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国行政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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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行政组织的组成、职能与机构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行政正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市 长、州长、县长、乡长、镇长、秘书长、部门首长组成。各 级地方政府对本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管理。
国家一般规定省级政府设40个左右机构,地级市设30个左 右机构,县级设20个左右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行政组织的设置与运行,本着精简、统一、效 能原则,不断进行调整与改革,并有一定的成 就。
3.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贯彻了民主集中 制原则。
4.新中国行政组织发展历程中的弊端:
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以及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 的直接管理方式是根本原因,其根源于无所不 包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中认识到,转变政府 职能是我国行政组织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第五章中国行政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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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阶段(1967—1974年)
66年5月“文革” ,各级各部门陷入瘫痪。67年 初,成立军管会或派驻军事代表集党、政、军诸权 于一身。后又建立“革命委员会”(简称革委会) 成为政府机构。70年国务院机构从79个减为32个 总数为建国后的最低点。
4.第四阶段(1975——1981年)
各级政府之间实行的是严格的层级节制,最后一切权力归 中央政府。故中国的行政体制属于中央集权型体制。
改革开放后,对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关系逐渐进行了改革, 主要是在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权集中于中央、地方事务分权 于地方方面进行了改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组织的特点
1.新中国行政组织具有充分的人民性。
75年底,国务院机构总数达到52个,81年间月, 国务院设部委机构52个、直属机构43个、办公机构 5个,共100个部门,为建国以来的最高点。
(二)地方行政组织与中央行政组织的关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行政组织的层级。
49年建国初,地方行政组织有大区(东北、华北、西北、华 东、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省、县、乡四级。
本章小结:
▪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在国家 机关中的法律地位:在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关 系上,国务院处于从属和被监督的地位;在与地 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国务院处于国家 行政系统的最高地位。从法律地位看,地方各级 行政机关具有两重属性:一方面,它们是地方各 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同级国家权力机 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它们接受上级国 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并服从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的统一领导。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 依法设立的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具有 特殊性。
54年宪法。地方行政组织有省、县、乡三个层级。撤消了大区 行政组织。
现在全国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 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省是地方行政组织中的最高层级,与省同级的有自治区、直辖 市、特别行政区。县同级的有自治县、县级市。与乡同级的有 镇、民族乡、民族镇。另外在省和县之间,有自治州、地级市 和省政府的派出机关地区行政公署(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实 际上我国多数地方政府是四级:省、市(地级)、县、乡。另 外,在我国还设有行政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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