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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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
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
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
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
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
(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
(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X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X是否成立?为什么?
(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XX,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
试分析:该公司组建事宜有那些不合法之处?
案例五: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
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
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
甲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
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
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问:(1)甲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3)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案例六:XX某公司于1999年7月12日由XX发运电脑5000台到XX,预计7月27日货物可以抵达XX。
货物启运后,同日XX公司在因特网上发布电子公告一份,将这批电脑的技术指标、价格、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一一公示,7月14日XX某公司在网上获得这一信息后,立即发电子通知XX公司,要求购买该批电脑。
7月19日,双方在网上就电脑价格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为了稳妥起见双方又于7月22日用传真互致加盖公司公章的确认书。
7月29日,货物抵达XX后,XX公司提货时,发现因轮船底舱进水,部分电脑包装有海水浸渍痕迹,影响正常销售。
XX公司提出,电脑在运抵XX之前已经进水,据此要求XX公司赔偿因部分电脑不能正常销售造成的损失。
经调查,发现7月20日轮船经过XX海域时,曾遭受台风侵袭,此事可能是轮船货舱进水的原因。
问:1 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如成立,于何时成立?
2 对于这批电脑的损失,何方应承担风险损失?
案例七:1997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吨XX美元,FOBXX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于1997年8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公司未按期派船前来装运,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
问题: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时期的大豆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3)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八:某公司外销一批钢筋共400吨到A国的B地,约定在某年的2月底以前装运。
由于到B地的船期不稳定,所以在销售确认书上加注:在约定期间内装船,但以能取得舱位为前提。
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有效期至3月15日,最后装船日期为2月28日。
后因船舱紧X,在2月底以前仅装出80吨,由于信用证已过期,进口商便自动将信用证有效期延至6月30日,装船期延至6月15日。
问:1、本案中,双方合同的失效是以什么为条件的?买卖契约是否于2月28日即失效?
2、2月28日前无法将400吨全部运出时,对于未运出部分,出口商是否还有交货义务?
3、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是否因为买方对信用证和装期的展延而延期?进口商自动将信用证有效期及装船期延长,出口商有无在此展延期间内将剩余部分装船的义务?
1、企业的100万元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其150万元的债务,那么,对其不能清偿的50万元
企业债务,王某应从其另外80万元个人财产中再拿出50万元用来偿还。
2、A、B、C、D四个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50万元债务应按比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但若债权人只向A、B两个合伙人分别主X40万元和10万元的债权,A、B满足债权人要求后,A因清偿数额超过了其应担的数额,那么,A有权就多偿的20万元,有权向未足额偿债的B和尚未承担偿债责任的C、D追偿,其向B、C、D的追偿数额分别应为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3、(1)有效。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成力。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向赵、钱、孙追偿。
按约定2:2:1:1比例承担风险,即赵8万、钱8万、孙4万。
(3)周主X不成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不合法。
未被执行全部财产份额。
(5)自愿退伙。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4、不合法之处至少有:(1)发起人人数。
组建股份XX,发起人依法不得少于5人;发起人均
为国有企业的,可少于5人。
本例中的发起人只有3人,且不都是国有企业,因而不合法。
(2)设立方式。
股份XX设立虽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但发起人可少于5人时,依法必须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而本例中在发起人只有3人的情况下,采用发起设立方式是不合法的。
(3)股本额。
募集设立股份XX的,股本额依法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本例的组建方案中虽拟筹资额为1200万元,但按其拟定的股份面值和股份数额计算,其股本额只有800万元,未达到股份XX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4)发起人出资。
设立股份XX虽允许发起人以非货币资产作价折股,但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缴股的,其作价折股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XX注册资本的20%。
本例的组建方案中,拟定乙和丙各以商标使用权和专利技术作价折股50万股和200万股,所折合的股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已达31%
以上,显然不合法。
(5)股份转让限制。
股份XX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股东可以自行转让所持股份而不受其它股东及公司的限制,虽然公司法对发起人转让股份有转让期限的限制,但也仅仅限制其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实施股份转让行为。
本例的组建方案中限制发起人在公司存续期间转让其股份,剥夺了发起人股东合法的股份转让权,因而是不合法的。
(6)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选确定。
股份XX董事会的成员一般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由股东瓜分名额后由各自委派;公司董事会应依法选举产生一名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能由董事兼任的经理行使董事长职责,且公司经理依法应由董事会聘任而非选任。
(7)设立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的,依法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本例的组建方案中约定将设立责任归于两个国有企业,是既不公平又不合法的。
5、(1)这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的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是否对第三人生效的问题。
英美法和大陆法的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他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
如果第三人知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知情,故有权要求A公司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的行为从商法的角度来看是无权代理行为。
在确定了A公司对B公司的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
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的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6、本案争议涉及运输途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
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买卖,通常称为路货买卖。
这种情况通常是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出卖人已经把货物装上了开往目的地的运输物,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以出卖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
路货买卖较一般买卖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路货买卖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经脱离了出卖人的实际控制,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灭失与出卖人并没有直接关系;(2)出卖人把货物交付运输时,通常会对货物进行投保,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有关在途货物的单据以及货物的保险单都会转移给买受人,所以,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买受人也可以获得保险收益。
正由于路货买卖的上述特点,有关路货买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在各国立法例上往往采取“在买卖合同订立时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原则,也即买卖成立之后,标的物尚未实际交付给买方,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
7、(l)本案中以FOB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到达装运港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3)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到达装运港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8、(1).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应该在2月28日失效。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际业务中,主要采用三种书面合同形式:销售合同、销售确认书和双方往来的信件、电报、电传。
无论哪一种形式,都是对买卖双方之间货物购销关系的确认,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双方合同的失效是以缴获条款即运输时间为条件的。
由于合同中已规定要在约定时间内装船,所以在卖方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取得舱位的情况下,合同应该在这一期间终止时失效。
但合同中同时还有“以能取得舱位为前提”的文句,因此,如果卖方能够证明,他是在尽了最大努力的情况下而没有取得舱位的,经过双方的再协商,可以将合同有效期延长。
(2).如果合同在2月28日终止,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也将同时终止。
因此,卖方没有义务再将未能及时装运的货物装运出口,发给买方,而买方也没有接受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3).出口商没有在延长期间再装运货物的义务。
由于双方之间所订立的销售合同已于2月28日失效,因此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已经解除,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卖方将信用证有效期及装船期延长,并不构成对卖方的任何约束。
这种展延只有在与有关各方协商的基础上,经各方确认后才具有实际意义,构成法律上的履行关系。
进口方单方面的行为如果没有出口方的同意,将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双方之间的买卖契约无法随之而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