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大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大全)
第一篇: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大全)
一、土建项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立项、开工批复;
(3)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现场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现场施工条件勘查表);
(6)已确定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表及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证明书;施工合同(含劳务、桩基分包合同)、施工企业及分包企业备案证);
(7)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公建配套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公建配套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住宅小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备案登记表、抗震设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8)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审批表;
(9)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证明);
(10)监理手续(监理合同、监理部组成人员名单、总监证书及监理企业备案证);
(11)建设资金已落实(银行出具的本工程资金证明);
(1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13)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
(14)涉及到深基坑并可能造成市政基础设施损坏的项目需提供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市政基础设施保护协议书》。

二、装潢项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已确定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表及工程建设项目
交易证明书;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备案证);
(3)施工图纸审查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4)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审批表;
(5)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证明);
(6)监理手续(监理合同、监理部组成人员名单、总监证书及监理企业备案证);
(7)建设资金已落实(银行出具的本工程资金证明);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9)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
三、市政项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立项、开工批复;
(3)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现场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现场施工条件勘查表);
(6)已确定施工企业(中标通知书、合同备案表及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证明书;施工合同(含劳务合同)施工企业及分包企业备案证);
(7)施工图纸审查资料(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8)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审批表;
(9)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受监证明);
(10)监理手续(监理合同、监理部组成人员名单、总监证书及监理企业备案证);
(11)建设资金已落实(银行出具的本工程资金证明);
(1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13)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
第二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报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报指南
办事依据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服务对象λ建设单位。

必备条件λ已完善用地手续。

λ建设资金已落实。

λ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报建审核意见书”。

λ已确定施工企业。

λ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λ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提交资料(凡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λ填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λ《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等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报建审核意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λ《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或《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或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λ经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确认的《注册建造师签收单》复印件一份(非招标项目)。

λ本项目的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λ《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或《建设工程监理任务发包、承包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λ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材料原件一套、审查合同复印件一份。

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查勘表》原件各一份。

λ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财政项目为立项批文;其他项目为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工期不足一年的不少于合同造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不少于合同造价的30%)。

λ经确认的《广州市萝岗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缴申报表》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复印件各一份。

λ经确认的《广州市萝岗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申报表》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复印件各一份。

λ经确认的《广州市居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表》原
件一份(适用于民用及公共建筑)。

λ施工单位与街道办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一份。

办事时限λ资料齐全7个工作日
办事结果λ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个。

第三篇:施工许可证材料
施工许可证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项目报建表;
3、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申请表》;
6、中标通知书(注明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备案书、消防、人防、涉外审查意见书;
8、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并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0、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登记表、安全生产许可证;
11、施工承包合同(原件);
12、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旁站监理方案、监理人员花名册、总监任命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
13、施工企业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收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待工程竣工后交返);
14、邀请招投标或自行发包的工程,提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15、已备案的《莆田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合同》
1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7、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承诺函。

(备注:
1、申请人保证提供材料证件的内容、签章、签名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申请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篇:施工许可证(最终版)
受理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受理部门: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受理地点:1.房屋建筑工程:外来企业承建的单体项目超过5000㎡、群体项目超过10000㎡,及黑名单企业、重点监控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大良、容桂街道的工程项目,到行政服务中心西座1楼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其它工程项目(包括尚未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先负责基坑或桩基础施工的工程项目)均在工程所属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窗口办理(大良、容桂街道除外)。

决定机构: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批时限:1工作日(承诺审批时限为:1工作日)备
注:办理施工许可变更登记、延期、中止施工登记、复工申请,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并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的变更再根据以下情况提交资料。

(一)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持下列申请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原施工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

(应含双方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如通过法律途径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2.提交工程技术资料移交证明;
3.提交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4.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要求的资料。

(二)工程名称变更,建设单位应持下列申请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书;2.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民政局的命名批复;3.提交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三)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单位应持下列申请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的:(1)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书;(2)提交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等;(3)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4)提交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建设单位应带备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要求的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中止施工登记1.建设单位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提交的报告需经参建各方签认,施工现场维护管理工作的落实需由质安监督员确认; 2.带备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五)复工申请 1.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书; 2.提交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班子名单;3.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4.提交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5.施工现场的前期安全措施需完备;6.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提交资料按工程实际情况提供。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板房金属夹芯板材燃烧性能检测报告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

审批条件
1.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2.资料用A4纸,要求资料真实齐全、内容合法有效、字体工整清晰、用章签名符合要求。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红色公章并提供原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3.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完备并经审查通过;
4.施工企业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及项目负责人、专
职安全员、施工员、特种作业人员,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上人员应按工种持证上岗,且在我区已办理建设行业基层技术人员申请岗位证件入册备案,相关证件应在有效期内;
5.建设单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相关参建单位的《诚信手册》。

(本地企业可于诚信系统内查询是否已办理诚信手册,外来企业因涉及到人员问题需提交诚信手册原件核对。

6.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交资料
1.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3.规划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国土部门发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投资性质以及股东发包工程决议书文件;
6.建设单位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7.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工程须提供监理合同;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还应提供已在区建设市场管理站办理备案的相关证明
8.已通过审查并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9.《佛山市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书》及《佛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10.自2010年3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一级或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黑名单施工企业或市建设局重点监控企业承建的新建项目,应提交加盖省建筑安全协会指定单位印章的《建筑项目“平安卡管理系统”网络及设备维护服务办理登记表》复印件。

11.已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以下资料建设单位须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提交质监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凭质监部门出具的审查结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1)《建设单位开工前安全施工措施审查表》(含附件1-5)(2)《建设单位开工前安全施工措施现场核查表》及表中所要求的资料;①已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11年版)》中GDAQ21101、GDAQ21102、GDAQ21103审批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含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应急救援器材的型号和数量);②已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2011年版)》中GDAQ21101、GDAQ21102、GDAQ21103审批的各专项施工方案(原件),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按住建部要求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提交相应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表(原件);③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诚信手册(复印件,核对原件);
12.备注:办理施工许可变更登记、延期、中止施工登记、复工申请,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并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的变更再根据以下情况提交资料。

(一)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持下列申请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原施工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

(应含双方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如通过法律途径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2.提交工程技术资料移交证明;
3.提交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4.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要求的资料。

(二)工程名称变更,建设单位应持下列申请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书;2.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或民政局的命名批复;3.提交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三)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单位应持下列申请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1、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的:(1)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书;(2)提交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等;(3)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提交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建设单位应带备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要求的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中止施工登记:1.建设单位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提交的报告需经参建各方签认,施工现场维护管理工作的落实需由质安监督员确认;2.带备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五)复工申请:1.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书
13.提交资料按工程实际情况提供。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板房金属夹芯板材燃烧性能检测报告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

第五篇:关于施工许可证
关于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
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的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建筑工程”,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纳入本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对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国家在其建筑立法中对此作了规定。

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

在我国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工程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都要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由于小型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少、建设规模小、施工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等特点,没有必要都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上也管不过来。

因此,本法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限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不需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建筑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之前领取。

根据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
正式开工。

建设单位未依法在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便开工建设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2)建筑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的。

这里所说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该项工程建设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即该项建筑工程的“业主”。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该项职责,对经审查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

为了避免出现同一项建筑工程的开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头重复审批的现象,本条规定对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至于哪些建筑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则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项目法人已经确定,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审查核定和批复,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总体网络计划已经编制完成,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项目建设所需大型、专用设备或材料已作出计划安排等等,这些同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基本一致。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发证机关颁发许可证期限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建筑工程开工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本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没有施工许可证就不能开工。

同时,本条还规定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l.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是建筑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经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才能开工。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3)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这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

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用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