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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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中;欠水产店的债务为何人债务 应该由何人清 偿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确定甲乙丙开办饭店的性质
二合伙的特征
1 合伙具有团体性 它能够以统一的身份 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合伙可以起字号;以字 号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起诉 时表明字号;并注明合伙人
2 合伙协议是合伙形式的基础条件 通过合 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型联营与合伙 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有
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一是《合伙法 》1997年8月1日施行
甲为厨师;甲 乙 丙三人约定开办饭店 订立协议约定 :甲负责灶上事务;乙提供三间房屋;并负责饭店经营 ;为负责人;丙出资10万元;但不参加饭店事务处理 每 年春节前结算;盈利按4:4:3分配 后乙到工商管理 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 开始3年;3人合作很好;每年都 按照约定比例分得利润 但第四年不仅没有盈利而且 欠某水产店货款5万元;水产店找乙要钱;乙提出应该 由丙还;因为;饭店是丙出资办的 水产店找丙;丙则提 出饭店是甲 乙开的;自己不参加经营;只是借10万元 给他们
6债权人扣押权行使的限制 某一合伙人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扣押该合伙人的份额;但 需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7份额出质的限制 《合伙法》第24条规定 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无效;或作退伙处 理;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合伙事务的
合伙事务是指合伙事务人对外代表合 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 一合伙事务的人 《合伙法》第25条
3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人不得经营与合伙业务 相竞争的事业 否则;应将经营取得的盈利归 于合伙
三合伙事务的异议与撤销
• 按约定合伙人分别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 其他合伙人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时;该合 伙事务应暂停;等待合伙人取得共同意见 后再
受委托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合伙协议 或不合伙人共同决定的事务;其他合伙人 可以撤销委托;一经撤销;该合伙人不再是 合伙事务人 第29条
五合伙经营事务的监督
• 不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合 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随时检查合 伙事务情况 了解财产使用情况和 查阅帐目等


1998年2月;王某以6000元 张某以2000元 陈某 以2000元 李某以1900元为股金共同出资;口 头约定按股分红;合伙开办展望计算机服务部; 并以张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由于张某 个人还在经营服装;他没有参与合伙的经营管 理;而是委托其兄进行管理 1998年2月至6月9 日期间;张兄亲自管理合伙的财务 同年6月10 日张兄将财产交给合伙人陈某管理;1999年2 月合伙终止 在张兄管理期间;在与刘某的诉 讼中;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张兄擅自放弃 了该合伙对刘某享有的债权5000元
以技术出资的;无论是以技术的所有权还 是使用权出资;出资方对出资的技术也要 付担保责任 出资技术的风险责任由全体 合伙人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分担
合伙人还可以以劳务 信用出资 以劳务出资 是合伙人以其智力上或体力上的经营性劳务 折价抵充出资 但隐名合伙人一般不能以信用 或劳务出资 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 理的财产出资;不得公开征集资金或发行流 通证券;否则;合伙协议或发行的证券无效
1999年1月下旬;陈某和李某要求退伙; 并要求张某承担其兄擅自放弃债权给其 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按约定分配 盈余
1 张某可否委托张兄管理合伙事务
肯定说:认为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 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有的学者称之为第三类主 体
二 非法人组织的特点
一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 会组织
三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一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 人组织
2 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通则第32条和合伙法第19条都规定合伙人对合 伙财产共同管理和使用;没有规定合伙财产的
性质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 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 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据此可知;对合伙财产的性质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按份共有 即各合伙人按照出资的份额或约定的份额对合 伙财产享有所有权
• 1 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人 • 2 经约定或退选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人 • 3 全体合伙人推荐一合伙人作为负责人合伙事务 • 4 可以聘任非合伙人担任经营管理人 第35条
二合伙事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合伙事务人的权利:
1因合伙事务所垫付的必要费用;有请求合伙组 织偿还的权利
2因合伙事务而遭受不可归责于自己的损害;有 请求合伙组织赔偿的权利
3 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法律地位
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体地位 目前我国民法学界 对此有三种观点:
1认为合伙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除自然人 法人之外;不存在第三种主体传统观点
2认为应赋予合伙民事主体地位;合伙既不同于 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
3认为应区别对待;简单的临时性合伙没有形成 组织;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已形成并 经过工商登记的合伙;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问:1 甲 乙是否是合伙
2 该案如何解决
二 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它是指合伙人为凑集合伙事业所需资本而 实施的给付;即全体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的 约定实际缴付的出资总和 它是合伙进行 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 1 出资的种类
合伙人可以用资金 实物 技术 劳务 信用 及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实物 技术出资的标的 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合伙协议 应对此约定
3合伙事务;如约定报酬的;有合伙组织支付报酬 的权利
2 合伙事务人应承担的义务
1注意义务 合伙事务人应与处理自己事务 为同一注意 否则;给合伙共同利益造成 损失应赔偿
2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 合伙事务人应亲 自合伙事务;及时向合伙组织汇报合伙事务情 况;对于收取的合伙事务的受益应及时转移给 合伙组织
重大的合伙事务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 1 处分合伙的不动产 2 改变合伙名称 3 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经营管理人 5 转让或处分合伙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 6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等
四合伙事务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合伙或合伙组织对合伙人 合伙事务的限制或合伙人 对外代表合伙组织权利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合伙组织不能以合伙事 务人越权;主张合伙事务人 与善意第三人的行为无效 参见《合伙法》第38条
与普通合伙不同的是: 1有限合伙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公开
记载合伙事项的合伙证书;其名称必须包含有 限合伙;但不得包含有限合伙人的姓名;否则 与普通合伙人承担相同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若参与了; 则对合伙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相同的责任;
3有限合伙人可以获得投资收益;可以转让其在 合伙中的权益;在合伙解散或退伙时;如清偿合 伙债务后;合伙仍有剩余财产的可以取回出资
2 财产责任不同 合伙债务由合伙人对外承 担连带无限责任;法人成员仅以出资额为 限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出资后;法人成员 对法人不再承担财产责任
3 经营方式不同 合伙组织的经营由合伙人 共同决定;共同经营;也可推选代表经营;法 人是由法人机关决定经营
4 成立的条件不同 合伙是按合伙合同成立 的;出资额 出资方式 利润的分配 债务的承 担等都由合伙合同约定的;法人是依照法律 法规 章程而成立的;其成立有法定的严格条 件和程序
• 主流认为合伙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 其独立主体地位主要表在:
1 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2 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3 合伙利益的相对性 4 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性
四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1 财产性质不同 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由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它只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法人财产具有完全独立性;法人 财产与法人成员的财产完全分开
二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与不需要登记 的非法人组织
四 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1 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2 须有自己的名称 3 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 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二节 合伙
一 合伙的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 合伙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依据协议组成的共同
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营利性组织 在我国现行民商立法上;合伙包括个人合伙 合伙
3 合伙财产的保全
• 为了保证合伙人共同经济目的实现;也为保 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合伙财产 的保全 其措施主要有:
1合伙财产分配的禁止 在清算前;除依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 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比如不得请求返还出 资或分配其他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合伙法第20条规定 合伙人在清算前私自处分 合伙财产的;合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占有 使用权的限制 合伙人无权以合伙目的以 外的其他目的占有 使用合伙财产
3份额转让的限制 不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或约 定;合伙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出资份额;经 同意转让的及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购买权
4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合伙法》第 42条
5债权人抵销权的限制 《合伙法》第41条
1出资财产归属不同 前者合伙人各自出资;财 产归合伙人共有;后者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出 名合伙人所有;
2权利义务不同 前者合伙人权利义务相同; 原则上都有合伙业务的权利和义务;而后 者中隐名合伙人不能合伙业务;没有表决 权;不能为合伙的当然代理人;无权干涉合 伙的终止;
3主体资格不同 前者各合伙人对第三人都 是权利主体;而在后者只有出名合伙人是权 利主体;故隐名合伙人死亡;不影响合伙业 务的继续
5 出资方式不同 合伙出资方式灵活多样;可 以是劳务出资;法人出资有注册资金的要 求
五合伙分类:普通合伙与隐名合伙
大陆法系以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 作此划分 普通合伙是具备合伙一般特征的合 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一方隐名合伙人对他 方出名营业人进行投资;分享利润;但不参加 业务;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 二 者的区别主要有: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与合伙的雇工有质的区别:
1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和其他合伙人之间是合伙 合同关系;而雇工与合伙组织之间是雇佣劳动 关系;
2前者对合伙组织的经营事务有表决权;雇工没有; 3前者与其他合伙人之间适用互为代理原则;而后
者与合伙人之间不适用该原则; 4承担责任及享受的利益不同
二合伙财产
1 合伙财产的构成: 1出资投入的财产 2合伙名义取得的收入
案例
甲 乙双方协商;甲方出资10万元交由乙方联合 经营黄麻;一切经营活动由乙方负责;盈亏与 甲方无关;由乙方每月固定支付甲方利润5000 元和10万元的6 6%利息;到年底本金和利息 利润一次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方即拨款10万 元转入乙方帐户 到期后;甲方多次催款;乙方 因经营管理不善分文未付 甲以合伙合同投资 纠纷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按约承担责任
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以消耗物或种类 物出资的;可推定合伙人以所有权出资;以 不可消耗物或特定物出资的;应以具体情况 判断
若以实物所有权出资;应及时将所有权过户 给合伙;成为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以实物使 用权出资的应明确该物在使用中的正常耗损 由何方承担;无论哪种情况;出资人都要为其 出资的标的物承付担保责任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的地位 第二节 合伙 第三节 其他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的地位
一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地位
非法人组织又称为非法人团体;是指不 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 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即其他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地位:
否定说:认为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与法人两类;非 法人组织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 只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有的也仅具 有诉讼能力
4承担责任不同 前者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负连带无限责任;而后者隐名合伙人仅 以出资额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出名 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
3 有限合伙
指由管理合伙营业;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 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不参加合伙事务管理; 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有 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
它最早出现在英美法上;美国1916年颁布 《统一有限合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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