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出版发行、印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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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出版发行、印刷企业安全生

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文新综[2012]100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2.07.18

【实施日期】2012.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出版发行、印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榕文新综〔2012〕100号)

各出版发行、印刷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促进我市出版发行、印刷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版发行、印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全市出版发行、印刷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一定要树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居安思

危,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更加主动、更加自觉、更大力度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抓好这项工作。各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管理中统筹安排,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要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管理格局。

二、要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一)要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场所。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对“二合一”、“三合一”(厂房、仓库、宿舍合一)、“多合一”情况进行整改,不具备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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