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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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本保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保险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危险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进行高空作业、火焰作业、化学品作业等可能存在人身伤害风险的工种。

第三条本保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为危险作业人员提供经济保障,减轻因意外伤害所带来的损失。

第四条本保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保险的购买、理赔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公司将为危险作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其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及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保险期限为每年一次,公司将在每年年初为危险作业人员购买保险,并在每年年底终止。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范围内的一切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由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第九条保险金额应能覆盖危险作业人员可能发生的一切意外伤害风险,确保其在意外事故后能够获得足够的赔偿。

第十条保险金额的具体数额应在每年的保险购买前进行评估并确定,确保保险金额能与风险程度相匹配。

第四章保险理赔
第十一条危险作业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并由所属部门将其情况上报给人力资源部。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将协助危险作业人员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危险作业人员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四条若危险作业人员的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拒绝,人力资源部将协助危险作业人员进行申诉,并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十五条保险理赔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将由人力资源部向危险作业人员进行说明并协助操作。

第五章保险费用支付
第十六条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不得向危险作业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公司将根据每年购买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用,由财务部按时支付给保险公司。

第六章保险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将建立完善的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危险作业人员的保险购买、理赔、投保期限等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危险作业人员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工作情况等,确保保险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条人力资源部将严格保护危险作业人员的保险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其他部门或外部人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保险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公司的危险作业人员将依据本制度享受相应的保险权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保留对本保险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解释的权利,并将及时通知危险作业人员相关信息的变动。

第二十三条本保险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完)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件,建立和完善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执行危险作业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人、电工、焊工、高空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目标是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安全意识,降低意外伤害事件发生率。

第四条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保险购买和管理、保险责任和赔偿、保险金发放等方面。

第二章保险购买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覆盖所有危险作业人员。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七条危险作业人员在入职时,应填写保险购买申请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健康检查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危险作业人员的名单和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将定期开展危险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十条公司将指定专人负责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管理和事故报案。

第三章保险责任和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对危险作业人员因工作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负有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意外伤害事件指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的身体损伤或健康事故。

第十三条如果危险作业人员因执行工作岗位职责导致身体损伤或健康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将根据危险作业人员的伤情程度和工作能力损失,确定一定的伤残赔偿金。

第十五条对于因意外伤害事件造成的死亡,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的死亡赔偿金。

第十六条原则上,保险公司不承担危险作业人员因私人事务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保险金发放
第十七条危险作业人员在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后应立即向相关上级报案,并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申请保险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将积极处理危险作业人员的保险赔偿申请,尽快发放保险金。

第十九条危险作业人员在收到保险赔偿款后,应及时向公司提供赔偿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如果危险作业人员提出虚假申请,故意隐瞒实情,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正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将有权拒绝赔偿。

第五章后续跟踪和评估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后续跟踪和评估机制,定期对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加强对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外伤害的能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存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尽事宜,公司将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文(3)
是指针对危险作业领域的员工或工人,为其提供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危险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丧失劳动能力赔偿、身故赔偿等方面。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险参与人员:规定了参与危险作业的员工或工人应当被纳入保险的范围内,并明确了不同类别危险作业人员的保险要求。

2. 保险责任和金额:明确了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规定了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意外伤害的赔偿金额。

3. 缴费方式和标准:规定了保险费用的缴纳方式和缴纳标准,通常是由企业或单位按比例从工资或薪水中扣除,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4. 管理流程和保险索赔:规定了保险索赔的流程和要求,包括事故的报告、证明材料的提交、医疗费用的审核等程序,以便保证危险作业人员能够及时获得保险赔偿。

5. 监督管理机制:设立监督管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保险公司和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的出台和执行,能够提高危险作业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劳动条件,保障其在工作中的安全和权益,对于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员工的稳定就业起到重要作用。

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范文(4)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
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____]____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

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

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
偿。

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

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

通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

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

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目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

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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