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X)铜法民初字第1533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201X)铜法民初字第1533号-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铜法民初字第1533号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铜法民初字第1533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13176-4。

住所地: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中兴路102号。

代表人王洪选,行长。

委托代理人严卫东,该行员工。

被告邱学良,男,1948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铜梁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被告邱学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明福、张显霖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X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严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学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诉称,被告分别于1999年9月11日、201X年7月16日在向原告借款10000元、3000元,合计13000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了1300元,尚欠借款11700元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700元及所欠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邱学良未作答辩。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X)244号批复、201X年6月29日《重庆日报》第二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改制、债权债务的承继情况、原告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2、被告邱学良借款借据二张,拟证明被告邱学良在原告处的借款金额、约定利率、归还日期及还款情况的事实。

3、贷款催收通知书,拟证明原告于201X年9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贷款催收通知书的事实。

本院结合原告的举证、质证,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确认其证明力并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及陈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铜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侣俸信用社于1999年9月11日、201X。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