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掏鸟窝”事件中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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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掏鸟窝”事件中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
作者:薛倩
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6年第05期
摘要: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案件从本质上看,其实就是对司法审判权力的一种表达或者制衡,新闻媒体报道司法案件应该是对案件进程的监督过程,但在新媒体时代下,有些媒体滥用媒介的舆论监督权力,导致形成媒介审判和舆论审判,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新乡大学生在家没事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事件始末进行分析研究,浅析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以期能够梳理新媒体时代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以及对策。
关键词:“掏鸟窝”事件媒介审判司法公正
近日,一篇《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的新闻报道引发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并迅速被新媒体转发,新浪新闻将《掏16只燕隼判10年,重吗?》与《贪1600万判12年,轻吗?》两则新闻放在一起进行对比报道,两个新闻事实,都是10年左右的刑期,一个是“不明真相”的大学生掏了10只鸟卖掉获取1000多元,而另一个是身为省部级的高官受贿1615万元,新浪新闻用这两个新闻事件进行对比,误导公众并引发公众舆论关注,将此事件迅速上升到影响司法公正的高度。
一、“掏鸟窝”事件中的媒介审判
1.什么是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在事件报道中超越正常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对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果。
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2.“掏鸟窝”事件中的媒介审判。
2015年12月1日,《郑州晚报》中报道,河南省郑州市一名在校大学生闫某,在放假期间与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
“大学生”、“自家门口掏鸟窝”、“判刑十年”这几大关键词,迅速成为公众聚焦的热点,并将此事件与贪污事件进行对比,以此混淆大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郑州晚报》对该事件进行选择性报道,忽略重要事实,问题如下:(1)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成员,但报道却称闫某为“在校大学生”,闫某明知自己所掏鸟类品种和价值,但报道却成为“掏鸟”。
(2)《郑州晚报》并未对闫某曾在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并转手出
售的行为。
(3)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郑州晚报》并未对此进行报道。
(4)将判决书中的“树林内”改成“家门口,“猎捕”改成“掏鸟窝”。
选择性报道使公众把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误解为一个普通大学生掏鸟窝的行为,而新浪新闻则将《掏16只燕判10年,重吗?》与《贪1600万判12年,轻吗?》两则新闻放在一起进行对比报道,误导公众并引发公众舆论关注,从而引发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二、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出现的原因
1.新媒体的出现使得言论自由化。
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得言论自由化,公众都可以通过自己的自媒体平台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
互联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这使公众对舆情案件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缺乏自律和自主意识,缺乏冷静的思考和独立的判断,因此网络舆论存在非理性的一面。
而舆论是公众意见的集合,公众对某一事件的关注度和倾向性,都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
互联网成为现实生活中人们宣泄的公共空间,对热点事件进行“审判”,网络交互性、裂变式、即时性的信息传播特征,使得敏感或者重要信息以惊人的速度传播开来,传播的范围越广,形成的舆论压力越大,在强大的舆论氛围下,就越容易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司法为迎合民意就可能做出偏离法律的裁判。
2.新媒体时代信息发布的便捷性与低门槛化。
新媒体传播信息发布的便捷与低门槛化使得媒介组织把关者的权力,舆论领袖和权威媒体的话语霸权被消解。
大众关注的热点与焦点往往成为媒介报道选材的判断标准。
媒介组织在传播内容的选择上容易受到“多数网民意见”的干扰,从而失去理性导向。
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提高关注度,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媒体之间相互竞争,形成了媒介组织盲目“跟风”或者失语的现象。
媒介组织舆论导向功能的弱化使得网络“媒介审判”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从而形成对司法独立的干预。
3.我国新闻法制还不够完善。
目前,国内并没有规制新闻媒体对消息的采写、报道的《新闻法》,也并未对一些新闻媒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做出明确界定。
因此,在当前信息泛滥的时代,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会制造出意想不到的舆论浪潮,对于一些社会热点事件的报道,不能很好的把握尺度,导致“媒介审判”。
我国媒体的喉舌地位,决定了媒体对于一些能够引起社会热点关注事件的报道的时间、报道的角度、报道的内容的报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司法审判有时难免会受到被称之为“媒介审判”的影响,从而使其丧失独立权。
4.新闻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及道德问题。
新闻工作涉及到社会各个行业,这就要求我們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能够博学多识,做各个行业的专家,不仅能够准确的报道事实,还能积极的分析事实,引导舆论。
但当前,我国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队伍水平结构参差不齐,许多媒体从业者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学习,缺乏基本的新闻理论和法律知识,不能准确的对新闻事实做出判断。
另一方面,市场环境下,媒介竞争,新闻媒体从业者为了获取大众眼球,不惜代价以虚假
新闻报道来获取利益,提高个人知名度和媒体关注度,操纵舆论,影响大众的观点、看法,进而对司法审判造成影响。
三、关于防止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的一些建议
从2008年开始,一些重大社会案件正在通过新媒体发酵成为社会“公共事件”。
从杭州“飙车”案到哈尔滨6警察打死青年案,从邓玉娇案到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一件件刑事个案在网民的围观下,迅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这都向我们重新敲响了警钟:在这些舆论热点事件中,媒体的报道有意无意的影响着民意的走向,而这些也正成为一些媒体进一步报导的新闻素材,媒体营造的这种“媒介真实”影响着受众对于“现实真实”的判断,进一步影响社会舆论,造成“媒介审判。
”笔者也从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加强媒介自律,以及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三个方面提出了关于防止新形态的“媒介审判”的一些建议。
1.从大众的角度来说:提高媒介素养,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web
2.0时代改变了web1.0时代信息自上而下的传播模式,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的出现使大众既处于现实社会中,又处于虚拟社会之中;既是信息的传播者,又是信息的接受者,所以网络媒介素养又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传播者的媒介素养,又是接受者的媒介素养。
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在新媒体事件受到媒体的关注而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时大众应保持冷静的头脑,对媒介及信息内容进行分辨、选择并且能够做出理性的判断和评价。
这就要求大众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从传播者的角度来看,大众都可以通过网络、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新闻,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情。
作为自媒体传播者就要尽到“把关人”的职责,做到不发布、不轻信、不传播没有经过验证的新闻信息,发表评论应当理性、公正、客观,即使在匿名的网络环境中也能够以道德和法律进行自律,自觉的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
2.从媒体的角度来说:加强媒介自律,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媒体的发展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社会效益,两者兼顾,才能协调发展。
新媒体的生存发展离不开商业化运作,在传播新闻的同时允许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竞争提高赢利的能力。
但更要注重信息传播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力,绝不能只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为争夺大众的眼球盲目的迎合大众的需求。
对于舆论热点事件,媒体应该保持客观理性,合力的疏导民意,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网络媒体人应加强“把关人”意识,利用媒介“话语权”,提供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信息。
认真核实新闻来源,控制舆论导向,及时进行议程设置,发挥舆论领袖的作用,引导公众进行理性思考。
同时,网络媒体应当在法律的界限内行使舆论监督权,维护司法独立,搭建起社会与司法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发挥联系、协调的纽带作用,承担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责任。
媒体对社会热点案件的报道,要以司法进程划分阶段,以写消息、通讯为主,报道内容的选择上必须坚持以程序性报道为主,对没有做出判决的案件,尽量不要过多的对犯罪行为细节做出报道,要以司法部门做出案件细节审理完成之后再做出报道,避免夸大事实,杜撰情节的情况出现,避免对一些关注度高的事件做定性定罪的报道。
3.从司法部门的角度来说: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当下新媒体逐渐成为人们制作、发布、获取新闻信息的主要方式,司法机关应及时关注新媒体信息动态,对新媒体事件进行舆论引导,争夺话语权。
所以,首先,必须建立主动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权威信息。
其次,还应通过网络庭审直播等方式主动将判决结果向网民和媒体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運行,满足网民对舆情案件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四、结语
传媒学家麦克卢汉曾断言:“任何科学技术都倾向于创造一个新的人类环境”。
人作为“社会关系总和”与网络作为“机器生态”的有机融合,最终形成了拟社会化的“网络社会”。
在以网络和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新媒体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新媒体技术不但扩展并延伸了人们认识了解信息的范围,也在潜移默化中改变了我们的交流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
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带来新的舆论环境,新媒体成为大众关注社会事务的平台,然而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各种矛盾凸显的转型期,网民的水平良莠不齐,媒介组织把关权力弱化等原因,在面对一些敏感事件、热点问题时,网络舆论存在非理性的一面,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也逐渐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因此,培养大众的媒介素养,提升其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加强媒介自律,以权利制约权力,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的功能;加大司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司法机关与网络舆论之间的良性互动。
在当前的信息社会,只有通过司法部门、媒体、大众三者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防止出现新媒体时代新形态的“媒介审判”。
参考文献:
[1]沈彬.莫让少女毁容案重走药家鑫弯路[N].东方早报,2012.
[2]刘毅.网络舆情研究概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3]魏永正.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李伦.网络传播伦理[M].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薛倩,女,现为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人文艺术分院广电专业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