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平人寿保险使用发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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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平人寿保险使用发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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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对于发票的使用,都是有相关批复的。
下文本店铺收集的是关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使用发票的批复,供大家阅读!
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问题的请示》(沪地税征〔20XX年1月1日起,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区域集中(上海市、天津市)打印保单(即人身保险合同)和保险费发票。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X210MM(见附件1)。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
(三)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手开无效”、“条码”。
在“保险公司签章”位置套印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左侧距保费打印区
左边线15MM,“发票专用章”字体顶部与保费打印区底边线对齐。
保险费发票印制内容标有英文对照。
保险费发票中间为保险费打印内容。
(四)保险合同回执印制内容为空白。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
三、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集中打印的程序
(一)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费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在每年5月底前或10月底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报送印制计划。
(二)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在每年7月底前或12月底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领购保险费发票,并将领购的保险费发票送到各自的集中打印点。
(三)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将各地保单数据传送到各集中打印点,并按照统一的程序将保单和保险费发票打印装订成册,再传递到各地级市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的中心支公司,由各中心支公司交付投保人。
四、保险费发票使用情况报送
(一)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分公司应按季或半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报送“集
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见附件2表一)。
(二)各地级市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见附件2表二)。
是否需要以电子方式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见附件2表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费发票存根数据应保存5年。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各省市分公司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提供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其他分散出单业务所需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
(三)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实施全国统一的集中出单、出票系统,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该公司的保险费发票,以保证统一出单、出票的准确性。
附件: 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票样
2.集中出单保费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