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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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防范和降低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业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营业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认真核实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资料,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职责,遵守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当提醒其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参与债券市场交易。

第四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该交易行为称融资交易(也称正回购);“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该对手的交易行为称融券交易(也称逆回购)。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质押券,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章基本交易规则
第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条沪、深两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基本交易规则如下:
一、申报规定。

二、回购期限。

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天期、2天期、3天期、4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91天期和182天期,
三、申报代码。

沪市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质押券的申报代码与原债券代码不同(详见附件1);深市质押券申报代码与对应债券
代码相同。

四、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提交质押券”;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转回质押券”并卖出。

六、债券回购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七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向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券。

在质押期间,不得对质押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八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

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九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债券回购交易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

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深市: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
沪市: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天)回购天数,是指本操作规程第六条第(二)款所述债券回购品种对应的回购期限。

第十条每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到期购回金额=成交数量×购回价
第十一条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

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按照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第三章参与投资者的要求
第十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申请进行债券回购业务投资者没有特别要求,凡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均可申请融券交易和融资交易。

第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一、普通投资者只能参与融券交易;专业投资者既可参与融券交易,也可参与融资交易。

二、投资者参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融资交易(即正回购)的,必须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并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

(一)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2、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3、最近3 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
4、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 万元;
2、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 万元;
3、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4、最近3 年内具有10 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
5、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三、拥有或租用在上交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成为专业投资者。

四、普通投资者申请专业投资者资格的,营业部柜台受理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提交资料
1、个人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沪股东账户卡
(2)有10 笔以上债券交易成交记录的债券历史交易对账单(最近三年在其他券商券的债券交易记录可以累计);
2.机构投资者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深沪股东账户卡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3)有10 笔以上债券交易成交记录的债券历史交易对账单(最近三年在其他券商券的债券交易记录可以累计);
(4)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者距申请成为债券市
场专业投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

(二)柜台受理
1、基本条件审核
(1)个人投资者营业部必须审核其投资者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机构投资者营业部必须审核其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以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作为审核依据)。

(3)最近三年累计十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一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一笔成交记录)。

2、进行风险揭示
柜台工作人员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债券业务的基础知识、交易规则、产品分类与特点、存在的风险,重点强调债券正回购的交易方式、产品特点与交易风险等,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与《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3、进行适当性评估
柜台工作人员指导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级,投资者签字确认其结果;
4、进行知识测试
柜台工作人员指导投资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测试得分高于80 分(含)的,测试通过,允
许申请开通“质押正回购”权限;对于得分低于80 分的,不能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但可继续参加培训重新考试,直至通过。

5、资格确认
柜台人员指导投资者填写《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并签名,柜台经办人签字后报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审核无误后负责人签名确认。

6、权限申请及开通
(1)柜台人员通过CIF二代系统中“股东账户管理—债券专业投资交易权限申请流程表单”中为客户提交申请。

(2)柜台人员联系信息技术部相关人员在系统中生成《上交所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证券账户报备表》。

(3)柜台人员将客户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及机构客户提供并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扫描发送于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岗人员,进行审核。

(4)待审核通过后,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人员在上交所会员专区中做债券专业投资者报备。

(5)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交易管理岗人员将报备结果通知营业部柜台人员。

(6)报备成功后,通知营业部在系统中为客户开通融资交易(正
回购)权限。

第四章交易委托受理
第十五条回购交易委托分为逆回购交易委托和正回购交易委托两种,根据交易所规则有所不同。

第十六条债券逆回购委托,指投资者通过“卖出”交易所回购品种的方式实现融券交易申报,其委托受理与普通A股委托相同,可采用柜台委托或自助委托方式(自助委托方式在客户开户时默认开通)其中柜台受理流程如下:
一、对投资者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二、指导客户填写《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并审核,检查客户账户中是否有足额的可用于融券交易的资金,确认无误后将客户融券交易委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申报。

第十七条债券正回购委托分为债券质押入库、融资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出库几个环节。

一、债券质押入库委托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债券,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折算比率,转换成可用于融资交易的标准券的申报;
二、融资回购交易委托是指投资者根据账户上可用标准券的数量,通过“买入”交易所回购品种的融资申报;
三、债券质押出库委托,是指将投资者持有的标准券转换为原入库对应债券的申报。

第十八条债券质押入库及融资回购交易委托,柜台办理流程如
下:
一、投资者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深、沪股东账户卡;
二、柜台业务处理步骤
1、对投资者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2、对参与上交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客户,柜台人员还要审核客户是否符合债券专业投资者资格,并对其证券账户债券市值进行核对。

3、指导客户填写《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并审核,同时交客服主管或营业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柜台人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办理质押入库委托申报;
4、质押入库委托申报操作完成后,投资者账户内相应增加对应的标准券;
5、指导客户填写《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并审核,检查客户账户中是否有足额的可用于正回购交易的标准券,确认无误后将客户融资交易委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申报。

6、留存《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重点关注事项
1、投资者办理债券质押入库前,必须开通“回购融资”权限。

2、上交所规定,专业投资者标准券使用率不能超过90%。

可用标准券数量=债券面值×标准券折算率×90%。

3、营业部办理债券质押入库时,应检查债券是否属于质押券品
种。

投资者当天可多次重复办理债券质押入库业务。

4、投资者在债券回购交易期间内如有质押券到期兑付,须及时提供其他债券进行替换,由营业部根据中登公司相关规定,通过先转入后转出的方式,用该等额债券将拟兑付的质押券或已经兑付的本息换出。

5、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倍。

回购放大倍数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放大倍数=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投资者账户净资产。

第十九条债券质押出库委托,柜台办理流程如下:
1、对投资者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2、指导客户填写《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并审核,同时交客服主管审批通过后,柜台人员通过柜台交易系统为客户办理质押出库委托申报;
3、质押出库委托申报操作完成后,投资者账户内相应增加对应的债券;
第二十条深交所质押券的出、入库及回购交易委托目前只能通过柜台委托方式进行;
上交所质押券的出、入库和回购交易委托可以通过柜台委托,也可由客户申请自助委托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客户需要办理上交所质押券出、入库和回购交易自助交易的,营业部须通过“重要事项申报”向公司报批,获准后按规定
与客户重新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将第十五条中的第(一)款“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的,须以柜台委托方式进行”改为“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申请正回购的,可以通过柜台委托方式和客户自助委托方式进行”,并将与客户重新签订的合同作为“重要事项申报”的附件。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以下投资者不能申请参与债券交易
一、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投资者;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债券交易的投资者;
三、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营业部总经理对本营业部的债券回购业务及由此业务引发的风险全面负责,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客户回购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于拟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投资者,营业部应审慎进行选择,不得受理有恶意透支记录或倾向投资者的正回购业务申请。

第二十五条营业部客户服务部门根据本营业部客户的实际情况建立正回购业务台账,并安排专人逐日关注账户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营业部客服人员应于每个交易日中午闭市(11:30分)前提醒当日有到期融资交易的客户,要求其在资金账户中留有足
额的用于购回清算,防止产生透支。

下午14:00分,营业部客服人员发现正回购客户购回日可用资金不足的,应及时向营业部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账户出现透支或欠库的,应第一时间向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投资者于次一工作日12 时前予以补足。

第二十八条营业部客服人员提醒或通知融资交易客户债券回购期限到期、备足购回清算资金、限期归还产生透支均须留痕,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书面提示、邮件、短信等。

第二十九条对融资交易产生透支的客户,公司按投资者签署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向投资者收取垫付资金的利息(按回购到期日一天期回购的成交均价计算利率),并按透支金额或质押券欠库等量金额向投资者收取每日0.1%的违约金。

第三十条投资者账户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透支或欠库的,营业部应停止该投资者的正回购业务。

该投资者如需要继续开展正回购业务,应重新向营业部申请批准;情节严重的,营业部应取消投资者正回购资格。

第三十一条对于发生投资者透支或欠库的营业部,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将向该营业部下发风险警示函;情节严重的,暂停营业部开展正回购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上海交易所对投资者进行融资交易的规定,即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倍。

公司建议
客户在参与深交所融资交易时参照上交所上述规定执行,营业部客服中心经理对此要求进行严格把关。

第三十三条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对客户标准券使用率、债券融资交易放大倍数进行监控,对超过债券融资交易放大倍数的客户,风险管理部将向该营业部下发风险提示函,营业部督促客户及时转入资金、卖出债券或办理质押出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当客户产生透支且不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或回购放大倍数超过5倍的,营业部有权根据《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对客户证券进行处置,直至客户债券融资交易(放大倍数)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营业部应按照《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客户资料、交易凭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妥善保存客户填写相关资料,对于已经开户的客户,应及时放入客户档案袋中。

第三十六条以下客户回购交易资料要求及时扫描上传至柜台系统中:
一、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自助方式填写的无须留存);
三、《综合业务申请表》;
四、《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
五、《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七、《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机构客户还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最新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距申请成为债券市场专业资者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作为净资产证明)原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
九、《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等;
第三十七条《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由营业部根据情况进行打印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操作规程由经纪业务管理总部修订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操作规程自2013年1月1日之日起实施,原有质押式回购业务规定与本规程冲突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一览表
附件二:《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附件三:《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
附件四:《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测试试卷》
附件五:《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附件六:《质押券提交(转回)申请表》;
附件七:《债券回购交易申请表》
附件八:《制定本规程主要参考制度一览表》
附件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名单及出入库代码一览表
附件二:
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甲方(客户):乙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客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部证券账户:上海:_________________ ,深圳: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实施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九)套做:是指融资方在正回购交易期间内,使用回购融入的资金重复买入债券并再进行正回购交易的操作方式;
(十)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已阅读《债券回购交易风险提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遵守有关回购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来源合法;
(二)证券账户内的债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前未进行质押或存在其它权利瑕疵;
(三)在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四)在回购交易期间出现透支或欠库时,能够及时提供等值资金或债券以补足。

第三章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登记、托管、交易、清算、交收、提交或转回质押券以及其他与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
2、获得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获得相应的利息;
3、向乙方或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系统查询回购交易的相关信息;
4、本协议约定的等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对所提交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以及其他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且在上述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妥善保管法人营业执照、印章等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办理回购交易时,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向甲方收取交易费用、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回购交易
第八条提交质押券
(一)甲方在回购交易前应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乙方名义将相应债券作为质押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申报提交,并以乙方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二)甲方委托乙方提交质押券的,须向乙方提交《质押券提交申请表》,《质押券提交申请表》须填写证券账户、提交品种及数量、提交日期等,并经甲方有效签署;
(三)乙方收到《质押券提交申请表》后,有权对甲方的质押券提交申请进行审查,并对甲方证券账户债券余额检查。

乙方审查和检查无异议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申请的时间、品种、数量等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四)质押券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证券账户发生的回购交易到期购回款、利息、违约金及处分质押券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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