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渠道销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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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渠道销售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服务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以自有资源进行项目推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本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本合同的或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
1.2.认购成功:指客户与甲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不可退)。
如定金未足额缴纳或特别约定可退定金或实际退款的,在本合同中均视为未成功认购。
1.3.成交:指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订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备案版本《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该合同生效,且乙方推介客户已成功向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约定总价款的30%的首付款。
1.4.实际销售金额(回款金额):指成交客户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的金额(按揭贷款类客户包含银行按贷款合同成功放贷款至甲方账户的金额)。
1.5.成功销售:指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且已依约按合同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含贷款)。
1.5.1.购房者一次性付款的,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该套房屋即视为成功销售;
1.5.
2.购房者分期付款的,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支付第一期购房款,该套房屋即视为成功销售;
1.5.3.购房者以借贷(含商贷、公积金等)方式付款的,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支付完毕首付款(须符合地方首付要求),提交贷款机构所需的全部贷款资料并取得“批贷函”,该套房屋即视为乙方成功销售。
1.6.退定: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署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终止(依据认购协议转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外)或解除。
1.7.退房:乙方推介客户与甲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或解除。
1.8.(客户)组:以直系亲属家庭为一个计组。
2.代理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地址:
(3)项目规模:占地面积约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全部可销售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
注:项目具体资料以甲方提供、政府批准的文件为准。
3.代理方式及范围
3.1.代理方式
双方确认,本项目采取非独家代理销售方式,甲方对于未销售的房源有权同时选择多个推介服务单位。
3.2.可推介范围
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委托乙方推介本项目中甲方指定的可销售的物业,范围以双方确认的《推介范围及价格表》中载明的范围为准。
4.代理期限
4.1.代理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4.2.委托代理期限届满前30日内,双方可协商续延期限。
4.3.代理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原代理范围内的房产进行销售及处置;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4.4.本项目代理期限届满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凡符合合同约定的属乙方推介来访的客户,最终经由甲方确认签约成功的,也视作乙方代理期限内推介成功客户,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相应服务费。
5.服务内容
5.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项目情况、销售政策和房源信息等准确及时的进行拓展推介、带客及推荐工作。
5.2.乙方就本项目进行场外拓展分销渠道带客,引导客户至指定销售地点,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现场销售人员负责提供后续销售接待及服务工作,乙方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并维护客户关系(甲方同意因销售策略需要不全程陪同的除外)。
5.3.乙方成交的客户,由乙方协助客户和开发商办理相关手续。
5.4.乙方推荐客户成功购房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6.履约保证金
6.1.履约保证金标准:人民币(大写)元(¥元)。
6.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6.3.甲方指定保证金收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4.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乙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承担赔偿、扣款、违约金或任何其他责任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抵扣。
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仍需进行赔偿。
6.5.履约保证金抵扣(全部或部分)以后,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进行抵扣或要求乙方补足,直至预留的履约保证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6.6.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除甲方有权抵扣的款项外,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的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乙方。
7.推介服务费用
7.1.推介服务费标准
7.1.1.推介服务费的认定与计算以成功销售的房屋数量为准。
7.1.2.计算公式:推介服务费用=成功销售房屋的实际销售金额*佣金比例。
7.1.3.佣金比例
(1)当月自然月内成功销售的第一套房源,推介服务费为首套实际销售金额
的 %。
(2)当月自然月内成功销售第二套及以上套数的,第二套起,推介服务费为每套房源实际销售金额的 %。
7.1.4.结算周期:1个月。
7.2.支付安排
乙方推介客户认购成功(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时)或成交后,甲方按人民币(大写)元(¥元)/套支付预付服务费,成功销售后结算剩余推介服务费。
7.3.结算支付方式
7.3.1.乙方应于每月1日前填写、提交上一月度《销售业绩确认表》等结算申请资料,甲乙双方于每月3日前对上一月度的推介服务费用结算确认完毕。
7.3.2.成功销售后结算推介服务费时应扣除已经预付的对应房源的预付服务费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扣减的费用。
7.3.3.乙方在结算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足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以及付款申请资料,甲方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费用。
7.4.特别约定
7.4.1.退房
7.4.1.1.委托代理期限内,若已支付推介服务费用的房屋发生退房,则从下期应付服务费用中扣减相应部分。
7.4.1.2.未支付服务费用的房屋发生退房时,则在乙方当月销售额中扣除此套房屋销售额。
7.4.1.3.委托代理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后发生退房的,如甲方未能收取违约金的,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相应推介服务费用。
7.4.1.4.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退房,甲方仍应支付乙方佣金,所退房屋由乙方继续销售并计提推介服务费。
7.4.2.挞定
7.4.2.1.若因购房客户原因发生挞定,即指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齐首付款、尾款、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甲方经与乙方确认后,有权作客户退房处理的方式,挞定收入甲乙双方按甲方 %、乙方 %比例分配(各自负责相应的税收);所退房屋由乙方继续销售并计提推介服务费。
7.4.3.换房
若发生客户签订合同后换房,该笔交易的推介服务费用结算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
7.4.4.无论以何种原因导致客户退房等情况出现,并进而导致相应房屋重复销售的,甲方均只支付一次推介服务费(推介服务费计算基数以该套房最后一次成交的价款计算);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8.其他费用
本项目销售过程中的广告与市场推广由甲方自行决定并承担费用;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乙方自行采取的推广、营销类措施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收款账号
9.1.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发票
10.1.发票
10.1.1.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信息要求如下: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
增值税率:
10.1.2.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开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后付款。
11.项目负责人
11.1.双方确定如下项目负责人:
(1)甲方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2)乙方
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11.2.项目负责人的权限为:
(1)接收/交付资料、物料。
(2)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项目负责人无权超出上述权限代表所属方作出意思表示,无权对服务费用进行结算、代收代付,无权变更双方确定的项目需求。
11.3.任何一方变更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对方。
12.服务要求及工作机制
12.1.总体要求
12.1.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价格和折扣进行销售推介(双方确认的房源及销售价格详见附件1)。
因乙方低于甲方确定的价格和折扣进行销售推介,导致甲方拒
与推介客户签署合同,造成矛盾与纠纷的全部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购房人与甲方的全部损失。
12.1.2.甲方提供经甲方书面确认的《销售手册》。
乙方向客户推介的宣传内容不得超越该《销售手册》约定范围。
如《销售手册》约定内容发生变更,甲方须向乙方出具书面变更说明,乙方应调整相关内容。
乙方任何工作人员超出甲方提供材料的宣传或承诺,均与甲方无关,因此而导致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2.1.3.销售指标:每个月乙方自有渠道成交不低于套。
12.1.4.乙方推介人员配置:CALL客团队不低于人,行销不低于人,案场驻场对接人员不低于人。
12.2.推广要求
12.2.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制作与本项目相关的宣传物品、文件;经甲方书面许可后,乙方方可为增加推广而制作相关的宣传物品、文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2.2.服务期限内,乙方可在乙方场所中张贴橱窗海报、更换室内招贴广告或放置甲方项目的广告及宣传资料,甲方就此无需再支付任何费用。
12.2.3.服务期限内,乙方可利用常规媒体投放版面及公开网络、客户通讯等为甲方推广该项目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但推广内容和平面设计稿件需经甲方审核确认。
12.2.4.乙方推广内容及物料如侵犯第三人权益的,除非该推广内容及物料是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甲方仅审核确认的,不属于甲方提供的情形)的,否则因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12.3.接待流程
12.3.1.乙方需提前报备客户信息确认有效性,如果后期出现撞单现象,可作为判定依据。
对集体客户(不低于3组数量)乙方可提前向甲方报备集体看房活动安排,按约定自行前往或联系甲方看房专车至项目接待中心。
12.3.2.乙方将客户引导至指定项目接待中心,经项目驻场助理询问后交由置业顾问接待,乙方不可直接将客户带进案场进行接待(但可陪同),否则判定为无效客户。
12.4.客户归属判定规则
12.4.1.为防止客户重叠,乙方推荐的客户应与甲方做好客户登记确认,客户的确认原则上以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的《客户信息确认单》为准。
乙方应在所属客户初次到访时及时向甲方报备登记,由甲方对客户信息进行核查。
12.4.2.客户渠道的判定,以客户到达营销中心现场为第一判定原则,若多方同时带客进场,则客户属于先报备方,到访客户的成交保护期为15天。
过保护期的客户,原渠道可进行再次报备,并拥有优先报备的权利,报备带看的有效期为24小时。
12.4.3.当客户到访途径没有渠道判定依据时:则以客户信息的报备(即客户信息的录入)为第二判定原则,报备客户的到访保护期为24小时。
12.4.4.当客户到访途径有多方渠道判定依据时:若该客户在报备保护期内,则以报备的时间顺序为判定依据,该客户归属于先报备的渠道;若该客户不在报备保护期内,则以离客户到访时间最近的追踪邀约记录为判定依据,该客户归属于最近追访邀约的渠道。
12.4.5.客户管理系统中没有记录的客户,但系亲属(已记录客户的配偶、父母、子女)的,视为同一组客户。
客户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先后分别由不同渠道带至项目现场的,以最早到访的客户所属渠道为准。
异议方提供书面的合法、有效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证明前述关系,算作该渠道客户。
12.4.6.“老带新”客户确定规则:若客户A成交之后介绍客户B来案场看房,则渠道需在客户B到达案场之前,提前从客户A手中了解客户B的手机号,至少提前20分钟做好报备工作,然后进行预约带看;若渠道未提前报备客户B,但客户B来案场后点名要找此渠道,且客户B未被其他渠道接触报备,客户B可为此渠道;若客户A与客户B不同时间到达案场,在案场见到后碰面打招呼不能成为“老带新”,各渠道只能跟踪自己的客户。
12.5.争议及违规处理
12.5.1.乙方如出现切客、抢客、截客行为(项目周边及售楼处附近四周1公里范围内不允许线下行销),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5000元到10000元的处罚以示警
告;且该客户对应房屋佣金不予结算,已结算的佣金,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或甲方直接从应付乙方的服务费用中相应扣除。
12.5.2.若此类行为发生第二次,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并扣除所有成交佣金。
12.5.3.乙方须确保带给甲方的客户不属于其他代理商,因客户归属问题产生异议的,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处理,乙方不得在案场与项目负责人争执,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委托方配合
13.3.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项目展示、销售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效果图、平面图、面积说明、户型图、装修及交房标准等材料。
13.4.甲方负责办理本项目正式销售(预售)所需的全部手续,并在正式销售开始前向乙方提供五证一照复印件。
13.5.甲方应在案场设立专门的行政接待和销售人员,负责乙方所属客户到访案场的衔接,协调与接待工作;负责直接与客户就商品房成交事宜办理所需的各项流程手续,并对此流程内容承担责任。
13.6.甲方负责协调与银行的关系,申请本项目的抵押贷款事宜,保证按揭的可行性。
14.知识产权
14.3.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或者在合作中乙方知悉的甲方所有的信息或方案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除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之外,乙方不得复制、使用及提供给第三方。
14.4.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各项工作成果(如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复制、使用及提供给第三方。
14.5.双方保证向对方提供的各项资料文件真实合法,不存在侵权行为。
如因侵权导致对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5.保密
15.3.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取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该信息的披露方同意,信息接收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仍需履行。
15.4.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披露的任何非公开的信息,不论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技术及经营的相关信息。
作品相关信息包括艺术作品原作、照片、草稿、参数;技术信息包括技术、设计、图样、译文、图标、模型、制程、计数法、软件程序、软件来源文件、有关研究与实验工作的记录或成果等;经营信息包括营运信息、投标文件、财务/业务数据、人事数据、采购资料、客户资料或销售数据等。
16.甲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16.3.甲方有权就合同涉及范围内房源选择不止一家推介服务单位。
16.4.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发生与该物业销售有关事宜的变动,应由甲方代表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和通报。
16.5.甲方应履行与客户签署的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甲方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与义务与乙方无关。
16.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场外拓展带客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有权随时了解询问乙方拓展带客情况,有权根据市场走势情况调整推广和销售策略。
16.7.甲方定期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检验考核(如带看客户量、成交量)。
16.8.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场外拓展带客之行为不得损害甲方的形象和权益。
16.9.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推介服务费。
17.乙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17.3.乙方应当熟知并遵守所在项目案场的管理制度。
不得在项目周边及售楼处附近四周1公里范围内拦截客户。
17.4.乙方的推介行为均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或客户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及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7.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给予客户任何承诺或有意误导。
不得过度虚夸项目不实情况,向客户作出虚假承诺。
17.6.乙方不得私自留房、捂盘或炒房。
17.7.乙方在推介本项目过程中,不得收取、截留购房客户的购房款项和其他任何款项。
17.8.乙方根据双方书面确认的可推介房源范围进行推介,不得就房源与甲方发生任何争议。
17.9.乙方确保合法使用工作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给工作人员。
若乙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员工报酬产生纠纷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8.陈述与保证
18.3.本合同各方均向其他方承诺:
18.3.1.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以外,该方拥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合法权利以及所有内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批准。
18.3.2.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全面和有效的。
18.4.甲方承诺:
18.4.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18.5.乙方承诺:
18.5.1.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与资质。
19.合同变更与解除
19.3.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
19.4.服务期限内如未达到下列任何一项指标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代理期限开始后的个月内,实际销售金额总额未达到万元;
(2)连续个月成功销售不足套。
此种情形下,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至乙方之日起合同即告解除。
解除前已经在进行中的具体项目仍应继续履行完毕,解除前已经产生的款项应正常结算。
除此之外,解除方无需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9.5.退场
19.5.1.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代理终止或解除,乙方均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与本项目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营销资料等)移交甲方。
19.5.2.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和拦截客户。
20.违约责任
20.3.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0.4.乙方违约责任
20.4.1.乙方工作人员在进行客户推介或与之相关事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他方发生争执和冲突,影响甲方销售现场秩序和项目品牌形象。
若发生此类违规事件,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书面警告,要求其整改,甲方有权拒绝该工作人员推介本项目;同时乙方应按人民币(大写)元(¥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在乙方任一期推介服务费中扣减。
20.4.2.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收取、截留客户任何款项,否则乙方应将已收取的款项全额返还甲方,并按照收取款项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4.3.乙方不得在项目周边及售楼处附近四周1公里范围内,通过任何形式拦截客户,否则应按人民币(大写)元(¥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在乙方任一期推介服务费中扣减。
20.4.4.乙方串通甲方销售案场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违规操作事项:如乙方诱导或串通甲方销售案场工作人员,获取客户资料外泄给乙方的和篡改客户资料信息等违规操作的情形,一经甲方查实,甲方有权扣减全部乙方当月所有服务费(包括预付服务费与推介服务费),且乙方应按当月所有服务费的 %(百分之)向甲方
支付违约金;若当月无服务费,则乙方应按人民币(大写)元(¥元)/次向甲方支违约金。
20.4.5.乙方工作人员擅自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销售认购、促销折让、在媒体上违规或违法宣传本项目、挪用客户资料、私自收取客户服务费、虚假承诺、虚假宣传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的,乙方应按人民币(大写)元(¥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因乙方前述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因此导致甲方依法须承担赔偿、处罚等责任的,甲方有权按责任金额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向乙方追偿。
20.4.6.乙方未按约返还服务费或违约金的,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每逾期一天,应按应返还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20.5.甲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20.5.1.解除前乙方已经提供的服务,应正常结算服务费用;
20.5.2.按照已结算服务费用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5.3.立即退还乙方的全部物资、材料(如有)。
20.6.乙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20.6.1.对于乙方已经提供的服务,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结算解除前的服务费用;20.6.2.要求乙方按照已结算服务费用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0.7.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本合同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维权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21.其他约定
21.3.不可抗力
21.3.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
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21.3.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21.4.按时履行重要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每一项义务而言,按时履行均十分重要。
21.5.不得转让义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22.合同联系方式
22.3.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