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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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和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废气污染防治管理。
1.3定义(术语)
1.3.1有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经过排气筒,有规律地进行排放。
1.3.2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1.3.3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规定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1.3.4挥发性有机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
(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
(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1.4参考文件
下列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31571)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 37822)
3管理要求
3.1基本要求
3.1.1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并不得超过许可的排放总量,排污许可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1.2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3.1.3废气处理设施应与生产装置同步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停运。
3.1.4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保存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3.1.5废气排放口(源)应规范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重点环保示范项目要采用“看板”等方式展示亮点,提升公司环保形象。
3.1.6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3.2项目建设期
3.2.1新改扩建项目应当优先选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及设备等。
3.2.2新改扩建项目在试生产前,应按照规定向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总量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3.2.3项目预制场喷涂、抛丸(喷丸)除锈作业应建有全密闭作业场所,并配备VOCs、粉尘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确保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全部收集治理,达标排放。
3.2.4施工工地应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要求,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措施防尘降尘。
3.2.5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优先进行资源化处理。
3.2.6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3.3生产运营期
3.3.1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与氮氧化物的,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3.3.2生产过程中产生含VOCs废气的,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3.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3.3.4储油库、原油成品油码头、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等,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并正常投用。
3.3.5废气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设施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3.3.6盛装含有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含有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3.3.7含有VOCs物料卸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3.8污水池液面上VOCs浓度≥100μmol/mol时,应采取加盖措施,并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
3.3.9对于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物料,其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其他等效设施,防止废气无组织逸散。
3.3.10废气治理设施紧急排放口应保持常闭状态,安装必要的监控手段,紧急情况开启后,应及时向园区环保局报备。
3.3.11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
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
(1)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象;
(2)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每3个月检测一次;
(3)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至少每6个月检测一次;
(4)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
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应在泄压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
(5)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检维修后,应在90d内进行泄漏检测。
3.3.12当检测到泄漏时,对泄漏源应予以标识并及时修复,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将延迟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于下次停车(工)检修期间完成修复。
3.3.13火炬系统只能用于工艺装置、压力储罐等设施开停工、检修或火灾事故、公用工程事故及其他紧急事故工况下无法进行有效回收的可燃性气体处理,不得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3.3.14贮存煤炭、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3.15装卸、运输煤炭、煤渣、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3.4特殊时段(情况)
3.4.1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清洗及吹扫过程废气应排至废气治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措施,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3.4.2公司开停车、检维修方案必须制定相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特殊情况下对环境的影响。
3.2.3火炬系统应使用蒸汽控制烟雾生成,生产系统正常生产或开停工、检修时,火炬应无明显黑烟或黄烟。
3.4.4计划启用高架火炬系统,应提前24小时向新区环境保护局报告;紧急状况下启用高架火炬系统,应当在启用后第一时间向园区环境保护局报告。
3.4.5公司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与演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立即启动预案,按照应急响应程序,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6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第一时间按照既定的减排方案,积极响应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