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9001~ISO9003:94质量保证标准的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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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结构的情况
三个标准的内容结构和序号完全相同,包括“前⾔,引⾔,1范围,2引⽤标准,3定义,4质量体系要求和附录A⽂献⽬录”。
三个标准的“前⾔,引⾔,2引⽤标准,3定义”完全相同,“1范围,附录A⽂献⽬录”基本相同,稍有增删。
第四章(4.质量体系要求)是标准的主体部份,ISO9001标准包含20项体系要素;ISO9002标准包含19项体系要素,⽐ISO9001标准少“4.4设计控制”;ISO9003标准包含16项体系要素,⽐ISO9001少“4.4设计控制”、“4.6采购”、“4.9过程控制”、“4.19服务”四项要素,且有10项体系要素的内容⽐ISO9001标准要求要少,仅有6项体系要素与ISO9001标准内容完全相同。
ISO9001标准“4质量体系要求”包括的20项体系要素是:4.1管理职责、4.2质量体系、4.3合同评审、4.4设计控制、4.5⽂件与资料控制、4.6采购、4.7顾客提供产品的控制、4.8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4.9过程控制、4.10检验和试验、4.11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4.12检验和试验状态、4.13不合格品的控制、4.14纠正和预防措施、4.15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4.16质量记录的控制、4.17内部质量审核、4.18培训、4.19服务、4.20统计技术。
(⼆)ISO9001标准⼏项重点体系要素的介绍
由于ISO9001、9002和9003三个标准的内容结构⼀样,内容要求基本相同,故以ISO9001⼏项重点体系要求为代表进⾏介绍。
1.“4.1管理职责”
该体系要素是供⽅ 导者,主要是 导者(标准称:负责执⾏职责的供⽅管理者)应承担的质量管理职责和要求。
管理职责主要有三个⽅⾯:4.1.1质量⽅针;4.1.2组织(包括3⼩款);4.1.3管理评审阐述如下:
(1)主持制订质量⽅针⽬标,形成⽂件,并确保其各级⼈员理解和坚持执⾏质量⽅针。
(2)做好“组织”有关的⼯作,包括三个⽅⾯:
a)决定组织机构,进⾏职能分配,规定组织机构和与质量有关⼈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b)确定并配备企业运作所 的资源,包括物资、财⼒和⼈⼒资源;
c)在 导层中任命⼀名管理者代表,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3)主持管理评审,批准管理评审程序⽂件,并按程序⽂件规定的时间间隔对质量体系进⾏评审,确保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2.“4.2质量体系”
该项体系要素的内容分3款:4.2.1总则;4.2.2质量体系程序;4.2.3质量策划,⽐较完善。
综合3款的内容对供⽅的要求是:供⽅应建⽴并保持⽂件化的质量体系,明确覆盖的产品,编有符合要求的质量⼿册。
编制与本标准要求和供⽅质量体系相⼀致的程序⽂件;认真贯彻程序⽂件,组织质量体系有效运⾏。
(3)为满⾜质量要求,供⽅应进⾏全⾯策划,编制质量计划,对质量控制、检验和试验(含程序、⼿段、技术、接收标准)、质量记录等,作出规定并形成⽂件。
3.“
4.3合同评审”
该项体系要素包括4款:4.3.1总则;4.3.2评审;4.3.3合同的修订;4.3.4记录。
综合4款的要求阐述如下:供⽅应建⽴并贯彻合同评审的程序⽂件,在投标或签订合同或接受订单之前,应对标书、合同、订单进⾏评审。
通过评审,供⽅应明确合同等的要求,做到供 双⽅对合同条⽂认识和解释⼀致,供⽅有能⼒达到合同要求;评审应作好记录并保存。
供⽅应规定合同修改的程序,当 要修改时应按程序规定进⾏修改,并保证将修改的内容及时传递到供⽅内部的有关部门。
4.“4.4设计控制”
该体系要素共包括9款要求。
下边仅对“4.4.3组织和技术接⼝”、“4.4.7设计验证”、“4.4.8设计确认”三款作简要阐述。
(1)组织和技术接⼝该款标准的原⽂“应规定参与设计过程的不同部门之间在组织和技术上的接⼝,将必要的信息形成⽂件,予以传递并定期评审”。
为实现该项要求,供⽅有关部门应做到:
a)编制“新产品设计和⽣产技术准备计划”,规定参与设计开发过程不同部门之间在组织和技术上的接⼝;
b)将有关信息形成图样和设计⽂件、⼯艺⽂件(含⼯装设计任务书)、检验计划等进⾏传递;
c)定期召开新产品调度会对组织和技术接⼝进⾏检查和评审。
(2)设计验证设计验证是指在适当设计阶段,对产品设计中的设计、计算进⾏验证。
例如机械产品的设计强度、制冷设备的制冷性能、产品装配的尺⼨链等进⾏验证。
标准推荐设计验证有四种⽅法,但最常⽤的有改变计算⽅法、变换设计计算⼈员和试验证实三种⽅法。
(3)设计确认设计确认是94年版标准提出的⼀个新概念。
供⽅⾸先应明确规定以什么⽅式进⾏设计确认。
根据国内⼯业企业多年来的做法,以新产品样机鉴定的形式进⾏设计确认,符合标准提出的要求。
5.“4.8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和“4.12检验和试验状态”
该两项体系要素,从内容要求上有⼀致性。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要求供⽅对产品进⾏标识,以便分辨形体相同⽽规格不同的产品,当 要时,标识还应具有可追溯性。
“检验和试验状态”要求供⽅应将⽣产过程的半成品、成品的质量状态加以标识,以免将不合格品混⼊合格品。
两者都要求标识产品,前者只要求标识什么产品,后者不但要求标识什么产品,还要求标识出产品的质量状态。
因⽽该两项体系要素的程序⽂件可以合并写成⼀个⽂件(也可以分开写成两个⽂件)。
这样贯彻实施就可做到⼀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