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地方、公司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适时调整。

根据国家、地方及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公司的承受能力,制定并适时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二)以人为本,保障权益。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员工的利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及管理关系隶属于公司的退休人员。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企业补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以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在国家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提取,并单独建账,从成本中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支付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在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三)经公司批准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第六条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与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等相一致。

第七条员工必须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持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第八条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 报销起付线:0元
2. 报销比例:95%
考虑到武汉院区所在地区基本医疗门诊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武汉院区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南京院区标准执行。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 报销起付线:0元
2. 报销比例:95%
(三)医疗费中属于部分自付的项目费用,自付部分按以上比例报销。

部分自付的项目由各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确定。

医疗费中属于完全自费项目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条其他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一)离休干部按国家政策规定,由原渠道报销。

(二)转制前内部认定的工伤人员,因工伤部位及由工伤部位引发产生的医药费用按“先医保、再补充、最后部分由单位承担”的原则予以报销,具体按照《公司关于规范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待遇的决定》(〔2013〕186号执行。

(三)退休后纳入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门、急诊医药费按我院管理的退休人员待遇报销,住院医疗费按原渠道报销。

(四)特殊情况自费药报销:
1. 临终前最后一次抢救中的自费药给予补贴;
2. 罹患医保规定的三种特殊病(患恶性肿瘤需放疗、化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透析;肾移植后需常服抗排异药)的自费药给予补贴;
3.补贴标准:发生的临终抢救自费药和当年特殊病自费药总额的30%给予报销,最高补贴额为2万元。

(五)享受医疗照顾待遇的人员,其住干部病房床位费按照属地卫生部门政策规定的标准报销。

床位费超过标准
的,按照标准报销,未达到标准的,按照实际收费报销。

(六)两院院士按属地化管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的副部级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执行。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职责:
(一)负责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制定、资金预算编制、经费使用情况监督。

(二)负责补充医疗保险服务的采购,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财务资产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工作。

第十三条综合服务中心、南京综合管理中心、武汉综合管理中心分别负责北京院区、南京院区、武汉院区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南京综合管理中心、武汉综合管理中心配合人力资源部开展属地补充医疗保险服务的采购,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