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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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
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5.03.05
•【字号】徐府办发〔2015〕7号
•【施行日期】2015.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徐府办发〔2015〕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华泾镇政府:
近期,市政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个别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并失效后未及时清理,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由此引发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办公厅下发
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沪府办〔2015〕15号),明确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单位及时开展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
根据上述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1、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华泾镇政府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沪府发〔2014〕72号)的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清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进一步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对即将到期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起草部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2〕42)号的要求,及时做好评估,并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后重新发布或者废止等处理建议上报区政府。
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行及时清理、评估,清理结果应及时发布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3、对2010年5月1日前制定的区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清理牵头责任部门见附件1,文件具体内容在上海徐汇网站--信息公开--政府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中)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牵头进行清理。
根据“谁起草、谁负
责”的原则,由各清理责任牵头部门、单位及时提出失效或延长有效期的清理意见,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见附件2),并于2015年3月31日前上交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提交区政府并于5月1日前发文公布。
附件:1、区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10年5月1日前制定)
2、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015年3月5日
联系人:孟毅敏电话:64872222*1617 传真:64872878
附件1
区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10年5月1日前制定)
附件2
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填表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