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纂修始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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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纂修始末研究
刘仲华
自顺治二年(1645)五月,清廷诏修明史,至乾隆四年(1739)七月武英殿刊刻,《明史》告成。

其间经过,周折往复,将近百年,现依纂修之序略述如下:
一、设馆修史
清廷自关外入主中原,除借鉴前朝兴亡之教训,特急需以修史定正统之位,于是在顺治二年五月癸未,命内三院大学士刚林、祁充格、范文程等为总裁,开馆纂修明史。

[1]然而史馆虽开,却因大局未定,头绪纷然,故于修史一事作为不多。

推厥原因,约有数端:其一,大局多事。

明社既屋,各地抗清斗争旋仆旋起,南明幼君仍偏安一隅,接着三藩之祸又接踵而来,清廷一直穷于应付。

其二,人才不济。

总裁当中或徒具虚名,无暇承担,如范文程身老年迈,洪承畴则总督军务,投身于招抚江南;有的则任非其人,如冯铨以明末阉党厕身其中,见天启四年《实录》所载之事“毁己尤甚”,遂去其籍,使无完书。

[2]其三,缺乏史料。

兵火之际,内廷典籍多散亡;且民心恐遭忌讳,于献书颇多疑虑,不敢公于世,故清廷虽屡下诏谕购求遗书,而上之者寥廖。

以贰臣孙承泽为例,因内心疑虑,虽家藏大量奏疏,但在顺治五年朝廷下旨之际,仍不敢将天启、崇祯时奏疏报送清廷。

直至康熙七年,得到朝廷允诺“虽有忌讳之语,亦不治罪”,才将编辑成册的《山书》呈送内院,以备崇祯实录之缺。

《山书》卷首所录康熙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上谕礼部特详此事:
前于顺治五年九月内有旨:纂修《明史》阙少天启四年、七年实录,及崇祯元年以后事迹,令内外衙门速察开送。

至今未行察送。

一代之史尚阙,台部即再行内外各衙门,将彼时内外各衙门及在内二十四衙门有天启、崇祯时行述事迹,及奏疏谕旨旧案,俱著察送。

如仍前因循了事,不行详察,被旁人出者,定行治罪。

其官民之家,如有开载天启、崇祯时事迹之书,亦着送来,虽有忌讳之语,亦不治罪。

仪制司为遵旨呈送崇祯事迹之书事,奉本部送予告吏部左侍郎孙承泽呈称:捧读康熙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上谕,中有“官民之家,如有开载天启、崇祯时事迹之书,亦着送来,虽有忌讳之语,亦不治罪。

尔部即遵谕作速传谕行。

钦此钦遵。

”时职养山中,因检旧日抄存,辑成十八卷,装成七本,呈送前来,相应交送内院可也。

除呈堂外,为此合用于手本前去内院典籍厅烦为查收,转送施行。

康熙七年九月。

有此数因,则当时史馆形同虚设,修史进程微乎其微,不过“仿《通鉴》体,仅成数帙而已”。

[3]康熙四年,史馆复开,其成绩亦仅以满文翻译实录,又会修《世祖实录》,遂罢。

[4]其后虽又有刚林、朱之锡、汤斌等人上疏搜求史料、广征遗书之事,史馆几于停废,遑论史书之体裁体例。

二、重新开馆
圣祖玄烨于康熙十七年尚未偃武之时,即特颁圣谕,开博学鸿词科,以振起文运,阐发经史。

次年三月,召试内外诸臣荐举博学鸿儒一百四十三人于体仁阁,中式一等彭孙遹等二十人,二等李来泰等三十人,分授编修检讨各官,同纂明史。

[5]但由于各种原因[6],五十鸿博效力明史纂修者寥寥无几。

康熙十九年,监修徐元文、总裁叶方霭举姜宸英、万言、汪懋麟、曹溶、黄虞稷等与修明史。

黄宗羲子黄百家,亦于是年由徐元文延入史馆。

《清史列传》称汪懋麟以刑部主事入史馆,充纂修官,讨论严密,撰述最多;黄百家传家学,黄虞稷精于书目版本,姜宸英则长于文。

其高瞻远瞩,足当史才之称而无愧者,则万斯同一人而已。

斯同,黄宗羲弟子,康熙十八年与兄子万言,应徐元文、叶方霭之征入京。

次年,万言入馆而斯同固辞,请以布衣参史事,不署街,不受俸,徐元文许之,遂主其家。

斯同自少能谙诵列朝实录;长游四方,又汲汲以考问往事,旁及郡志邑乘杂家志传之文,靡不网罗参伍。

盖抱遗山之志,而欲以修故国之史报故国者。

及徐元文罢,王鸿绪又延主其家,专委一如元文。

斯同以宾师自居,下笔不徇情。

友人王源、刘献廷,弟子钱名世等,亦尝因斯同参订明史。

万斯同以一生所学,鞠躬其事,历二十余年,不居纂修之名,隐操总裁之炳。

黄宗羲诗云:“四方声价归明水,一代贤奸托布衣”。

此后,史料之搜集,体例之订定,分期之纂修,相继展开,明史大规模之修纂尚可得而言也。

三、购求遗书
修史急务,莫先于广搜遗书史料,备于史馆,供纂修官使用。

圣祖康熙决意以修史牢笼人才,故宣示天下进呈野史,无论忌讳,且量予赏赉。

国史院检讨汤斌依据史书内容,要求拓展史料搜集之范围。

以时代不远,故老犹存,遗书未烬,当及此时开献书之赏,下购求之令,凡先儒纪传,有关史事者,皆可采用。

其一,补实录之失。

实录所纪,恐有不详,如靖难兵起,建文易号,永乐命史臣重修实录,则低昂高下之间,恐未可据;他如土木之变,大礼之议,事多忌讳。

其二,补实录所未载。

有明一代,英贤辈出,有身未登朝而懿行堪著,威名仅闾巷而至性可风,万一輏轩未采,金匮失登,则姓氏无传,何以发潜德之光?前代史书如隐逸、独行、孝友、烈女诸传,多《实录》所未备者。

其三,补实录所未详。

天文、地理、律历、河渠、礼乐、兵刑、艺文、财赋,以及公侯将相,无论为志为表,皆于实录中不得其人,不历其事,不能悉其本末原委。

[7]翰林院检讨兼明史纂修官朱彝尊亦以聚书为史馆急务,力言求书之法。

首先,求之于皇史宬、文苑阁。

明之藏书,玉牒、宝训贮皇史宬,四方上于朝者贮文渊阁。

万历中阁中故书十亡六七,然地志具存,著于录者尚三千余册。

其次,求于馆中史臣。

纂修官皆勤学洽闻之士,必能记忆所阅之书,凡可资采获者,俾各疏所有,捆载入都,储於邸台,互相考索。

再次,列目搜求。

开列馆中所未有,文集、奏议、图经、传记,以及碑铭志碣之属,编为一目,或仿汉、唐、明之遣使,或牒京尹、守道、十四布政使司,力为搜集,上之史馆。

[8]
自设馆之始,礼部即行文各直省督抚,不论官员士民,有收藏故明书籍者,不拘忌讳,俱送该地方官,量加奖赏。

然长期以来地方官不能极力购求;藏书之家,亦吝惜不肯出献;即使各州县间有呈送,不过以寻常见闻之书,充数塞白,终无稗于实用。

鉴于此情形,明史馆总裁叶方霭参照汤斌、朱彝尊之言,力促朝廷建立有效之求书机制,他说:
今请勅部再行确议,或令直省督抚,责成该管学臣,或遣官专行采访,不独专载故明事迹,有裨史事,即如各郡县志书,及明代大臣名臣名儒文集传志,皆修史所必需,务令加意搜罗,以期必得。

其藏书之家,或详计卷帙多寡,给值若干;或开注姓名送部,俟纂修完日,仍以原书给还;或有抄本书籍,官给雇值,遣人就其家誊写。

总之朝廷曲示旁求,则人心倍加踊跃;奉行既有专责,则部檄不虑虚文。

及今预行购取,待史馆开日,续送到馆,庶不致掘井于既渴之时,而结网于临渊之后矣。

[9]
综上所言,史馆聚书途径主要为:其一,皇帝或礼部行文各地督抚,著意搜求,上呈史馆;其二,钦派翰林学士,分道搜访;其三,藏书家献书,或估价收买,或请专人誊写,或借用后归还;其四,纂修官分别搜集乡贤文献。

清廷修史,着力延揽汉人士大夫,因其意愿得足,再加以官威所逼,故而史料征集颇见成效,“明朝一代典册可供修史者共贮两库,约有一千几百部,浩如烟海”[10]。

四、订定体例
史法必先体例,体例不明,笔削无据。

自顺治开馆至康熙十八年,明史修纂初期,多关注史料之搜求,而于体例著意不多。

康熙十九年分期撰写后,诸多纂修官勇于呈稿,亦无人注意及此,甚至“体例未定”,而已呈之稿已经“错陈于左右”[11]。

朱彝尊觉察及此,首先上书史馆总裁,谓体例本乎时宜,不相沿袭,请先定例发凡,为秉笔典式,敦促总裁“亟止同馆诸君,勿遽呈史稿”[12]。

他说:
历代之史事不齐,体例因之有异:班固书无《世家》而有《后戚传》,已不同于司马氏矣;范蔚宗《书》无《表》、《志》,后人因取司马彪《续汉书志》以为《志》,又不同于班氏矣。

盖体例本乎时宜,不相沿袭。

故汉之光武,唐之孝明,宋之真宗,皆尝行封禅之礼,作史者不必效史迁,而述《封禅》之书也。

德星庆云,醴泉甘露,器车龙马,嘉禾瑞麦,一角之兽,连理之木,九茎之芝,不绝于世,作史者不必效《北魏》、《南齐》而述《符瑞》之志也。

此《志》之不相袭也。

班史第《古今人表》,上及于皇初;欧阳子《纪宰相世系》,下逮于子姓;辽之《游幸》,金之《交聘》,他史无同焉。

此《表》之不相沿袭也。

《史记》列传有《滑稽》、《日者》,《五代》有《家人》、《义儿》、《伶官》,《宋》有《道学》,他史无之。

此《传》之不相沿袭也。

至若皇后一也,尊之则附於帝纪,抑之则冠於臣传。

公主一也,或为之传,或为之表。

释老一也,或为之志,或为之传。

余如天文、五行,或分为二;职官、氏族,或合为一。

然则史盖因时而变其例矣。

明三百年事有创见者:建文之逊国革除,长陵之靖难,裕陵之夺门,宜何以书!跻兴
献王於庙,存之则为无统。

去之则没其实,宜何以书?志河渠者,前史第载通塞利害而巳,明则必兼漕运言之,而又有江防海防御倭之术,宜何以书?志刑法者,前史第陈律令格式而巳,明则必兼厂卫诏狱廷杖晰之,宜何以书?若夫志地理,则安南之郡县,朵颜之三卫,曾入版图,旋复弃之,又藩封之建置,卫所之参错,宜何以书?至於土司之承袭,顺者有勤王之举,反侧者兴征讨之师,入之地志则不能详其事,入之官制则不能著其人,宜何以书,凡此皆体例之当先定者也。

又魏,定,黔,成,英,临淮诸国,衍圣一公,咸与明相终始,则《世家》不可不立;惟是张道陵之后,靦颜受世禄,奉朝请,於义何居,然竟置不录,难乎免于阙漏;宜何以书?此亦体例之宜审量者也。

盖作史者必先定其例,发其凡,而后一代之事,可无纰谬也。

[13]
朱彝尊之言上于史馆后,时任史馆总裁叶方蔼即手书体例史目,供各纂修官参酌。

其后历任馆事者亦多于体例有所发明,如徐乾学兄弟成《修史条议》,汤斌成《明史凡例议》及《本纪条例》,施阎章、沈珩均上《修史议》,潘耒上《修明史议》,王鸿绪成《史例议》,汪由敦成《史裁蠡说》,或论整体,或论一纪一传一志之书法,或论一事之笔法,不一而足,其讨论过程伴随史稿修定始终。

现依讨论体例之重点,分述如下:
⒈关于本纪
旧史之本纪,明正统,寓褒贬,为正史大纲。

故于本纪之凡例,总裁徐乾学、王鸿绪等人多有申述。

首先,关于本纪内容之标准,王鸿绪以为,本纪当载一代之大政大法,“体贵简严,无取繁冗,非当代记载比也。

故攻战无大胜败,政令无大兴革,用人无大得失者,概削而不录”[14]。

至于大政大法之本末细微关节,如明初郡县之废置、职官之建革、条教之颁行之类,冗不备书,则当以典志补之,本纪则存体例而已。

所谓“志职其详,纪职其要,见于志者不必其复见于纪耳”[15]。

此外,王鸿绪又提出许多本纪之撰写条例,如车驾之临幸,爵赏之封锡,纪不备书;外国朝贡及封王颁谕,纪不备书;蠲免租赋,虽帝王德政,纪亦不备书;官职除罢,必择其理乱张本者等等。

本纪以年月日系之,“即位以前,前史类不书日,间有书日者,事或不得不日也。

即位以后,举动必书,不可不日。

然事亦有不可以日者,则以月系之,有不可以月者则以是岁系之”。

[16]
在具体方面,特于明太祖之祖先是否单立本纪,未曾君临天下之懿文太子和兴献王做如何处理,建文帝疑案等问题做何叙述。

汤斌认为明太祖四代祖先不必另作附纪,当于明太祖本纪中载明;兴宗仍称懿文太子,睿宗仍称兴献王,以其未曾君临天下。

其言曰:
明太祖四代考妣,当於《本纪》内载明,不必另作附纪。

汉高祖父太公身为太上皇,光武父南顿君身为邑令,《两汉书》皆不作纪。

况四祖巳先殁,又无事可考,《唐》、《宋史》亦无此例。

兴宗当称懿文太子,睿宗当称兴献王,仍载入诸王下。

必君临天下方称《纪》,则统系分明。

[17]
《明史》定本中关于明史太祖四世考妣、懿文太子和兴献王的处理,与汤斌建议相同,可见已采用汤氏之议。

又,关于南明福王、唐王、鲁王和桂王时期之历史,既为明朝之延续,又为清廷之对手,总裁权衡再三,建议“庄烈愍皇帝纪后,宜照《宋史·瀛国公纪》后二王附见之例,以福、唐、鲁、桂四王附入,以不泯一时事迹,且见本朝创业之隆也。

”[18]既存史实,又尊清廷,总裁之建议当属稳妥。

然不知何故,今本《明史》未尊此议。

又,有关朱元璋建元之前以及明末甲申以后史实之叙述,徐乾学以为朱元璋称帝之前,其官爵皆受之于宋,且曾用龙凤年号,《实录》尽讳之,《明史》当悉为更正。

[19]王鸿绪以为,“明太祖本纪吴元以前,当以至正纪年”;甲申以后,“以大清顺治纪年”,明季诸王年号止一见于传中,而不以纪年史体。

[20]
以上之议,多属春秋笔法,至于本纪自身在正史中之地位,则无所动摇。

⒉关于列传
传目之编排分类,为成功之关键。

若列传太少,则遗漏多端;若传多则事必重见,重见则文不警策,而观者自倦矣。

列传之设置,有一人之传,有数人之传。

无论如何,须以类相从,避免瓜分豆剖之弊。

若公侯伯既为立传,子孙或袭爵或为勋卫,而有行事可纪者,当即附于祖父之后,不必别为立传。

[21]若父祖子孙各有大事可记,如张玉、张辅父子,一著功于靖难,一著功于征讨交趾,自当独立为传。

历史有数人或数十人共一事者,各自立传则重复累赘,忽略不提则淹没史事,故史书有一传而包罗数十百人者。

《修史条议》曰:“今亦当仿其例,如胡(惟庸)、蓝(玉)之传,不妨附以奸党之姓名,崔(文升)、魏(忠贤)之传不妨尽入逆案之姓氏,庶文省而事核,且免挂漏之讥。

”又,“有一事而数人分功者,如顺义之封,内则阁部,外则督抚,皆有决策之劳者也;如宁夏之征,文则督抚,武则总兵,皆有勘定之绩者也,不得专属一人以掩他人之美,当使彼此互见,详略得宜。


于共事者中举一人立传,而同事者各附以小传于此人传后;即使同事者另有专传,而此一事不复详叙,但云“语在某人传中”而已。

如此,不仅可以解决历史人物众多而无法一一单独列传之困惑,而且亦能避免事迹相同之人物在叙述上重复,做到文省事增。

明朝历史数百年,其间风流人物无数,遑论曾经留名汗青者。

史书当存大体,无法网罗殆尽,故人物有取舍之分,有其事迹可存而人不必立传者。

于此种情形,徐乾学曰:
史有谏疏当传而其人不必立传者,如杨集之谏立储、席臣之谏棕棚之类,当广为搜采,附见他人之传,不可遗漏。

他如高原侃陈京师昏丧之弊,其人既不立传,其事又无所附丽,则当载之《礼志》中。

诸如此类,各宜搜之《实录》,查其人无传可载,则当因类附见以存其言,不得忽而不录。

[22]
列传类目之划分,须有一定之标准,若界定不明,则混淆易生,尤其是身兼多重特征之人物,可入此传亦可入他传者,尤当别而白之。

如循吏与公卿,有明一代“三百年间之吏治实有可观,然必众论称贤、确有实绩可纪者,方可入《循吏传》。

若无实绩但以虚词称美,及虽有实绩而其人本末无足道者,自有郡县志载之,不得概入正史。

正于治行足传而其人致位公卿,别有他事表见,当登之列传,不必入于《循吏》。

”[23]
又如,酷吏与奸臣的划分,“立心杀戮正人,败坏国家事,此之谓奸臣;意主于为国,
而用法残酷,君子恶其不仁,故名之曰酷吏。

”[24]
又如,儒林与道学。

总裁徐元文力主《明史》当立“道学传”。

[25]彭孙遹亦附和徐元文之议,并上奏请将明儒学术醇正、思想与程朱吻合者,编为《道学传》。

[26]在野之黄宗羲得知明史馆总裁欲立《道学传》,则移书史馆,驳诘徐元文之议,力斥《宋史》立《道学传》为元人之陋,《明史》不当沿袭其例。

[27]朱彝尊则主张以“儒林”统“道学”,称“《儒林》足以包《道学》,《道学》不可以统《儒林》。

”[28]汤斌与陆陇其则以两可置之。

[29]其他若张烈有《王学质疑》,汪由敦有《史裁蠡说》(汪说在雍正时),对于立《道学传》亦持异议。

定本《明史》无“道学传”,足见徐元文虽以监修而倡立《道学传》,终格于众议,不果行也。

关于易代之际的人物,如元朝遗臣也速、王保保等人虽《元史》已为立传,但因后来事迹阙漏,很不完整,故明史馆总裁依然主张立传,补其遗漏。

[30]至于元末群雄徐寿辉、张士诚、陈友谅等人,以其共与明太祖逐鹿中原,亦是《明史》列传设置之难点。

对此,《修史条议》曰:对于这些人“元史既不为立传,今所作诸人传当详列其事迹,不得过于简略。

”而且,“徐寿辉诸人传亦当列于亲王之后,开国将相之前”。

关于列传内容之详略,“初无定体,然必其有关国故,而所载之事必与其人之规模相称,乃得体要,非若碑志家状有美必书也”[31]。

故列传不可巨细皆备,更不当超出其人之规模。

若关乎大事而国史记载阙略之人,当广搜郡志文集,补其缺漏。

如明初之大僚三品以上约三百余人,然遍搜诸书,得立传者数人,又多寥寥数语,本末不具。

非其人无可记述,率因明太祖所杀戮,国史不为立传而其子孙亦不敢以志状请人也。

至于普通人物,如循吏、文苑,则取其制作可传,或关系一时风气者,不必详录生平事迹。

如烈女节烈,固不容泯灭,然史传当取其奇节炳著,垂示万世,其余则登名志乘而已。

是否载录人物之重要文章、奏疏,亦关乎列传内容之详略。

总裁曰:“今列传中除奏疏而外,虽有佳文,不宜多载。

惟《儒林》、《文苑》或当间录一二。

”[32]至于奏疏,“惟择其纠正君身,指陈时弊,论劾大臣之最剀切者,方可节略入传。

其余条陈诸疏,不得概入,以滋繁冗之弊”。

⒊关于志表
史之有志,所以纪一代之制度也,如郡县之沿革,官职之废置,刑法之轻重,户籍之登耗,以及兵卫修废,河漕通塞,日食星变之类,皆需详列于志,以补本纪之略也。

作史之难,莫难于志,然明史馆臣于志之体例发明甚少,率言仿《宋史》、《元史》志例,分门别类而已。

雍正年间入史馆之汪由敦则曰:“历代书志,体各不同,大抵一代典章及屡朝因革之故,俱宜备载,俾读者得所考信后世,可为鉴观,故宁详毋略。

顾若《宋志》之条分件列,漫无剪裁,史才奚称焉?《新唐志》详瞻整齐,可以为法。

”[33]观其所言,直视《宋史》之志漫无剪裁,不若《新唐书》详瞻整齐;汪由敦力主志之内容宁详毋略,其篇目之设计应随朝代制度之因革,随时而变。

汪氏之主张,颇与朱彝尊因时而变例之议相通。

表,亦不为馆臣所重视。

司马迁《史记》之后,陈寿、范晔以下即缺而不讲,刘知己遂谓表烦费无用,得之不为益,失之不为损。

不知表与本纪、列传、典志相为出入,互为弥补。

古人有言:列侯将相、王公九卿功名显赫者则系之以列传,其无积劳亦无显过,列传之不可胜书而举措之迹有不容遽泯者,则于表中载之。

又其功罪事实,列传中有未能悉备者,亦于表中见之。

作史无表,则列传不得不多,传愈多,文愈繁,而事迹或反遗漏而不举。

有明一
代宰辅列卿碌碌无为者颇多,各为立传,颇苦平淡,若表立则列传可省也。

故曰:“表者,所以通纪传之穷也,庸可废乎?”[34]未入本纪者,未入列传者,未入典志者,皆可入于表。

此法尤清史纂修宜沿用者也。

在表的具体设置上,雍正年间续修《明史》之际,全祖望特提出增设《属国表》、《土司表》。

以为史之有表,历代不必相延,要随其时之所有而作。

譬如,属国之为中国重甚矣,其兴废传袭琐屑之迹,虽有列传可考,而眉目非表不著。

又其中有交推而旁见者,尤必于表观之。

全祖望认为,立《属国表》,可纵观有明一代之边疆兴废、外患频仍。

如朝鲜之易姓,交趾之频失,倭人之内犯,滇粤亡而投缅甸,闽瓯失而竄东宁,皆东南大案所当特书者。

又如土司,全祖望建议仿照《辽史·部族》例,别为立表。

表多则传省,此作史良法,惜全祖望之建议未见采纳。

⒋关于纪志表传之贯通关系
自司马迁创纪传体,此后史家虽有增损改换,然不出此范围,非后世缺才之故,确系纪传体有包容万象、洪纤靡失之长。

然纪传体之成功,贵在类别区分,互为通贯,所谓“纪、志、表、传,可以错综互见者也。

”[35]故明史馆臣于本纪、列传、典志、图表四体裁如何做到此详彼略,互不矛盾,颇为重视。

《修史条议》曰:
本纪之体贵乎简要,《新唐书》文求其省,固失之略,《宋》、《元》史事求其备,亦失之繁。

斟酌乎二者之间,务使详略适宜,始为尽善。

今惟大典大政登诸本纪,其他宜入志者,归之于志,宜入表者归之于表,宜入传者归之于传,则事简而文省矣。

故本纪是载大政大典之事,为史之纲;若本末巨细则分见于志、传、表中者也。

因此,纪、志、表、传,本属一贯,各有侧重。

“纪编年以载其纲;传列事以详其目;礼乐兵农制度,纪传难以具录,则胪列沿革于志;以成文用人贤否不能备书,则疏除罢于表,以资考义。

取相需,无庸矛盾。

[36]
以上乃发凡起例之要者,其他若顾炎武《与潘次耕书》(见《亭林文集》),陆陇其《答徐健菴书》(见《三鱼堂集》),方象瑛《与施愚山论于忠肃书》(见《健松堂集》),毛奇龄《奉史馆总裁论粱储传》(见《西河合集》),王源《与徐立斋学士论王威宁书》、《与友人论韩林儿书》、《与吴商志书》(见《居业堂集》),黄宗羲《答万贞一论明史历志书》(见《南雷文定》),吕留良《答谷宗师论历志书》(见《晚村文集》),全祖望《移明史馆帖子》(见《鲒埼亭集》),皆朝野学者于体例有所商榷,或用或否,虽不能尽同,要之均于订定体例不无少补也。

纵观《明史》定本体例,大体框架依然遵循正史之纪传体,特于具体篇目有所新创。

其中,“本纪”部分创新者乃分英宗为前后两纪,而列《景帝纪》于其中。

“志”一从旧例,而稍变者有二:《历志》增图,《艺文志》则专取有明一代之著述。

“表”从旧例者四,曰《诸王》、《功臣》、《外戚》、《宰辅》;创新者一曰《七卿》,以明代废宰相,而政分于六部,且都察院纠核百司,为任亦重,故合而为七也。

“列传”从旧者十三,创新者三:曰《阉党》、《流贼》、《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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