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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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知识产权转让
2、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的限制 (1)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2)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转让的限制 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 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 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3)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第三节 知识产权出资
1、定义:知识产权出资是指在设立企业时以知识产权缴付资本的行为。
第三节 知识产权出资
1、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为出资人合法所有。 2、出资的知识产权只能是其中的财产权,不能是人身权。 3、向一般法人企业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出资以前不得设定质押。 4、法人企业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收到限制。 5、外国出资人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企业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受中国法律保护 的知识产权。 6、出资知识产权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
第三节 知识产权出资
评估作价 设立、变更登记
权利转移 验资
检查或者审批
第三节 知识产权出资
依据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知识产权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尽相同。 知识产权出资人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外资企业、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分别被称作投资人、合伙人、发起人 或者股东、外国投资者、合营方、合作方,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 对应角色的权利和义务。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如同以其他权利或者财 产出资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信托
1、民事信托:相对于营业信托而言,可称为非营业信托,是以完成一般 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内容的信托。 2、营业信托:又称商事信托,是以盈利为目的,委托营业性的信托机构 实施有关知识产权的商事行为的信托。 3、公益信托:是指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托。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信托
1、知识产权信托能实现权利人利益最大化。信托是知识产权实现其经济 价值和创造价值的重要方式。 2、知识产权信托能促进知识产权转化。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资金的运用, 融通资金,可以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转化。 总之,将信托引入知识产权领域,不仅可以发挥其保值、增值功能,更 能有效地拓宽知识产权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渠道,解决我国知识产权转化 难的难题。
第五节 知识产权拍卖
拍卖能促进知识产权交易,实现透明交易,在竞买人之间合理配置资源。
第五节 知识产权拍卖
委托人
拍卖人
竞买人
买受人
第五节 知识产权拍卖
第六节 知识产权质押
定义: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知识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 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第六节 知识产权质押
5、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对质物的有限许可和转让权 (2)求偿权和代位权 如果出质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一旦该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 或因质权的实行而丧失被质押的权利,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权利 (4)保全出质权利的义务
第一节 知识产权许可
1、著作人身权不能被许可,著作财产权能被许可。 2、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不 得行使。 3、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应当明确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 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4、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应当明确许可使用费。
第一节 知识产权许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 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 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专利 实施许可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信托
1、定义: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委 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 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该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信托
1、知识产权信托是一种理财制度。 2、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知识产权。 3、信托财产是委托人所委托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第三节 知识产权出资
1、知识产权出资有利于权利人和所投资的企业。 2、知识产权出资也有利于产业发展。 3、知识产权出资也隐藏着潜在的风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 不同于有幸财产的特性。
第三节 知识产权出资
1、转让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转让知识产权方式出资。可以是部 分转让或整体转让。 2、用益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以许可知识产权方式出资。可以是整 体权利许可、部分权利许可、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
在知识产权质押中,担保债权的知识产权称为质押标的,提供知识 产权的人称为出质人,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利称为 质权。
第六节 知识产权质押
1、知识产权质押在设定时无需占有或移转权利凭证 2、知识产权质押设定后,质权人没有保管责任,出质人经过质权人同意 可以转让、许可知识产权
第六节 知识产权质押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中,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是同一著作权人或者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第五节 知识产权拍卖
1、定义: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的市场交易方式。 2、条件: (1)拍卖对象是知识产权 (2)拍卖由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拍卖人主持 (3)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竞买人 (4)拍卖是一种直接价格竞争
第六节 知识产权质押
3、质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1)质权人可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人受偿价金 (2)同一知识产权设有多个质权,如果没有登记的,有人认为在先质权 优先,也有人认为质权人按比例受偿价金;如果既有登记,也有没有登 记的,登记质权优先;如果有多个登记的,在先登记的优先。
第六节 知识产权质押
4、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实现权:是指被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清偿时, 债权人可就质押的知识产权受偿。 具体实现方法:与出质人协议质押知识产权折价;依法拍卖;依法变卖 (2)债权优先受偿权也就是在先实现质权
(2)法定转让:是指因为出现法律事实,例如继承、遗赠、破产等所 产生的权利主体变更。 注:知识产权转让不影响转让前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效力,除许可合同 另有规定外。
第二节 知识产权转让
因知识产权转让是重要民事法律行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 权法都规定了知识产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根据不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导致合同无效,书面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任意书面形式(中国) 2、强制书面形式(香港、澳门)
1、知识产权质押是体现和间接实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重要方式。 2、知识产权质押既能有效担保债权安全,又能充分利用稀缺资源。 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还能扩大现代经济社会的融资途径,有助于智力资 源的最大化使用。
第六节 知识产权质押
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1、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就知识产权的出质订立书面合同。 2、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当在相应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该合同自登记之日 起生效。 登记是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和质权生效的法定条件之一。
(6)掠夺性定价 (7)过高定价 (8)排他性定价 (9)交叉许可
第二节 知识产权转让
1、定义:知识产权转让系指直接发生知识产权主体变更的法律行为。 2、实质:知识产权主体的变更。 3、形式:
(1)合同转让:是指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书面 转让合同,并在依法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的手续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 权转让。
第一节 知识产权许可
独占许可
许可人自身可以使用,但不允许许可任 何第三人使用
排他许可
普通许可
分许可
第一节 知识产权许可
备案 定义:是指向主管机关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等报告 事由,以备考查。 目的:在于方便相关国家机关对知识产权许可情 况进行管理,规范知识产权客体的使用市场。同 时也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更好地维护许可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信托
1、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必须有确定的信托知识产权 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信托
信托知识产权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该知识产权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其他自有财产分离,具有独 立性,仅仅服从和服务于信托目的。具体表现为: 1、知识产权信托成立后,该知识产权独立于委托人,委托人不能再直接 管理运用知识产权。 2、承诺信托而从委托人手中取得的知识产权,独立于受托人。 3、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务的效力不能及于信托知识产权, 一般情况下信托知识产权不得被强制执行。
第一节 知识产权许可
1、定义: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的公共政策,非法限制竞争或者排 除竞争的行为。 2、至少包括的两种形式: (1)行使知识产权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滥用行为。 (2)行使知识产权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 为。
第一节 知识产权许可
3、形式: (1)拒绝许可 (2)搭售 (3)阻购 (4)差别对待 (5)限制使用范围和顾客范围
第一节 知识产权许可
1、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 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团成员使用。
第一节 知识产权许可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一些限制性行为,可以调动被许可人的积 极性,也可以避免被许可人在许可人保留的市场范围内同其竞争, 保护许可人的正当权益。但许可合同的限制性行为可能构成滥用知 识产权。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信托
受托人是接受委托,按照信托文件对信托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利用、 处分的人。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人。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信托
受益人是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收益权的人。信托受益权是指享有信 托受益的权利。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地位由其所享有的权利决定。
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的利用
本人利用:
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直接实施知识产权; 消极间接实施知识产权; 禁止他人侵权使用。
他人利用:
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出资、信托、拍卖、质押、商业特许 经营、捐赠、强制执行、破产处分等。
许可和转让时知识产权最主要、最基本的利用方式。
第一节 知识产权许可
知识产权许可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 的方式,允许后者依据约定条件,在约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行 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Baidu Nhomakorabea 第六节 知识产权质押
1、知识产权质押的标的范围 质押的标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标的必须为财产权利 (2)标的必须是可转让的权利 (3)标的必须是出质人依法可以处分的权利
第六节 知识产权质押
2、知识产权质押所担保的范围 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节 知识产权转让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转让必须或者可以履行 登记手续。 知识产权登记具有以下两方面的作用: 1、对抗作用。当著作权人就同一专有权同时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转让 时,只有登记的受让人才能对抗其他受让人;专利权转让必须经国家专 利主管机关登记方能生效,涉外转让还必须先经过批准程序;转让注册 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证明作用。与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形式要件不同,著作权的 转让采用自治原则,无论登记与否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信托
委托人是以其有的知识产权设立信托,为了一定的目的委托他人进行 理财的知识产权信托关系当事人。 委托人应当具备的两个基本条件: 1、拥有可以信托的知识产权 2、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信托
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1、委托人有知情权 2、委托人有权要求调整信托财产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 报告 3、委托人有申请撤销处分权 4、委托人有依法解除与受托人的信托关系的权利
第二节 知识产权转让
1、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 2、著作财产权转让独立于作品物质载体的物权转让。 3、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应当明确转让的权利
第二节 知识产权转让
1、原则 (1)连同转让原则:是指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注册商标的 企业或者与注册商标相关的业务和生产要素一并转让,不能只转让注册 商标。(美国、德国、瑞典等少数国家) (2)自由转让原则:是指注册商标人既可以把注册商标连同营业一起转 让,也可以将注册商标与营业分离,单独转让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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