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第十届劳动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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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第十届劳动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29
•【字号】黑政办发[2007]5号
•【施行日期】2007.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第十届劳动模范集体和
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不含县级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表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激励和动员全省人民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宏伟目标,推动全省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根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1998年省政府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2007年五一国际劳动节之前召开省第十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表彰一批劳动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评选推荐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表彰名额
评选推荐范围:2002年以来全省各行各业(含民营、外资、个体等非公有制企业)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省劳动模范人选一般应从地市级劳动模范中推荐。

事迹特别突出,省委号召全省人民学习的先进
典型可以不受此限制。

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省直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表彰名额:省劳动模范集体200个(其中农业50个);省劳动模范800名,其中职工劳模占75%,农民劳模(含乡镇企业)占25%。

一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工作的非领导职务人选的比例占总名额的85%左右。

具体比例是:企业职工占总名额的65%左右,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的60%左右,企业负责人占企业职工的15%左右;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直属机关负责人占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干部推荐人选的15%左右;农民人选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渔民的比例占50%左右;行政村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比例占30%左右;农民科技示范户的比例占10%左右;乡镇企业厂长或经理的比例占10%左右;妇女和少数民族要占一定比例;下岗再就业人员、农民工应当有一定的数量。

二、评选推荐原则
省劳动模范(劳动模范集体)评选推荐原则是: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以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果为依据,以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为标准;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群众公认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三、省劳动模范(劳动模范集体)条件
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为加快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全面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等方
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扩大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埋头苦干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在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评选推荐程序
各行署、市政府直接向省第十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筹委会)办公室推荐;有推荐权的省直单位按党组织(工会)隶属关系,实行属地与产业相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向省筹委会办公室推荐。

推荐人选必须自下而上产生,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及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各行署、市政府审查后,将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各类人员比例报省筹委会办公室初审。

初审合格后在本地(系统)新闻媒体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向省筹委会办公室上报正式推荐报告。

经省筹委会审查合格,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省委同意后,在省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复。

五、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由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分别授予“劳动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称号。

省劳动模范集体颁发奖状、证书。

省劳动模范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六、组织领导
省劳动模范集体和省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省
筹委会负责评选推荐工作。

省委副书记、副省长栗战书任省筹委会主任。

省筹委会下设办公室,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张松岭任办公室主任,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农委、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的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省筹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负责评选推荐的具体工作,人员由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农委、省劳动保障厅抽调。

各行署、市政府和省直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评选推荐工作。

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省劳动模范(劳动模范集体)评选推荐政策,为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评选推荐工作创造一切条件。

同时,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劳动模范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激励全省人民进一步振奋精神、抢抓机遇,为完成“十一五”规划,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评选推荐工作中的具体事宜,由省筹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附件:1.黑龙江省第十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第十届省劳动模范(劳动模范集体)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200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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