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订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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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订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事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新质技监人[2005]1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5.04.20
【实施日期】2005.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订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事工作有关规定
的通知
(新质技监人[2005]11号)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形势的需要,优化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研究决定,对《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事工作有关规定》(新质技监人函【2002】221号)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第四条“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和第五条“系统职工子女的安置”进行修改完善。

现将有关修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系统内各事业单位因空编、空岗,确因工作需要,可严格按有关规定,原则上可从其他事业单位调入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用人单位要对拟选调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

考试合格后,经考察,集体研究,上报区局(并附地、州、市局党组请示、人员调动考察表、考试考核成绩、学历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或职(执)业资格证书、拟调人员所在的主管部门关于其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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