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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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xx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派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主要是:县(市、区)纪委书记,市直各部门单位纪委书记,市纪委派驻纪检组长、派出纪工委书记,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纪检监察干部。
第三条县(市、区)纪委、市直部门单位纪委在县(市、区)党委、所在部门单位党委和市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派驻(出)机构在市纪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直接对市纪委负责。
第二章任免交流
第四条市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进行考察,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后,由市委组织部呈报市委任免。
第五条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纪检监察干部,其选拔任用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报市纪委常委会审批。
第六条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任职或免职手续。
(一)原则上任职满三年的需继续留任或不再留任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轮岗的干部,被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五)其它原因使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的。
第七条各县(市、区)纪委书记、市直各部门单位纪委书记、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纪检监察系统外交流。
第三章干部考核
第八条市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采
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由市纪委负责,每半年一次,听取工作汇报,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和全市市管领导干部考核同时进行。
第九条市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由市纪委统一考核后,商市委组织部后确定考核等次。
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检监察综合业务考核分数占年度考核比例为50%,各县(市、区)纪委书记、市直各部门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综合业务考核分数占年度考核比例为40%。
第十条实行述职述廉制度。
各县(市、区)纪委书记、市直各部门纪委书记、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每年一次向市纪委常委会进行述职述廉。
市纪委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纪委常委会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对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纪检监察工作实际,自行制定考核办法。
第四章轮岗锻炼
第十二条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新任职的市直各部门单位纪委、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负责人、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原则上都要经市、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安排进行轮
岗锻炼。
第十三条市纪委每年抽调一批新任纪检监察干部到市纪委机关各室(办)或其他临时性机构进行轮岗锻炼。
第十四条轮岗锻炼干部所到的室(办)负责对其进行指导和培养,明确学习目标,统筹安排任务,积极营造好学习环境,做好传帮带工作。
第十五条轮岗锻炼期间,轮岗锻炼干部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钩,由市纪委负责考勤、考核,轮岗期满后回原单位。
第十六条轮岗锻炼干部在轮岗锻炼结束后,向市纪委提交思想工作总结,填写《轮岗锻炼考核鉴定表》,由市纪委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作出鉴定,提交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对抽调轮岗锻炼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市纪委将在评优树模及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定中予以优先推荐。
对不服从工作安排,自我要求不严,纪律作风松懈,影响工作开展的,由市纪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商组织部门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市纪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和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共同负责。
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要重视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在培训时间上予
以充分保障,并将培训经费列入办公经费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市纪委有计划地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进行教育培训,新提拔任用县(市、区)纪委书记原则上必须参加中纪委组织的综合业务培训班;新提拔任用市直部门单位纪委书记、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原则上必须参加省纪委组织的综合业务培训班。
第二十条市纪委负责对全市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业务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安排。
县(市、区)纪委也要根据各自实际,利用本地资源或邀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师资力量,举办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参加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业务培训、党员教育、外出考察等活动。
时间超过1个月的,报市纪委备案;超过2个月的,须经市纪委批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纪委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各项纪律的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中。
第二十三条市纪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的检举、控告、投诉,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纠。
对社会上反映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的有关苗头
性问题,采取谈话、函询等形式,要求监督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在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和新闻工作者当中聘请一定数量的特邀监察员,听取他们对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的改进和加强干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章奖励惩处
第二十六条严格奖励和惩处。
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相关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及其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市纪委给予表彰奖励或由市纪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荐表彰奖励。
其他方面的表彰、奖励,由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实行诫勉谈话制度。
各县(市、区)纪委书记、市直各部门单位纪委书记、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任职期间,由市纪委主要领导会同市委组织部领导进行不定期谈话;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干部由市纪委指定专人进行诫勉
谈话。
第二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干部必须带头遵守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条规严肃处理。
(一)玩忽职守,歪曲事实,篡改、隐匿、销毁或伪造证据,酿成错案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二)滥用职权,侵犯党员民主权利或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三)徇私枉法,泄露党和国家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秘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纪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