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印发促进中国(吉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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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中国(吉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7.05
•【字号】吉市政办发〔2021〕18号
•【施行日期】2021.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商务
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促进中国(吉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2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促进中国(吉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促进中国(吉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若干
政策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中国(吉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综试区平台和企业发展,根据《中国(吉林)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吉林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各产业园区及域内依法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数据统计纳入吉林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科学论证、规范有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统筹使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2021年、2022年、2023年适用于本政策规定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条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按照“一点接入”原则,为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统一的标准化数据接口和接入流程,对完成对接的企业在通关、融资、结汇、退税等方面给予便利。
通过链接金融、物流、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等企业,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集通关、收结汇、退税、仓储、物流、金融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支持在吉林市保税物流中心开展跨境电商仓储业务。
对入驻保税物流中心开展跨境电商仓储业务的企业给予三年租金扶持,除供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费用外,前两年免收租金,第三年减半收取。
第六条支持在吉林市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跨境商品直营店、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
对在保税物流中心设立跨境商品直营店、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的企业给予扶持,除供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费用外,前两年免收租金,第三年减半收取。
第七条支持第三方功能平台及第三方服务企业发展。
对主动对接我市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且年度成交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企业,按照其成交额3%给予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对于年度服务收入达100万元人
民币以上、且服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的跨境电商代运营企业、境内代理企业及各类第三方服务企业,按照其服务收入2%给予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鼓励跨境电商小微企业创业。
引导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小微企业在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上注册备案和自主创业。
对首年度成交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九条支持重大跨境电商项目引入。
鼓励国内外知名电商、综合供应链服务商、大型制造业和商贸流通等企业在本市投资设立跨境电商机构。
对我市新引进的重大跨境电商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和产生效能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完善海关监管场所公共服务功能。
支持海关监管场所通关、监管等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和运营,支持申报建设跨境电商特色监管场所(或发展基地)。
第十一条对单家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规定不同资金扶持标准的,遵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行扶持。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