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审查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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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审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计审查管理,保障设计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设计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计审查是指对建筑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设计审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守法、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加强审核力度,提高审核水平,确保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四条设计审查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包括新建建筑、扩建建筑、改建建筑等。
第二章设计审查的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设计审查的目标是确保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合理性,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设计审查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验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和规划。
(三)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施工图纸是否清晰准确,工程量是否合理,材料、构件是否合格。
(四)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施工方法和工程管理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开展现场检查和验收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和质量。
第三章设计审查的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设计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审查:申请人提交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到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二)初审:审查部门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文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三)技术评审:根据设计方案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工作,评估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现场检查:对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五)审查结果: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和审查报告。
(六)审查结论:根据审查意见和审查报告,做出审查结论,决定是否批准设计文件。
第八条设计审查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合理性和合规性。
(二)设计文件应该表达清晰,图纸准确、完整,符合工程建设的实际要求。
(三)设计方案应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具备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设计文件应该包括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五)设计文件应该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划,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节能降耗等方面给予重视。
第四章设计审查的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设计审查工作应当由专业骨干和技术人员担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审查能力。
第十条设计审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审查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设计审查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审查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设计审查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提高审查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设计审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设计文件的保存和查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设计审查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四条设计审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设计审查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制度,对审查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激励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六条设计审查部门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设计审查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设计审查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学工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管理工
作,根据国家计____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
情况,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设计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纽带,是整个工程
建设的先行和关键,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工程质量、建设
周期、投资效益以及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起决定性作用。
初步设计是依据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而编制的
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安排年
度计划的依据。
第三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主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有关的标准、规范和
规定。
因此从这种意义来说设计审查是为国家“把关”。
对初步设计
的方案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等进行审理,
又是优化设计的过程。
第四条部建设协调司是化工行业初步设计审查的归口管理部
门。
各省、市化工厅(局、总公司)是各级地方化工设计行业的归口管
理部门,要组织、参与、配合部和各省市建委(建设厅)、计委、经(贸)委做好化工项目设计审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初步设计审查的条件与内容
第五条报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化工
____“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和“化工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并附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以及全部建厂条件的协议和复印件。
第六条引进装置必须在合同技术附件和商务合同签字后才能报审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执行,不得改变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和厂址方案。
如果因外界条件变化,需要做必要的调整时,需经原批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部门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批文中重新明确。
初步设计概算必须严格控制,超过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过多时,必须报告原批准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初步设计的外部条件应具有准确、可靠、齐全的设计基础资料,包括经过国家或地区有资格的部门批准的资源储量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工程地质报告、抗震设防标准、气象资料以及主要原料、燃料、供电、供水、交通运输、社会协作等正式协议文件。
第三章设计审查的原则及指导思想
第九条认真贯彻“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布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技术装备国产化”的五化设计原则。
第十条要推广新技术,把经过鉴定并在工业上有一年以上运行实践经验的新的技术成果用于工程设计,不得采用落后的甚至是被淘汰的工艺方法和设备。
新设计的大、中型项目,其技术经济指标要达到国内的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重视优化设计方案工作,在设计方案比选中,既要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又要结合国情,因地制宜,节约建设资金,节省占地。
在老装置的技术改造中,要处理好采用新技术与利用原有设施和全流程技术更新与改造部分旧设备的关系,要做到尽量利用原有设施,又坚持以新带老的方针。
对全厂的水、电、汽运输等公用工程需统一平衡,充分利用原有条件做好挖潜改造。
第十二条要严格执行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同时”(防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
老厂技改工程要贯彻环境治理以新带老,总量减少,点源治理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改进工艺技术,采用无害或少害的工艺流程,采用有效措施防止粉尘、毒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害因素对环境的污染。
“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对总图布置应做方案比较,对推荐的设计方案应有充分的论据。
第十四条要降低能耗,进行能量的分级和综合利用,实现能量有效转换。
要节约用水,减少直流水用量,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
第十五条对机、电、仪修,一般采用以小修为主,中修协作,不搞大修的原则,大修工作应与有关社会力量协作完成。
第十六条根据精简、高效和现代化管理的原则设置工厂管理体制及操作定员。
第四章初步设计审查的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设计的审查是一个过程管理,它从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日期开始,到工程验收为止,其中包括设计批复及调整概算等重大步骤。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和委托设计任务之前,应把备选的设计单位向初步设计的主审部门报告,以便对设计单位的资格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对引进技术项目,初步设计的主审部门要参加掌握主要的技术活动,如技术交流、合同谈判、设计和概算审核等。
对引进技术和装备的必要性可行性要经主审部门和相关部门事先审查。
引进的合同正文和技术附件,应及时报送主审部门,以便对组织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报主审部门的初步设计文件份数,小型项目为一份,大、中型项目为两份。
参加审查的相关单位由主审部门确定。
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后,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及时向主审部门汇报工程及初步设计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
主审部门对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初步设计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和补充,对符合审查条件的设计,小项目应在收到设计文件后半个月内,大、中型项目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审查。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证设计技术的先进、可靠,主审部门应邀请有关专家或有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审查。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上,主审部门应归纳各方面所提出的意见,经集中统一后形成纪要。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按纪要所提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形成文件后上报主审部门,经主审部门审查后正式行文批复。
第五章初步设计审批
第二十三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和化学工业部规定的行业技术政策,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化工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和限上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调整)的审批工作,凡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和限上项目,由化学工业部会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由地方单独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报化工部备案。
地方小型项目由地方审批。
化工部直属企业的基建和技改项目直接报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资境内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以中方为主的合资项目按第____条办理,以外方为主的合资项目应在有关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指导下由合同双方依法办理,中方代表应及时向省、部主管部门汇报审核准备情况、审核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化工厅(局、总公司)作为项目所在省、市的化工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和组织行业管辖范围内项目设计审批和行业归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初步设计经审批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对设计的主要内容和概算不得任意修改。
如有重大变更,需报请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____月____日生效。
设计审查管理规定(3)
名称:设计审查管理规定
一、目的
设计审查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建立设计审查机制,确保项目各阶段的设计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
设计审查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设计审查机构
1. 设计审查机构由本单位指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2. 设计审查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四、设计审查流程
1. 设计前评审:在项目启动之前,由设计审查机构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 设计阶段评审:在设计的各个阶段,由设计审查机构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3. 设计后审查:在设计阶段完成后,由设计审查机构对最终设计图纸和说明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4. 设计变更审查:如果在项目施工期间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必须经过设计审查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五、设计审查报告
1. 设计审查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向本单位提交设计审查报告,包括评审意见和建议;
2. 本单位应及时处理设计审查报告,并向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发审查意见和要求;
3. 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审查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设计方案。
六、设计审查记录
1. 设计审查机构应妥善保存设计审查记录,包括设计方案、审查报告、审查意见等;
2. 本单位对设计审查记录进行管理和归档,以备后续审查和评估使用。
七、违规处理
对违反设计审查管理规定的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依据本单位相关制度进行惩处,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合作等处罚。
八、附则
本设计审查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