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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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材料使用率,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材料检查验收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土建设施材料、电气设备材料、机械设备材料等。
第五条本管理规定的术语解释:
1. 建筑材料:用于建筑施工的材料,包括水泥、钢筋、木材、沙子等。
2. 土建设施材料:用于土建施工的材料,包括钢筋、砖块、水泥等。
3. 电气设备材料:用于电气设备的材料,包括电缆、继电器、开关等。
4. 机械设备材料:用于机械设备的材料,包括钢材、轴承、齿轮等。
第二章材料检查
第六条材料检查应在材料进场前进行,目的在于确保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材料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及时、准确性。
第八条材料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材料标识检查:检查材料是否正确标识,包括材料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信息。
2. 外观检查:检查材料外观是否完好无损,无裂缝、变形、破损等现象。
3. 尺寸检查:检查材料的尺寸是否符合要求,包括长度、宽度、厚度等。
4. 抗压强度检查:对需要抗压的材料进行抗压强度检查,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
5. 化学成分检查:对需要进行化学成分鉴定的材料进行检查,确保其成分合格。
6. 其他特殊要求检查:对特殊要求的材料进行相应的检查。
第九条材料检查应编制相应的检查记录,记录材料的检查结果、检查人员、检查时间等信息。
第十条材料检查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处理三种情况。
第十一条材料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应尽快与供货方或制造方联系,对不合格材料进行退换或更换,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不合格材料进行分类保存,并进行标识。
第三章材料验收
第十三条材料验收应在材料进场后进行,目的在于确认材料的质量及时与正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材料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的及时、准确性。
第十五条材料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材料标识验收:验收材料是否正确标识,包括材料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等信息。
2. 外观验收:验收材料外观是否完好无损,无裂缝、变形、破损等现象。
3. 尺寸验收:验收材料的尺寸是否符合要求,包括长度、宽度、厚度等。
4. 抗压强度验收:对需要抗压的材料进行抗压强度验收,确保其符合标准要求。
5. 化学成分验收:对需要进行化学成分鉴定的材料进行验收,确保其成分合格。
6. 其他特殊要求验收:对特殊要求的材料进行相应的验收。
第十六条材料验收应编制相应的验收记录,记录材料的验收结果、验收人员、验收时间等信息。
第十七条材料验收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处理三种情况。
第十八条材料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1. 对于不合格材料的,应及时与供货方或制造方联系,对不合格材料进行退换或更换。
2. 对于可以修复的不合格材料,应进行修复工作,并确保修复后材料符合要求。
3. 对于无法修复的不合格材料,应立即进行报废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在材料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处理:
1. 对于违反规定进行虚报、弄虚作假的,应进行警告处理,并严肃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应进行停工、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可以进行列入不良记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有关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材料检查验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整改不合格的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本管理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应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所有。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范文(2)以下是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的一些内容:
1. 材料验收机构:建设工程材料验收应由专门的材料检验机构进行。
材料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可和监督。
2. 材料验收原则:材料的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工程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同时,应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合格性。
3. 材料验收程序:材料验收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材料的申请、送检、检测、抽样、检验、评定和记录等环节。
相关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4. 材料抽样与检测方法:材料的抽样和检测应符合相应的方法和规范。
抽样应进行统一的标识和封存,并保证抽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检测方法应科学合理,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5. 材料验收标准:建设工程材料的验收应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
对于没有明确标准的材料,可以参照类似材料的标准进行评定。
6. 材料验收记录和报告:材料验收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家、验收结果等信息。
同时,应将验收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和监理单位。
7. 材料验收结果和处理:材料验收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定三种情况。
对于合格材料,应及时进行接收和使用;对于不合格材料,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要求修复或更换;对于待定材料,应进行更加详细的检测和评定。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还包括责任和义务、监督和管理、违法和违规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和合格性,保证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范文(3)
一、目的和依据
1.1 目的: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材料检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材料的质量安全和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1.2 依据:本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材料检查验收工作。
三、材料检查验收的程序
3.1 材料准备: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提前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并对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进行明细的记录。
3.2 材料检验:由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材料进行检验,主要包括外观质量、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方面的检测。
3.3 材料评定:根据检验结果和相关标准,对材料进行评定,判断其是否合格。
3.4 材料验收:合格的材料由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存放,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处理或退回供应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验收标准
4.1 外观质量:材料的外观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的缺陷和瑕疵。
4.2 物理性能:材料的物理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如强度、硬度、耐磨性等。
4.3 化学成分:对于带有化学成分的材料,其成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无有害物质超标。
五、材料检查验收记录
5.1 检验记录: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对材料检验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验时间、地点、方法、结果等信息。
5.2 评定记录:对于每种材料,应有相应的评定记录,明确其合格或不合格的结果,并注明评定的依据。
5.3 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及时记录材料的验收情况,包括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并签字确认。
六、违规处理
6.1 对于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将责令停工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6.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纳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七、附则
7.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届满后可以视需要进行修订。
7.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范文(4)
1、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材、工厂配置的钢制卷管、钢筋、焊条、高强螺栓、烟囱用耐酸胶泥、水泥、黄砂、石子、商品砼、预制砼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的质量,对确保电厂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必须十分重视,按各方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层层把关。
2、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采购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如果工程设计对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有配套要求的,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配套材料。
3、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1施工承包商自行检测建设工程材料,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材料供货商的资质,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安装,施工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1监理单位须检查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监理人员参加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
4.2用于工程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时施工承包商应按4.6条核查无误后,填报“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和“主
要建筑工程材料报审表”并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提供正式的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及试验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施工承包商要按验收标准复验,这些证件应经监理单位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具备上述证明的建设工程材料严禁用于工程。
4.3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抽样、检验项目和方法,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等要求。
4.4用于重要结构、水工结构等的材料,如混凝土、设备安装二次浇灌砂浆、防水材料、防腐蚀材料、绝缘材料、保温材料等,应按有关规范要求,经现场抽样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才能使用。
4.4.1如直接从生产厂进货,须提供生产厂加盖红章的正式质量证明书(印章清晰可辩),以及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的复印件。
4.4.2如从中间商进货,须提供准用证、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在生产厂质量证明书的复印件上用文字说明原件的存放处并签字、盖章。
4.4.3如进货数量仅为质量证明书数量的部分时,供应商应在质量证明书中说明货物的批号和数量,并签字、盖章。
4.4.4以上各文字说明要求字体工整、清晰,用黑色签字笔书写。
4.5质量证明书内应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规格与型号、订货单位、发货日期、数量、合同编号、质量证明书编号等。
如材料为钢材还应增加:牌号、批号或炉罐号、表面形状。
质量证明书中的检验项目应与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相符合。
4.6建设工程材料到达施工现场,施工承包商须制定仓库管理细则,实行有序管理,按相应的规定分类、分批存放,并加标识区分。
标识的内容应完备、字迹清晰、固定牢固,并根据质量证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实物进行核查(包括根据相关标准对实物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供应商联系。
4.7对不需要复检的建设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填报《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主要建设工程材料报审表》,连同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以及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或合格证一并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4.8施工承包商对建设工程材料的检验应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必要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监理可进行平行检测。
如检测结果与施工承包商的检测结果相符,则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否则、费用由施工承包商承担。
4.9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及合同要求复检的建设工程材料,监理单位将派有相应资质的见证人员与施工承包商一同取样(见证人员在取样同时应核查实物外观),并送交经监理单位确认的检测机构复检。
4.10复检报告的检测项目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程的要求,并与供货商提供的材料试验分析报告的检测项目相同。
4.11进口钢筋除应复检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外,如用于焊接应增加化学成分分析检验项目,具体要求按《进口热轧变形钢筋应用若干规定》处理。
4.12水泥复检的审批原则按商品砼用水泥复检的规定执行,即____日内进货同厂家、同品种、同标号不超过____吨为一验收批。
4.13对时效较强的材料或材料因保管不善质量可能发生较大变化时,按有关规定或视具体情况增加抽样频率复检。
4.14承担建设工程材料复检的检测机构由监理单位确认,并有权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
如发现检测数据失准或因弄虚作假致使检测数据失实而有损公正性,监理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或直至取消其承担材料复检资格。
4.15施工承包商应制定建设工程材料跟踪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商材料供应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材料跟踪管理单。
建设工程材料跟踪管理单应包括:材料生产厂家、材料名称、牌号、规格、到货日期及数量、表面形状、厂家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及质量证明书编号、厂家试验结果、复检结果、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拟用单位工程及结构部位名称与数量。
仓库和施工班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材料跟踪管理单的要求发放和领用,防止错发和误用。
4.16施工承包商提供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的字体、印章必须清晰可辩,如重要内容字迹不清,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受理。
5、本规定不代替“验规”上规定的施工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的验收要求,如复验、抽检、出厂证明的复核等。
6、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应由材料承包商负责。
任何通过检验用于工程的建设工程材料均不减轻材料承包商的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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