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收》PPT课件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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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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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镇土地使用税
6、减税、免税 (1)政策性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 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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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 产 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
、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 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工程结束 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 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 税。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 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课税主体) 纳税人是国家行使课税权所指向的单位和个人, 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课税对象(课税客体)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 物,即国家对什么事物征税。 根据课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全部税种分为5大类: 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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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6、 减税、免税 (1)减税范围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 收。 2)一部分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
孤独以及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 准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6)中、小学校及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
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学校兴办的校办工厂、校办 企业、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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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 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一种税。
1、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 人。 2 、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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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困难性及临时性减免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但年减 免税额达到或超过l0万元的,要报经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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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 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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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三、中国现行房地产税
中国现行房地产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其他与房地产紧密相关的税种主要有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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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 产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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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7、 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是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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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3、 税率和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具体分4个档次:①以 县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 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②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 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③人均耕地在2亩 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④ 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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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二、税收制度及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各项税收法 律、法规、规章和税收管理体制等的总称, 是国家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总规范。
税收制度由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课税对象、税基、税率、附加、加成和减免、 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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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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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1)强制性。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所有的 纳税人强制性征税,纳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国家 税收。
(2)无偿性。指国家取得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 需要直接偿还,也不支付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所谓 税收,就是向居民无偿索取。
(3)固定性,也称确定性。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 律形式,事先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和课税额度。这 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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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
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 用权属资料。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 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 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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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 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 厂用地; 5)集体的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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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 产 税
5、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 税人,应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2)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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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 产 税
6、减税、免税 下述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是, 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经营 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其附 设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对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如确属于农业 户口,可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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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6)对不属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
但确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可按为农业服务直接效益占 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征收额。
(2)免税范围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沿线、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经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 ,应从改变用途起补缴税款。
后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减免税额一般应控制在农村居 民新建住宅用地计征税额总额的10%以内,少数省区贫 困地区较多的,减免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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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3)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 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 照顾。
4)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 办法修筑的公路,缴税确实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 政厅(局)审查核定,提出具体意见报财政部批准后, 可酌情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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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6)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置。纳税人 的违章行为通常包括偷税、抗税、漏税、欠税等不同 情况。偷税和抗税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漏税和欠税属 一般违章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 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批评教育、强行扣款、加收滞 纳金、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房产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设定 的,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
1、纳税人 凡是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 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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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 产 税
2、 课税对象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 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3 、计税依据 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 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4、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 .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1、 纳税人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 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居民 和其他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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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2、 课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从事其 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 的土地,占用前3年内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 视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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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5、 加成征税 根据有关规定,加成征税政策主要有以下二项: (1)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 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 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2)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 年不使用的加征规定税额2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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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3)税基 即课税的具体对象,有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
(4)税率 税率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即对课税对 象的征收比例,体现征税的深度。 按税率和税基的关系划分,税率主要有比例税 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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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5)附加、加成和减免 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主要通过税率的高低来调 节,但还可以通过附加、加成减免措施来调节。 1)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主要有附加和加成。 附加是地方附加的简称,是地方政府在正税之 外附加征收的一部分税款。 加成是加成征收的简称。对特定的纳税人实行 加成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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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加成与附加不同,加成只对特定的纳税人加征 ,附加对所有纳税人加征。
2)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措施有:减税、免税,以 及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
减税就是减征部分税款,免税就是免交全部税 款。减免税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 社会政策的要求而对某些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 某些特定的纳税人给予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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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 产 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 后,可免征房产税。 2)对企业因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 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恢复生产的时候, 应依照规定征税。 3)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 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房地产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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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刘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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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纲要
1、税收制度概述 2、房 产 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耕地占用税 5、土地增值税 6、契 税 7、相 关 税 收 8、有关房地产税收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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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 规范形式,其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 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 手段。税收的本质决定了它具有强制性、无偿 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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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镇土地使用税
3、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 面积。 4、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 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小分4个档次:①大城市 0.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至8元;③小城市0.3至 6元;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至4元。
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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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4 、 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 依据,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耕地占用税 实行据实征收原则,对于实际占用耕地超过批准占 用耕地,以及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 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法 征收耕地占用税,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 理。
(2)纳税期限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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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镇土地使用税
6、减税、免税 (1)政策性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 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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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 产 税
4)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
、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 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工程结束 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 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 税。
5)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 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
(1)纳税人(课税主体) 纳税人是国家行使课税权所指向的单位和个人, 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课税对象(课税客体)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 物,即国家对什么事物征税。 根据课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全部税种分为5大类: 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目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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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6、 减税、免税 (1)减税范围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 收。 2)一部分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
孤独以及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 准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6)中、小学校及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
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学校兴办的校办工厂、校办 企业、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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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 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一种税。
1、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 人。 2 、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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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镇土地使用税
(3)困难性及临时性减免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批,但年减 免税额达到或超过l0万元的,要报经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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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 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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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三、中国现行房地产税
中国现行房地产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其他与房地产紧密相关的税种主要有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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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 产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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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7、 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是在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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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3、 税率和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具体分4个档次:①以 县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 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②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 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③人均耕地在2亩 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④ 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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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二、税收制度及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各项税收法 律、法规、规章和税收管理体制等的总称, 是国家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总规范。
税收制度由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课税对象、税基、税率、附加、加成和减免、 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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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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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1)强制性。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所有的 纳税人强制性征税,纳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拒国家 税收。
(2)无偿性。指国家取得税收,对具体纳税人既不 需要直接偿还,也不支付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所谓 税收,就是向居民无偿索取。
(3)固定性,也称确定性。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 律形式,事先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和课税额度。这 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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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
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 用权属资料。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 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 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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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由地方确定的免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 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 厂用地; 5)集体的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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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 产 税
5、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 税人,应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2)纳税期限 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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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 产 税
6、减税、免税 下述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但是, 上述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经营 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但其附 设的营业用房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对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如确属于农业 户口,可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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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6)对不属于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
但确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可按为农业服务直接效益占 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征收额。
(2)免税范围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沿线、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上述免税用地,凡经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 ,应从改变用途起补缴税款。
后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减免税额一般应控制在农村居 民新建住宅用地计征税额总额的10%以内,少数省区贫 困地区较多的,减免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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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3)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确属安置残疾人就 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 照顾。
4)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 办法修筑的公路,缴税确实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 政厅(局)审查核定,提出具体意见报财政部批准后, 可酌情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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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6)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置。纳税人 的违章行为通常包括偷税、抗税、漏税、欠税等不同 情况。偷税和抗税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漏税和欠税属 一般违章行为,不构成犯罪。 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 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批评教育、强行扣款、加收滞 纳金、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房产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设定 的,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
1、纳税人 凡是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 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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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 产 税
2、 课税对象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 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3 、计税依据 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 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4、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 .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1、 纳税人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 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乡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居民 和其他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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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2、 课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从事其 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 的土地,占用前3年内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 视为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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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5、 加成征税 根据有关规定,加成征税政策主要有以下二项: (1)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 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 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2)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 年不使用的加征规定税额2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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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3)税基 即课税的具体对象,有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
(4)税率 税率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即对课税对 象的征收比例,体现征税的深度。 按税率和税基的关系划分,税率主要有比例税 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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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5)附加、加成和减免 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主要通过税率的高低来调 节,但还可以通过附加、加成减免措施来调节。 1)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主要有附加和加成。 附加是地方附加的简称,是地方政府在正税之 外附加征收的一部分税款。 加成是加成征收的简称。对特定的纳税人实行 加成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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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加成与附加不同,加成只对特定的纳税人加征 ,附加对所有纳税人加征。
2)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措施有:减税、免税,以 及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
减税就是减征部分税款,免税就是免交全部税 款。减免税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 社会政策的要求而对某些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或 某些特定的纳税人给予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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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 产 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包括: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 后,可免征房产税。 2)对企业因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 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恢复生产的时候, 应依照规定征税。 3)房产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 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房地产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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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刘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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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纲要
1、税收制度概述 2、房 产 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耕地占用税 5、土地增值税 6、契 税 7、相 关 税 收 8、有关房地产税收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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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制度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 规范形式,其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 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 手段。税收的本质决定了它具有强制性、无偿 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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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镇土地使用税
3、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 面积。 4、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 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小分4个档次:①大城市 0.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至8元;③小城市0.3至 6元;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至4元。
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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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耕地占用税
4 、 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 依据,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耕地占用税 实行据实征收原则,对于实际占用耕地超过批准占 用耕地,以及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 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法 征收耕地占用税,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