为中妇女的承诺与被害人承诺二者进行比较,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下的被害人承诺是构成违法阻却事由,最终我们得出结论本文开始案例中的导演甲符合违法阻却事由,故不构成强奸罪。
关键词:强奸罪;被害人承诺;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关于强奸罪中被害人承诺问题的剖析,我们首先从一个案例开始分析:甲男某知名导演得知演员乙女欲出名,对乙女说若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捧红你。
乙女照办。
后发现甲男用这种方法和N个女人发生了性关系,且导演甲不仅不再安排她演戏而且拒绝与乙女联系、见面。
对于这个案例现在有两种观点的纷争:A:动机错误,不影响定性,承诺有效,甲无罪。
B:乙女受骗,承诺无效,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奸,构成强奸罪。
要弄清到底甲是否构成强奸罪,我们就开始逐层剖析强奸罪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
一、强奸罪与被害人承诺(一)强奸罪的认定一般而言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因此关键是犯罪分子是否违背妇女性自主意识与其发生性关系。
在理论上就是要看被害妇女是否处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
而若是被害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管其是否自愿只要双方有性器官的接触均构成本罪。
(二)被害人承诺1、被害人承诺的概念被害人承诺的探究源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所提出的“如有承诺不为不法行为”的原则,后来发展成为一条著名的法律格言:“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1]故此所谓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2]2、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承诺能力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即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指被害人是否能准确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作出承诺的行为。
首先应对其承诺行为的性质能知晓,准确把握好行为的内涵与外延。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黎宏【内容提要】被害人承诺,是现代社会......【关键词】被害人承诺自主决......[Abstract]Although it......[Key Words]acceptance o......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但是,刑法......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在阐述被害人承诺排除犯......一、被害人承诺的类型和法理基础(一)被害人承诺的类型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为什么不构......在德日,通常是从排除违法性事......但是,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总是排除违法性事由。
被害人...... 近年来,在德日等国,将被害......被害人承诺到底是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事由还是排......在我国刑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刑法......(二)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法理基础关于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法理基础,在理论上可谓......以上学说,从重视被害人承诺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效......就重视承诺行为本身性质的“目的说”和“社......重视承诺行为自身性质的“目的......相反地,重视被害人承诺对法益的影......从刑法......同样,“个人自由和侵害利益比较衡量......笔者同意法益衡量说的立场。
所谓法益,就是刑法......允许被害人自由处分自己能够处分的法益的观念,已...... 当然,被害人承诺并非绝对的权......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和法律效果(一)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被害人承诺实际上就是被害人自由地行使自主决定权,...... 1.承诺主体首先,能够对侵害法益表示承诺的,必须是具......对于诬告陷害罪之类的既......2.承诺对象承诺对象,就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它不仅包括......另外,要注意的是,尽管被害人承诺的中心内容是放弃...... 3.承诺时间承诺应当在什么时候做出,理论上有不同看法。
......另外,在行为之后,结果尚未发生之......4.承诺表示被害人的承诺是不是要在外部表现出来,见解也不......和被害人承诺是不是要在外部表现出来的问题相对应...... 5.无效承诺被害人承诺必须是其自由、真实意思的......在被害人由于欺骗而表示承诺,即被害人的承诺决...... (二)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果在法益主体即被害人表示了有效承诺之后,其所保有的法...... 首先,就生命......其次,就身体健康法益而言,被害人承诺排......被害人承诺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该......一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承诺伤害构成犯罪......但是,以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作为判断......二是危及生命......以上观点,是从既然生命......三是不可罚说。
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
被害⼈承诺的法律效⼒
对于被害⼈承诺很多⼈都不了解,在法律上对于被害⼈承诺的法律效⼒就是⽐较重要的内容,这点需要⼤家进⾏相关的了解,才能知道具体是怎么进⾏规定。
本⽂将从以下⼏点来做介绍,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害⼈承诺的法律效⼒
刑法只是明⽂规定处罚基于承诺的杀⼈,并且其法定刑轻于普通故意杀⼈罪的法定刑,但没有对基于承诺的伤害做出规定。
那么就出现三个结论:
1、既然刑法只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罪,⽽没有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诺的伤害⽆罪。
2、既然刑法只是特别规定了基于承诺的杀⼈,⽽没有特别规定基于承诺的伤害,就表明对基于承诺的伤害⼀概按普通伤害罪处理。
3、在被害者承诺的伤害案中,如果⾏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就不问伤害的轻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重⼤伤害,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什么是被害⼈承诺
被害⼈承诺是指基于被害⼈允许他⼈侵害⾃⼰可⽀配的权益的承诺⽽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为,其对于⾏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为的可责性,甚⾄可以排除⾏为⼈⾏为的违法性。
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更多的内容中来进⾏了解,才能对被害⼈承诺有深⼊的了解。
对于其中的含义以及在法律上的效⼒,这些都是⽐较重要的内容,⼤家要根据上⾯的内容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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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题
被害人承诺题
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明示或默示地同意在某些方面改变其行为或态度,从而对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后果产生不利影响。
被害人承诺的存在可以被认为是减轻犯罪行为责任的一个因素。
在刑法中,被害人承诺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法律因素,可以用来减轻刑罚或者免予处罚。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被害人必须有自愿性和意识性,即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承诺内容和后果。
2. 被害人必须明确表达自己的承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表达。
3.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有一定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即承诺的内容必须是与犯罪行为有关或者是与犯罪行为的后果有关。
4.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真实的,没有任何欺诈或故意误导的行为。
被害人承诺的存在并不是必然的,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是否可以成立被害人承诺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思考
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思考发布时间:2022-01-22T13:22:15.690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12期作者:陈少杰[导读] 摘要:被害人承诺这一司法程序相关内容,当前国内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条款编撰以及规定,在国家刑法之中被认为是超过当前法律规定内容的正当化诉求与要求。
被害人承诺这一方面的刑事立法化,是我国进行现代化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符合当前国内刑法理论的相应需求和宪法的基本精神,并在其中渗透着国家治理社会、推动经济发展的相应原则。
同样的,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也顺应了司法机关与政府机关,在处理相应案件与对应的工作事务中,对与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需求也愈发广泛。
由此,政府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对国家法律进行完善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主动将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相应工作内容提上日程,挖掘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成立条件、实际运行效果与对应的限制性规定,以此来使得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能够更加切实有效的运行作用。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思考;问题探究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思考陈少杰(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310020)摘要:被害人承诺这一司法程序相关内容,当前国内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条款编撰以及规定,在国家刑法之中被认为是超过当前法律规定内容的正当化诉求与要求。
被害人承诺这一方面的刑事立法化,是我国进行现代化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符合当前国内刑法理论的相应需求和宪法的基本精神,并在其中渗透着国家治理社会、推动经济发展的相应原则。
同样的,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也顺应了司法机关与政府机关,在处理相应案件与对应的工作事务中,对与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需求也愈发广泛。
由此,政府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对国家法律进行完善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主动将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相应工作内容提上日程,挖掘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的成立条件、实际运行效果与对应的限制性规定,以此来使得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化能够更加切实有效的运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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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被害人承诺来自法律格言“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是指法益所有人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所表示的允许。
被害人承诺作为一项正当化事由,包含着重要的刑法价值,它对如何在维护刑法正义的前提下,实现人的自主决定权最大化起关键作用。
被害入承诺作为排除犯罪性的正当化事由之一,目前在各国刑事立法或者刑法理论中,已经得到广泛认可。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把被害人承诺称为违法阻却事由,英美法系刑法理论把被害人承诺称为合法抗辩事由,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把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对待。
在我国,关于被害人承诺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对这一理论的研究,对于丰富我国刑法理论、完善刑事立法以及解决实际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成立要件(一)前提要件——承诺人的承诺权限各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承诺的成立以承诺人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为前提。
权利人承诺的行为,只能是权利人“有权处分的权利”。
对于国家、社会等公共法益,各国刑法学界均认为个人无权处分。
2、身体健康权。
被害人承诺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是否阻却违法,各国立法颇不相同,理论上也有争论。
有人认为经过同意的伤害一概无罪,有人则持完全相反的见解,但一般取折中说,即身体健康权是允许有限承诺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利、名誉权、人格权、财产权利。
对于这几种个人权利,理论上认为权利人原则上具有承诺权,如某一物件是由其所有人自愿交给他人时,便不会因此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对侵犯名誉权、人格权的诽谤罪、侮辱罪规定只有告诉才处理。
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名誉权、人格权除涉及公共利益外,应视为承诺人有权处分的权利。
(二)主体要件——承诺人的承诺能力作出承诺的人必须具有认识其承诺的性质、作用、后果的理解能力。
因此,不能正确理解承诺内容的儿童及其他精神障碍者的承诺是无效的。
大陆法系学者认为,承诺者不一定必须具备民法的行为能力,但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必须有理解能力。
对被害人的承诺能力进行严格限定的目的在于,要保证承诺人对承诺事项的内容、范围、意义、后果等具备理解能力,避免因其理解能力的差距而引起认识上的错误和瑕疵。
(三)主观要件——承诺的真实性承诺是自我决定权的行使,这就要求承诺应当表明承诺人自由真实的意思,必须是内心真实意志的反映。
被害人的承诺必须不是在被欺骗、威胁、强制,或者认识错误的情形下作出的。
当承诺是在被害人缺乏意思自由或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时,该承诺就是无效的。
各国刑法学者普遍认为,被害人的承诺必须发生在行为前或行为中,且行为前所作的承诺必须至行为时尚未撤销方使承诺有效。
行为人的行为不因被害人的事后承诺而改变性质,构成犯罪的仍应负相应罪责。
(五)行为方式要件——承诺的表示承诺是否必须通过某种形式表示出来,现在德国学界多主张限制的意思表示说(中间说),即承诺的意思必须以语言、举动等方式向行为人表示出来,但这里的表示,除了明示之外也包括默示,即只要给予的信息是以使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有承诺的意思,就可以了。
我国刑法学界认为,承诺必须表示于外部,如果被害人承诺的意思仅仅存在于思维活动中,行为人不知道被害人的承诺就不排除其侵害行为的犯罪性。
承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如以口头、书面的形式告知行为人;个别情况下,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现出来。
(六)行为人主观要件——行为人对承诺的认识承诺的表示与行为人对承诺的认识是紧密相连的,要求承诺人的承诺必须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其目的就是要求行为人对承诺有所认识。
关于行为人对被害人承诺所认识的内容,我国学者认为应包括:(1)认识到被害人承诺的内容;(2)认识到被害人的承诺是真实的、自愿的;(3)认识到被害人承诺损害的权益是法律不禁止被害人处分的权益;(4)认识到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可以控制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之内;(5)认识到自己依被害人承诺实施的行为不为刑事法律所禁止。
(七)合法性要件——基于承诺的行为的社会相当性德国刑法第228条规定,“被害人同意之伤害行为不处罚,但以行为不违背良好之风俗为限”。
我国刑法学界大多将该条件表述为“被害人的承诺不能有不当目的或动机,不能危害社会”。
“被害入承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追求有益予社会的目的”,“根据承诺所作出的损害行为本身,即其方法和程度必须符合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的规定,”“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必须出于有益于社会的意图,只能出于良好的动机和追求正当的目的”等等。
二、被害人承诺本质问题的理论纷争(一)刑法学界的基本学说及评析1、国外学说评介。
国外刑法学界,特别是德、日两国的刑法学者对此研究比较深入,主要存在着以下一些基本学说:利益放弃说认为,法秩序把法益的保护委托给法益主体,具有被害人的承诺,就表明法益主体放弃了自己的利益。
法律保护放弃说认为,法益主体委托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被害人的承诺就表明法益主体放弃了法律的保护。
该说的理论基础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
优越的利益说认为,既然被害人对自己可能处分的个人利益承诺进行侵害,根据其自由决定放弃法益的事实基础——生活利益,以保护法益为其任务的刑法,在原则上就没有必要用刑罚去保护这种利益。
利益衡量说(法政策说)认为,被害人放弃自己的利益是其行使人格自由权利的表现,具有被害人的承诺就表明法益主体是在保护行使人格自由权利这种最高利益,是正当的。
以上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被害人承诺阻却犯罪的理由,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各有缺陷。
如:“利益放弃说”没有考虑到被害人放弃自己利益的行为及其后果可能会侵害其他主体或国家的利益,且放弃利益对被害人来说可以意味着该利益自始至终不存在,但放弃的利益也是利益,在现实上的的确确也是存在的国家有保护它的义务,不能个人说利益不存在就不存在。
总之,为什么承诺杀人不被允许?为什么可以免除国家的保护法益的任务?这些都是该说不能回答的问题。
而“法律保护放弃说”不能说明为什么个人私的放弃可以违反国家的公的保护义务以及个人承诺的限度问题。
也有观点认为,权利人请求或者同意行为人损害其某种合法权益,表明他已经放弃了该种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保护由权利人放弃的合法权益,从而不需要对损害合法权益的人予以刑事追究。
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虽然对社会不一定有益处,但对于社会也没有损害,因此是排除犯罪性行为之一。
张明楷教授提出:“可以将上述利益放弃说与法的保护放弃说结合起来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理论是伴随法益论的探讨、深化而取得进展的。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法益通常被定义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见法益概念有两个侧面:‘法律的保护’和‘利益’。
被害人的承诺表明作为利益主体的被害人一方面放弃了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放弃了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仍然进行干涉,就违反了刑法的目的。
”陈兴良教授主张将社会相当说作为正当化事由的统一根据,行为若符合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其行为就具有社会相当性。
即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所以能够阻却犯罪。
这种观点的缺陷是:现代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而不是维持国家的道德伦理秩序,用社会相当性理论来说明被害人承诺的正当过于笼统,体现不出法律对被害人个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本质界定:以利益衡量说为主导,社会相当性理论为补充通过分析上述诸种关于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理论根据,综合起来看,以利益衡量说将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根据体现的较为深刻。
对利益衡量说的理解要把握这么两点:一是利益主体的人格自由权利。
这是被害人承诺正当化最核心的理论根据。
在现代国家,对公民的个人自由的不受妨碍的行使的尊重和保护,是社会法治与进步的重要体现。
被害人经过自身的价值判断,在放弃被侵害的法益与保有法益之间进行选择取舍,而最终选择了放弃法益。
被害人的这种取舍,就是其行使自由自主权利的体现。
法律应当确保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这种自由自主权利的实现。
这一法律保护的社会价值远远优越于为了保护被害人已经放弃了法律保护所可能带来的利益损害和国家对公民自主决定权的干涉。
三、被害人承诺在中国的态势及立法完善刑法意义的被害人承诺是构建于利益衡量说基石之上的。
被害人承诺是适格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可支配权益范围内于适宜之时间所作出的真实表示。
被害人承诺作为一项正当化事由,包含着重要的刑法价值,正确地界定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根据,对于司法实践有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刑法典》并未对被害人承诺做出明文规定,只是在理论研究中将其纳入到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之外的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之一进行探讨,从而作为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处理。
从上述来看,我国刑法确有引入被害人承诺行为规范的必要,这将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完善,更有利于为司法机关解决大量存在的实践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被害人承诺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是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还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能将被害人承诺行为作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的又一个正当化事由写进我国刑法,对我国刑法和刑法理论都将是极大的完善。
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究其根本是正当化事由的一种,最终目的是为了指导刑法实践,包括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被害人承诺体现的精神是刑法的终极关怀与人类社会终极目标的统一,其中蕴含着巨大的的价值。
但是我国刑法对此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在立法上尚属空白,在法治日益人性化的今天,将这种理论立法化是一种趋势。
我国应当在刑法总则中对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作出原则性规定,在明确其构成的前提下,使被害人承诺的刑法宽容效果得以彰显。
根据总则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对相应的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的处理给予较为详细的处断方式,借鉴国外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取其所长,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被害人承诺刑事立法体系。
把被害人承诺加以法定化,符合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基本原理,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贯彻谦抑性的刑法思想,对于保护人权,促进社会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