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的质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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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的质保条款
一、质保期限
甲方(建设方)与乙方(施工方)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为期两年的质量保修期。

在此期限内,若发现任何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缺陷或损害,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或更换。

二、质保范围
1. 结构安全性:包括主体结构安全、地基基础稳固等;
2. 功能性能:涉及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设计要求;
3. 装饰装修:包括内外墙面、天花板、地面等装饰层的品质;
4. 安装设备:涉及电梯、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等设备的正常运行;
5. 防水防漏:屋面、墙体、卫生间等部位的防水效果。

三、保修责任
1.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响应,并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验。

2. 对于确认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的情况,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组织维修,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3. 若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乙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进行紧急维修。

四、质量问题处理
1. 甲方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的问题描述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迅速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与甲方协商确定维修方案。

3. 完成维修后,乙方应提供相应的维修记录,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确认文件。

五、质保金
1. 为确保质保期内的质量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乙方应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一定比例的质保金给甲方。

2. 质保期满后,如无未解决的质量问题,质保金应全额退还给乙方。

六、违约责任
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质保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可采取必要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其他事项
1. 质保条款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但解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本合同中的质保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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