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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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
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12.22
•【字号】云国土资[2010]399号
•【施行日期】201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
批工作的通知
(云国土资〔2010〕399号)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
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
(一)管理范围
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的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矿业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紧缺矿产(附件4)。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管理分工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按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规定,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除国土资源部审批外的矿产资源压覆审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进行初审并出具是否同意压覆的初审意见。
建设项目压覆中型以上矿产地(无论是压覆部分或是全部);或压覆小型矿产地,但属当地稀缺或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重要矿产资源,项目所在地州(市)、县
(区、市)级人民政府应出具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意见。
三、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批要求
按本通知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的或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分别向省、州(市)、县(区、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XXX矿业权设置情况。
调查范围一般建设项目征地外延50-100米范围,特殊项目由建设单位确定调查范围。
(二)工程建设项目如不压覆矿产资源,也不与矿业权范围重叠的,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调查结果备案(“申请”提纲见附件1)。
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建设项目用地不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结果的备案证明。
(三)建设单位在调查中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与矿业权范围重叠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尽量避让,如无法避让,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提纲见附件3)。
1.拟建项目用地范围与采矿权范围重叠的,评估单位应对压覆区的坐标、面积、是否压覆矿体、压覆矿体资源储量(占整个矿区资源储量比例)、资源品质、经济价值、拟建项目建设与矿产资源开采相互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
2.拟建项目用地与探矿权范围重叠的,评估单位对压覆区的坐标、面积、探矿权人开展工作情况、压覆区找矿前景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已形成成果的探矿权评估按上款规定的压覆采矿权评估方法执行)。
3.拟建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并不动用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及相关补偿内容。
补偿范围按国土资源部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包括:(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缴价款费等相关费用(无
偿取得的除外)。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四)评估报告经州(市)初审后送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机构组织专家审查。
报告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1.提交建设单位关于X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请示(正式公文形式,见附件2);
2.提交《X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编写提纲见附件3);
3.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纸质和电子报盘各1套。
(五)建设单位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四、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
(一)凡符合调查备案要求的,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备案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出具《XXX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调查结果备案证明》。
(二)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要求的,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矿业权人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相关矿业权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未压覆矿产资源的按本条(一)款执行。
(四)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开采和破坏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
五、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与土地管理工作的衔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和沟通,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省级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有关材料。
否则,不予受理其用地申请。
(一)在州(市)、县(区、市)、乡(镇、街道)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已探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以及矿产资源规划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充分考虑城市(镇)建设发展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问题,合理确定城市(镇)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镇)建设用地布局。
要求在编制州(市)、县(区、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对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地区统一开展调查,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后,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不再办理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州(市)、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出让或划拨用地前,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三)未统一开展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和预登记的城市(镇),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审批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六、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管理
开展建设项目调查的单位或评估的地质勘查单位,要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开展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估工作,并对提交的调查材料及评估
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的地质勘查单位如出具虚假调查评估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将按《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暂停其建设项目用地压覆调查评估工作资格。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云国土资〔2008〕314号和云国土资储〔2009〕14号文件即日废止。
附件1;关于XXX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调查结果的备案申请(编写提纲)(略)
附件2;关于 X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请示(编写提纲)(略)
附件3;ⅩⅩⅩ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略)
附件4;云南省优势矿产资源一览表(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