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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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登记备案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从业进行管理,维护我市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51 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154号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其所辖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招标代理行为做出评价。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渝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在本市购买或租赁固定的办公用房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4、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一次性确定申报本年度在渝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技术经济负责人须是总公司专职人员,且总公司派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总数不少于8人.其中,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须转注册到分支机构)。
5、近三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无被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机构处罚记录及不良行为记录;
6、法律法规和市城乡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城乡建委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
第七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渝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该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八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书后,方可入渝参加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有效期内在我市承接了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
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渝承接业务后,应组建项目班子。
每个项目班子应由3名以上入渝登记备案人员组成,其中包括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及组织开标评标人员,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注册执业证书。
第十条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应与本市从业人员同样参加市城乡建委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后10日内到市城乡建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城乡建委.
第十二条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登记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渝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市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市城乡建设和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经市城乡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取得登记备案证,擅自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
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规避招标监管或其他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在渝有参与违法工程招标代理、非法挂靠、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等行为的,由具体实施项目监管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城乡建委,由市城乡建委根据情节轻重做出是否撤销备案登记证的处理决定,并函告企业注册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市城乡建委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人员、管理、市场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动态监管,督促企业抓好管理.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外地企业在渝是否符合入渝登记备案时应具备的条件,登记备案人员是否在重庆从业,是否与其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凡发现有不符合入渝登记备案条件的,或登记备案人员不在重庆从业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入渝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七条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对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渝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进行公正评价,评价结果应告知企业并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将此作为该企业年度登记备案复核的依据。
第十八条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建设程序、建筑市场管理、地方法规、标准、规范、文件、管理政策等方面的宣传与咨询服务,主动提供有关帮助,履行告知义务,为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渝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建立对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激励机制.鼓励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创优和参与我市行业评优评先,入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创优和参与评先与本市企业同等对待。
第二十条被取消入渝登记备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