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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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背景意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民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金融行为。

这种贷款方式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还可以帮助农民拓展经营规模,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具有重要的背景意义,既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又可以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政策,将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2 存在的问题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土地抵押权不清晰。

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民只能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给金融机构,但由于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期限较短,且存在转让、继承等问题,导致土地抵押权不清晰,难以落实。

问题二:债务风险增加。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通常用于农民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一旦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可能会导致土地被拍卖,农民失去土地经营权。

问题三:政策不明确。

目前针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政策还不够明确,缺乏统一规范和指导,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和农民在操作中产生矛盾和纠纷。

问题四: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还比较欠缺,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机制,容易导致乱象出现。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利益,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顺利发展。

2. 正文2.1 问题一:土地抵押权不清晰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土地抵押权不清晰。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使用权和处置权不明确。

健全我国农林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体系的措施

健全我国农林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体系的措施

势 。绿 色 农 产 品 是 指 在 无 公 害 农 产 品 的 基 础 上 发展 而来 的 , 按 照特 定 的生产 方 式 和工 艺 流程 进 行生 产 , 经 专 门机 构认 定 , 允 许 使 用 绿 色 产 品标 志 的无 污 染 的 安全 、 卫生 、 优质 、 营养 型 农 产 品 。
大, 市 场 占有 率 越 来 越 高 , 相 当一 部 分 绿 色 农 产

利 的合格 主体 是谁 、 权 利 的具 体 内 容 ( 包括 范 围 、
期 限 以及后续 处 理 、 实施条件及限制 、 行 使 领 域 等 )、 权利 设立 和转 移等 都应 一一厘 清 , 而 且 采 用 统一 具 有公 示效 力 的权 利 凭 证 将 权 利 主体 和 权 利 内容 记 载 上 去 , 进 一 步 明确 农 民 的土 地 权 能 。
第一 , 中 国农 产 品进 出 口贸 易将 会 持 续 增
长 。近几 年 , 随着 我 国对 外 经 济 的发 展 , 我 国 的 农 产 品 进 出 口 贸 易 一 直 呈 上 升 的 态 势 。从 外 部 环境 看 , 中 国 加 入 WT O, 签署 一 T农 业 相 关 协 议 , 履 行 WT O中关 于农 业 协 议 规 则 的要 求 , 履 行 入 世 的承诺 , 进 一 步 开放 中 国 的农 产 品 市场 ; 从 国 内环 境看 , 近 年来 , 我 国 不 断 调 整 经 济 发 展 和 生
近年 来 , 我 国农 产 品 贸 易 额 不 断 上 升 的 同时 , 绿 色农 产 品贸易 也在 快速 增长 , 市 场 覆 盖 面 日益 扩
延 及行 使 明 确 划 分 后 , 着 重 发 挥 其 用 益 物 权 特 性, 使 农林 土地 经 营权 成 为抵 押 标 的 , 为 农 民 融 资增加 担保 手 段 。立 法机 构 应 对 《 担 保 法 》、 《物 权 法 》、 《 土 地管 理法 》 和《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相 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举措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举措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举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了当下的重要任务。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指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同时,通过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制度、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市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方面,探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举措。

一、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土地承包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

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可以增强农民对土地的产权保护,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首先,要明确土地承包期限,确保农民长期稳定地享有土地承包权。

其次,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权属登记制度,确保土地承包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最后,要规范土地承包权的转让和继承,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二、推动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

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支持,鼓励农民将承包土地流转给专业的农业经营主体。

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为农民提供便利的流转渠道。

此外,还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土地流转市场化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构建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

首先,要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平台,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效率和便利性。

其次,要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流转交易中各方合法权益。

最后,要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土地流转市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主体。

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和引导,提升其组织管理水平和经济发展能力。

通过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明确产权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并且,要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市场,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加强土地承包细则管理为确保土地承包制度改革顺利实施,需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细则的管理。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式 , 其 设 定与 流 转 的公 示 加 以统 一 。 将

【 键 词】 关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 【 中图分类号]F5 D42
完善
拍 公 四 土 地制 度是 物权 法 中最 能 反 映 一 国 经 济制 度 的 转 。通 过招 标 、 卖 、 开 协 商 等 方 式 承 包 农 村 “ 土地 , 经依 法 登 记取 得 土 地 承包 经 营权 证 或 者 林 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有 荒 ” 其土地 承包 经营权可 以依法 采取转 着密切的联系。经过 多年 的发展 和探索 , 从 世纪 权证等证 书的, 出租 、 人股 、 押或 者 其他 方 式 流转 。这 表 明 , 抵 对 9 年代开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 债权性质 让 、 0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 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 的, 当经发包方 同意 ; . 应 采取转 包、 出租、 互换 或者其 途; 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 的剩余期限 ; .
4受 让方 须有 农业 经营 能力 ; .
只对 通过 家庭 承 包方 式取 得 的土地 承包 经 权有依 法 流转 的权 利 , 从 现 行 法 律 的规 定看 , 村 不 做探 讨 , 但 农
土地 承包 经营权 的流转 尚有 许多 有 待完 善之 处 , 制 营权 的流 转 问题 进 行探 讨 。 在
定物权法中,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流转问题仍存
承包法》 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 做
( ) 一 土地 承 包经营权 流 转 的主体
根据 20 年 3 11 03 月 实施的《 3 农村土地承包法》
按 照 现行 法律 的规 定 , 家庭 承包 的 土地 承包 经 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文号】•【施行日期】2016.10•【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2016年10月)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关系这一改革主线,科学界定“三权”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的“三权”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坚实保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搞活承包经营权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搞活承包经营权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搞活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意见【法规类别】城市农村宅基地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9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7.18【实施日期】2014.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搞活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9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指农村承包土地,下同)承包经营权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促进承包经营权权能显化、搞活承包经营权权能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和增进农民利益,以确权登记为基础,以赋权活权为重点,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创新管理机制,实现承包经营权权能,为发展现代农业夯实基础。

到2014年底,力争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全覆盖,依法应签合同的签订率达到100%、依法应颁发权证的颁发率达到100%,基本实现农民承包地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证地、证户、证簿“三相符”,基本形成规范有序、流转顺畅、规模适度的土地流转机制,5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1/3以上的县(市、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权权能进一步显化。

二、全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一)开展调查摸底。

各县(市、区)要组织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档案、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台账、登记簿,对承包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土地承包关系变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核实批准暂缓开展二轮承包的村是否开展二轮承包,完成二轮承包的村承包地块、四至、面积、合同是否到户,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发放,承包合同、档案、登记簿是否齐全,合同、权证、登记簿是否相符,经法定程序调整承包关系的是否变更登记等内容,并汇总农村土地承包。

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Ab t a t sr c :Ast ed v lp n f g i ut r l d r ia in o e o e mo t i i ut r b e a ko n y Mo t a eo n o t c e eo me t r l a h o a c u mo e n z t , n f h s f c l p o l msi l c fmo e . rg g f a d c n r t o t df s l a
的召开 ,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抵押成 为研 究 的热 点 。尽 管现行 法律 不 允许 农 民对所承 包 的土 地进 行 抵押 , 但在 创 新农 村 金 融 服务 的背 景 下 , 国农 村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的抵 押 已是 暗流 涌动 , 我 允许 农村 土地承 包 经营 权抵 押 , 在 必行。 势 关键 词 :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 权能 : 抵押
包经营权抵押 . 不仅 可 以推动 土地 流转的进行 . 善土 完 地承包经营权 . 足现实对其改 变的需要 。 满 最大 限度地 实现土地 的经济效 益 .而且能够使 得农 民的创业 发展 获得相 当部分 的融 资贷款 以及将大 量的农 村劳动 力从 土地 中释放 出来 . 能够极大地促进农村 经济的发展 在
l n o t c n g me t ih a e n a h t su . h u h t ee it g lw fr i st r a erg t o o t c rma a e n f a d a dc nr t a ma a e n g t sb e o s e T o g x s n ob d omot g i h s f n r t o n g me t n , r h i h i a g c a f ol o eb c g o n f n o a in f a ca e vc st e ea es mep a t e . lw mo ta e o n o t c n g me t g t si e aie n t a k r u d o n v t n n il r ie r r o r c i s Al r g f a d c n r t h i o i s h c o g l a ma a e n h i f i mp r t . v Ke r s R g t f o t c r n g me t f a d p w r n n t n ;  ̄g g y wo d : i h s nr t o oc a f ma a e n n ; o e df ci s mo a e ol a u o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心, 促 进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和 农 村 社 会 稳 定 有 重 要 意 义。 该 法第 2 3条 规定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 民政府 应

我 国农 村 土地承 包经 营权 登记 制度 的 内容
农 村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与 “ 家 庭 联 产 承包 经 营 ”
制度 紧密相 联 , 是 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农 村 土 地 制度 改

权 保护 的软 肋 。2 0 0 2年 《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法 》出 台, 该 法第一 次在 法 律 条 文 中对 农 村 土 地 承包 经 营 权 的概 念 和 内容 作 了详 细 规 定 , 对 稳 定 和 完 善 家庭 承包为 基础 、 统分 结合 的双 层经 营体 制 , 赋 予农 民长 期、 有 保 障的土 地使用 权 , 增强农 民对 土地 投 资的信
革 的产 物 。该权 利被 载人 法律条 文是 1 9 8 6年 《 民法
通则》 第8 0 条: “ 公 民、 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 的或者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1 2 —1 2
作者简介 : 袁达松 , 男, 北京 师范大 学法 学院副教授 ( 北京 1 0 0 8 7 5 ) 。
2 0 1 3年 2
中 州 学 刊
Ac a d e mi c J o u r n a l o f Z h o n g z h o u
第 2期 ( 总第 1 9 4期 )
Fe h.. 2 01 3 NO . 2
【 农 村 法 律 问题 研 究 专 题 】
我 国农 村 土地 承 包 经 营权 登 记 制度 的完 善
地 管理法 》 第1 2条 几乎 重 复 了以上 表 述 , 虽 确 定 了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我国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已成为农民最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抵押难、贷款利率高、风险控制不足等。

我们有必要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存在的问题1. 抵押难目前我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着抵押难的问题。

一方面,农村土地多为集体所有,未能落实完善的土地流转制度,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成为一项难题。

农村土地资源质押难以变现,使得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存有顾虑,抵押难成为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一大障碍。

2. 贷款利率高相比城市地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通常较高。

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通常会设置较高的贷款利率,这给农民的负担增加了不小的压力,也成为影响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展的重要因素。

3. 风险控制不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涉及土地流转、产权确认等多个环节,尤其是土地产权确认繁琐、周期长,导致风险控制不足。

一些农户为了获得抵押贷款,往往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从而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对策1. 完善土地流转制度要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难问题,首先要完善土地流转制度,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通过土地流转市场的运作,使得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流通更加顺畅,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 设立专门的抵押贷款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机构,针对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特点和需求,量身定制相关的金融产品。

这样可以有效地降低贷款利率,减轻农户的还款压力,同时也能更好地满足农村经济的融资需求。

3. 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要针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土地产权确认和抵押登记程序,加强对农民信用情况的调查,严格审核贷款资格。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出让、租赁或互助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的制度安排。

在农村土地制度的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重要的一环,它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但该法对土地流转的条件、程序、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还比较简单,没有充分体现市场化原则和农民利益保护。

因此,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设和运行。

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尚未建立起来,流转主要依靠政府部门或农民个体之间的协商,缺乏市场的竞争机制。

应该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引入市场主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再次,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虚假流转、非自愿流转等现象。

要加强对土地流转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登记备案制度,监测土地流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流转中的违规行为发生。

此外,还应加强对流转方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自主决策能力。

最后,加强土地流转的宣传与教育。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个相对新的制度安排,农民对其了解和认识还比较有限,很多人对流转存在误解和不信任。

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解释政策的优势和意义,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和交流,引导农民理性对待土地流转,推动土地流转机制的顺利推进。

总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完善对于农村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土地流转的宣传与教育力度,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8.10•【文号】国发〔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财产所有权正文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以下统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

“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先在批准范围内开展,待试点积累经验后再稳步推广。

涉及被突破的相关法律条款,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

二是自主自愿。

切实尊重农民意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

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

三是稳妥推进。

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慎重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工作。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思考和建议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的思考和建议
问 题 进 行 思 考 和探 讨 , 以 期 对 今 后 进 一
融 机 构 获 得 ,另 一 方 面 作 为 农 民最 值 钱 的 固 定 资 产 的耕 地 、宅 基 地 和 房 产 都 被 相 关 法 律 条 文 列 为 “ 止 抵 押 物 ” 而 沉 禁 淀 。 无 法 从 正 规 金 融 机 构 获 得 信 用 认 可 的农 民 ,只 能 求 助 于 游 离 于 正 规 金 融 机
经 营户 的 土 地 经 营 权 抵 押 共 同 担 保 以获
决 农 民 贷 款 难 的 瓶 颈 ,更 好 促 进 农 业 、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使 农 业 资 源 达 到 合 理 有 效 配 置 ,都 具 有 十 分 重 大 的 意 义 。 本 文 通 过 对 目前 国 内 已 开 展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抵 押 融 资 案 例 进 行 分 析 ,对 当 前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抵 押 融 资 开 展 过 程 中 的若 干
( )重 庆 开 县 : 土地 流 转 经 营权 二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 价 ” 而来 ,法 库 县 土 作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中心 为 其 出具 评 估 报 告 。银 行 依 据 流 转 中心 的评 估 报 告 和 合 作 社 承 诺 以 辣 椒 收 入 作 为 还 款 来 源 , 以 9 23 亩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为 抵 押 物 发 放 2. 7
以农 村 土 地 经 营权 和 农 村 房 屋 为 抵 押 的
目前 国 内 与 土 地 相 关 的 抵 押 融 资 权 作 为 抵 押 申请 贷 款 ; “ 司 +经 营 权 公
创新 案 例
( )福 建 明 溪 :农 村 土 地 经 营 权 一
抵 押 ” , 即 农 业 产 业 化 企 业 是 承 贷 主

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担保制度的完善

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担保制度的完善

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担保制度的完善作者:庄玮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3期摘要:2020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三权分置”政策,将土地经营权独立出来且可设立抵押融资担保。

现行法律规范对于土地经营权法律内涵、经营权抵押客体范围、土地价值评估标准以及抵押贷款风险控制机制等方面的规定模糊,实践中影响了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实现。

文章从“三权分置”的角度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剖析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法律困境的症结所在,为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的完善针对性地提出问题破解对策。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颇具特色的农村土地利用制度。

在农村经济改革初期,这一制度建设释放了巨大的政治能量,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巨大历史推动作用。

随着“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的深入推进和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交易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展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在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层面的制定和构建迫在眉睫。

在制定和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融资交易规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到该承包经营权利自身的基本特点,在结合我国现有的抵押融资交易制度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性安排,既要严格遵循一般承包土地抵押融资经营权交易的基本规律又要充分考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自身特性。

一、三权分置背景下農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担保制度概述(一)三权分置政策的法理解读最早提出“三权分置”这一理论的是我国经济学界,构筑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和抵押融资管理制度的第一步就是将经济学的这一基本理论法律体系化。

在明确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这个基本前提下,“三权分置”即是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利的二元制权利体系分解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种权利,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的流转。

根据最新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及现行国家有关土地承包政策的精神,从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农村土地经营权,这两种权利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和地位,都属于独立的私人财产权,用益物权是其基本法律属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立法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立法完善
积极 性 。
步发 展 , 业 需要 改变 以前 的分 散经 营 , 农 由单 一的 农户 的个 体 经 营发展 到 适度规模 经 营 , 样 , 以 降低成 本 , 强我 国农 业在 市 这 可 增
在我 国 的 民事 立法 中 以及 有关 的 司法 解释 中 , 具体规 定农 场上 的 竞争 力 。 应 村土地 产 权 的主体 , 我认 为我 国农村 土地 产权 的主体 应当 是村集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物权 法》第一 百二 十八 条土 地 承包 经营 权
体经 济组 织 包括 : 农业 集体 合作 社 等 , 且 当在村 里有 其他 的集 人依 照 农村 土地 承包 法 的规 定 ,有 权将 土 地承 包 经 营权 采取 转 而 互换 、 转让 等方 式流 转 。流转 的期 限不得 超过 承 包期 的剩余 体经济 组 织并 存时 , 当仍 然 以农村 村 民所组 成的集 体经济 组织 包 、 应 未 不得 将承 包地 用 于非 农建 设 。在这 个 条文 作为农 村 土地 的所有 者 , 不应 当将 村 民委员会 当作 农村土 地 的 期 限 。 经依 法批 准 , 而 我 互换 、 让 等方 式 , 转 所 有 者 。 因为村 民委员 会只 是 农村 村 民行 使农 村 管理 等权 力 的 中 , 国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流 转 的方式 为转 包 、 主体 , 是农 村 村 民选举 出来 的组织 , 并不 能 当然 的代表 农村 村 民 显然 法律 的这 样规 定实 际上 限制 了土地 承包 经营 权流 转 的方式 , 允 的实 际利 益 , 关农村 村 民 的切 身利 益 的事情仍 应 当由农 民集体 我 国法律 应进 一步 拓宽土 地承 包经 营权 的流 转方 式 , 许土 地承 有
组织 或者 村 民委 员会 经营 、 管理 。“ ” 已经属 于乡( 农 民集体经 济 镇)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

融资, 可 以充分发 挥担保 物权 的媒 介 融资 作用 。因此 , 尊 重 有 了 明 确 文 件 指 引 , 可谓在 中国大部 分土地上 开花 。 农 民权利 , 适应农村 经济发 展 的规律 , 允 许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根据媒体 公开 不 完全 数 据 统 计 , 在 2 0 0 9年 之 后 , 又 有
政府文 件 , 涉 及土地承 包经 营权抵 押 。2 0 1 0年 1 2 月 1 0 E l ,
表 1 部 分 省 市 地 区 土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抵 押 贷 款 试 点 情 况 列 表
耋 年 份 依 据 文 件

模 式 / 措 施 / 条 件
抵 押 情 况
入, 赞 成 者 占 多数 。而 为 推 进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 夯实农村发展 基 础 , 在 相关 文件 指 导下 , 我 国部 分地 区 已经进 行 、 推 进 了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抵 押 贷 款 的 试 点 工 作 。这 些 尝 试 为农 村 土 地 承 包经 营权 抵 押 制 度 的 完善 提 供 必要 的 实践 基 础 。
No . 2 1 , 2 0 1 3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d e r n B u s i n e s s Tr a d e I n d u s t r y
2 0 1 3年 第 2 1 期
论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制度 的完善
许 聪
( 吉林警察 学院法律 系, 吉林 长 春 1 3 0 1 1 7 ) 摘 要: 根 据 目前 我 国 法律 规 定 , 以 家庭 方 式 承 包 的 耕 地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是 不 允 许 抵 押 的 。 随 着理 论 界 研 究 的 深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

浅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方向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并赋予农村土地承包者经营权的一种土地制度。

该制度的实行,可以有效地调动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土地的利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然而,目前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需要改革和完善。

首先,现行制度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存在诸多限制,使得农民的土地经营规模无法达到最优状态。

这主要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流转对象、性质以及流转的方式、条件有关。

因此,面对现状,我们需要确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的方向,尽量简化流转手续,降低交易成本,鼓励各种主体广泛参与,特别是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加强规模经营,增强农村产业发展和竞争力。

其次,现行制度下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界定不明确,容易导致纠纷和争议。

大量的未界定土地所有权和抵押土地缺乏法律保障,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困扰。

因此,需要确立土地所有权的产权认定和登记机制,完善土地及其权益的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提供法律保障,避免产权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再者,现行制度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保护不足,对想要享受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大量外来人口造成不便。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我们应该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建立可持续的土地承包经营机制,对土地承包人进行社保和法制教育,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

最后,现行制度下农村土地承包租金收益不足,导致农民缺乏土地承包的积极性。

因此,需要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税费制度,降低土地承包租金的负担,提高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收益,鼓励农民更加积极地参与土地承包经营。

总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改革,需要在市场化方向上加强各种主体的参与,确立土地所有权和产权登记机制,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并逐步完善土地承包税费制度,提高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收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总结

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总结

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总结背景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我国实施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逐渐完善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总结过去的工作,今后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下面就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工作进行一个总结。

工作总结1.适度扩大承包经营权为了更好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发展,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适度扩大承包经营权。

在农村可以适当地进行扩大经营,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农业的发展。

同时,对于那些不愿意承包的农户,则可以采用流转等方式进行,这也会极大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加强土地流转管理进行土地流转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要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

在流转的过程中必须要符合相关规定,并且要尊重农民的意愿。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于土地流转的监管,确保土地的流转符合规定,不会出现违法行为。

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要建立健全的制度以及规范的操作流程。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同时确保土地承包经营在规范的范围内进行。

需要对于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能力,这样可以保证农村经济的发展得以顺利实现。

4.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对于新型的经营主体,如农村合作社等,我们应该给予积极的支持。

这些新型经营主体具有更大的规模和更好的组织管理,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要逐步地推广这种模式,让更多的农户能够从中受益。

5.持续改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

这样可以更好地适应农业的发展需求,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促进经济的发展。

需要广泛地征求意见,和各方面的专家进行沟通交流,并及时地将改进落实到实践中。

结论总的来说,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适度扩大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健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和持续改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可以更好地推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了农民融资的重要途径。

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需要为人们关注。

本文将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之策。

一、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模糊目前我国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相关规定模糊不清,造成了许多问题。

不清楚权利质押的合法性、抵押物合法性以及担保的方式等问题。

2. 风险隐患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土地利用权不明晰,抵押价值不稳定,造成了银行和农户双方的风险。

3. 利益博弈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交易中,银行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博弈也是一个严重问题。

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一些银行非法强迫贷款和农户逃避债务的问题。

4. 管理监督不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导致了一些乱象,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进行抵押贷款,严重损害了农村经济发展。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土地抵押权利和抵押登记流程,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为土地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依据。

2. 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活动中,应加强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严格把关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权利的确权登记,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流转。

3. 加强双方信息透明应加强银行和农户之间的信息透明度,提高农户的风险识别和素质素养,增强合作意识,提高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意识,不断改善双方合作关系。

4. 加大监管和惩处力度应加大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严厉打击,加强舆论监督,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权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11月26日)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保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以下简称“长久不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自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方针政策,先后两次延长承包期限,不断健全相关制度体系,依法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在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这一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具有广泛适应性和强大生命力。

承包关系稳定,有利于增强农民发展生产的信心、保障农村长治久安。

实行“长久不变”,顺应了农民愿望,将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奠定更为坚实基础,展现持久制度活力。

(二)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促进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

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需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断巩固完善。

改革开放初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成功解决了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装备水平大幅提升,农业经营规模扩大成为可能。

实行“长久不变”,促进形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格局,稳定承包权,维护广大农户的承包权益,放活经营权,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作用,有利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实需要与制度构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实需要与制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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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土地承包 经营权 抵押 的 现 实规定 ,耕地 、宅基地 、 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 的土地使用权不 得抵押 , 但 承包 人依 法 承包 并 经发 包方 同意抵 押 的荒 山 、荒 沟 、荒丘 、荒滩等荒地 的土地 使用权可 以抵 押 。根据 现行法律 ,农 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 的抵押 只限于通过招 标 、拍卖 、协 商方 式取 得 的 “ 四荒 ”土地 , 这种种 规 定显然不利 于拓宽农 民筹集 资金的渠道 ,不 适应农村 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适度规模经 营的步伐 。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的现 实必要性 农村 土 地规 模 化经 营是 发 展 现代农 业 的必然 趋 势 ,发展现代 化农 业需要较高 资金投入 ,而农 民的资 金来 源渠道狭 窄 ,农 业资金缺 口严重阻碍着农 村发展 和农 民增收 。土地承包经 营权抵 押 ,是发挥 土地融资 功能的重要方式 ,通过土地承包 经营权抵押 ,可以为 农 民发展规模化 、现代化农业筹集 资金 ,也是发 挥土 地 承包 经营权 物权价值 的重要方式 。 物权法草案 五次 审议 稿 中曾规定 , “ 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人有稳定 收入来 源 的,经发包方 同意 ,可 以将 土 地 承包 经营权抵押 。实现抵押权 的 ,不得改变 承包 地 的用 途 。” 当时对 土地承包经 营权抵 押能否放开 ,一 直存 在不 同意见 。有 的认为应 当放 开土地承包经 营权 抵押 ,以缓解农 民贷 款难 ,有 的反对 土地承包经 营权 抵押 ,认 为我 国 目前 尚未建 立农 民的社会保障体 系, 土 地承包经 营权 担负的不仅 是生产要素职能, 更 重要 的是 农 民的社会保 障职 能 ,最终该项 内容 在六次审议稿 中 被删 除 。但时 隔几年 ,我 国在农村 已经普遍建立 了新 农合制 度和养老金制 度 ,随着城镇化 建设 的进一步 推 动和农 村产业化经 营的发展趋势 ,农村 土地如不能 高 效发挥 其生产要素职 能作 用 ,不能给农 民带来有利 于 生产和生活 的实际利益 ,其社会保障功能也将弱化。 允许 以家庭 承包方式取得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 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 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创新符合农村 特 的抵 ( 质) 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建立多层次、多 形式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解决农民资金不足的—条重要 途径是放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客体范围,允许以 的决定 》中明确提出:按照依法 自愿有偿原则 ,允许农 民以转包 、出租 、互换 、转让 、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 地承包经营权 。在流转的多种形式 中,转让是让承包人 彻底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保 障功能 ,实际上 已经是农民的 自由选择。按照法律 规定 ,农民可 以将 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出去 ,彻 底失去权利 ,而不能采用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 的经营权 作抵押进行融资发展农业 。抵押 的 目的是获得资金 ,抵 押期 间抵 押人可以占有和使用抵押物 ,不必然导致权利 丧失 ,只是承担一种风险。法律允许转让就不应该限制 抵押 ,转让 的客体并不限制于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 “ 四 荒”土地 ,不以非家庭承包方式取得为必要条件 ,在抵 押方面也不应当有这样的限制。 解决 农业 生 产 的资金 缺 口 ,必 须尽 快允 许农 民 激 活 自己拥有 的财产权 利 ,通过抵押方式 获得所需资 金 ,而不是放着 自己的物权不用 ,去艰难 寻求其他保 证人作担保 ,在金 融机构 获得微小数额 的贷款 。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要完善配套性工作 ( 一 )尽快完善农 村的社会 保障体系 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的环境下 ,农村土地就是农 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农 民在就业、教育、医疗 、养老 、住 房等方面没有保障, 农村集体和承包 人就会视 土地为生存 之本。抵押人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则有可能因抵押 权人行使抵押权而使抵押人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 民 就会承担丧失土地的风险 ,从而影响农 民的生存和基本 的生活保障 ,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 ,必须进一步健 全农村 的失业保险 、养老保 险、重大疾病保险等社会保 障制度 ,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解除后顾之 院。 ( 二) 建立 和发展土地 承包 经营权交 易市 场 抵 押权 的实现 并不 是 权利 的直 接 变动 ,而是从 抵押财产 的变价 中受偿 。为了防止改变土地性质 和用 途 ,必须有 规范的市场流转场所 和机制 ,只有建 立相 应 的土地交 易市场才能使有关 主体 了解市场需求 和交 易信息 ,一 方面为金融机构 了解农 民在农业生产 中的 资金需求及 可用于抵押 的承包经 营权状况提供信 息 , 另一方 面又为农 民提供 了相应 的融资对象和方式 ,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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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百有免费在线资料库()收集一、引言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对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①].可见2003年8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的法律地位,并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的经营权享有流转的权利,而抵押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之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生活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同时,又是土地的他项权利的一种,是设立于土地的使用权之上的权利负担,其具有担保物权和土地的他项权利的双重性质,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关系不仅要适用担保法的调整,还要适用《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资源法律的调整。

然而,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仍处于雏形发展阶段,许多的规定散见于上述法律之中,存在许多不科学、不完善、矛盾之处,且可操作性差,影响了其功效的发挥。

本论文试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将来完善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立法及实践操作有所禆益。

二、家庭承包取得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性中国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根据《担保法》,仅允许“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对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则不允许抵押[②],同时中国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并采取家庭承包的方式[③],这样就把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可抵押的财产范围之外。

笔者认为,应允许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而不应禁止。

1、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抵押的理论基础反对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主要理由就是中国目前尚未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土地实际上给农民提供了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如果允许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则有债权到期后,抵押人无力履行债务,实现抵押权时,而有使农民“失去”土地之虞,亦即使农民失去基本的生存条件。

其实,允许农民将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这与保护耕地、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并不矛盾,在实理抵押权时,并不必然导致耕地流失和农民丧失基本生存条件的结果。

因为中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④],实现抵押权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和属性。

同时也可以对抵押人及其所在集体农民的利益予以适当的保护,如立法时可以规定在抵押人丧失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享有耕地的优先承租权[⑤],并对实现抵押权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无能力及无心从事农地经营的人浪费土地资源和利用炒卖手段渔利,这样可以达到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的目的。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中国加入WTO后,正在快速地向真正的市场经济过渡,加速了与世界普遍的经济规则接轨,而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制度,将土地按人口均分,好坏远近搭配,造成承包经营的土地过于零散,阻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易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难以形成规模进行经营,农产品成本居高不下,缺乏市场竞争能力。

另一方面,《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后,稳定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关系,刺激了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热情,但在农村,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农民所拥有的财产里,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果不允许其抵押,其财产的价值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又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财产向金融机构抵押获得融资,难以筹措足够的资金投入承包经营的土地用于发展农业生产,使农业生产长期在低水平和简单的生产结构中徘徊,资源没能得到很好的利用。

如果允许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则使农村土地的流转加速,有助于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促进农村土地和劳动力两大生产要素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扩大农业经济的规模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农业的生产力水平,也有利于农业在世界的农贸市场上发挥比较优势。

另外,随着中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速,在今后的几十年时间里,农村人口将因此离开土地、离开农村。

在沿海商业发达的地区,农民另有谋生的途径的,往往没有足够的精力从事农业生产,但还要承担土地的税费,并要保证土地不能荒废,雇请他人维持土地的生产能力,实际上土地已成为一种负担,如果允许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以促使部分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增加了转营其他行业的机会,使这部分人口彻底的离乡弃土,间接上也使农民的土地保障转为现金的保障。

可见允许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这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现实的需要。

2、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抵押的法律依据依《土地管理法》第2条3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含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通转让。

这里所指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也自然包含通过家庭承包经营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⑥],该法虽没有明确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可以依法转让”则蕴含有对承包经营土地的处分权,而抵押同转让、出租一样均属于处分的范畴。

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的处分权,则是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然结果[⑦].首部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

但该法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⑧],至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32条规定:“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流转方式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那么是否意味着禁止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呢?其实不然。

首先从民法理论层面考虑,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应是允许的;其次从实践操作上看,法律既然允许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而实现抵押权的方式也就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并就处分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允许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并不违背立法的本意,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允许流转方式的范围。

当然,因转让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抵押则蕴含转让的风险,也应经发包方同意方可进行。

如前所述,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零散,银行允许这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势必造成农民承担的抵押成本的提高及银行本身金融风险的增大,而且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多为耕地,其种植的作物,都有一定的周期性,而抵押权实现时往往耗时过长,这样容易造成耕地抛荒的后果,立法时应对实现抵押权耗时的技术问题做出规定。

同时,银行可以通过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风险评价机制,对允许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一定的限制,如规定接受抵押的连片土地的最小面积,最低剩余年限等措施防范金融风险,而不应在立法上予以禁止。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与抵押的冲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是指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失去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在此情形下,若土地的经营权已设定抵押,就会产生承包经营权的消灭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冲突。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各异,其对抵押权的影响亦有所不同。

1、国家因公益目的征收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因公共利益的目的,建设需要占用农地的,经国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原集体土地使用权归于消灭,因此,设定于该权利之上的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亦随之消灭。

抵押权作为物权的追及力在此不能发挥效力,因国家不能成为抵押人,这与一般抵押中抵押物转让时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是不同的。

同时,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并无过错,故作为抵押人的土地承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这对抵押权人而言是显失公平的。

《担保法》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权利救济的方式,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⑨].此即为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法律构成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并非直接存在于金钱等赔偿物上,而是存于抵押人所具有的请求权上[⑩].故抵押权人有权在担保债权的范围内,就土地征收的补偿金优先受偿,这种物上代位具有法定债权的性质,因抵押权之登记而具有公信力,征地机关非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属于抵押人所有的补偿金交付与抵押人,或应为抵押人提存,并通知抵押权人。

如果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征地机关请求给付,未届清偿期,可以向法院请求将补偿金予以保全。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因建设需要征收农地的情形下,按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

由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安置补助费作为安置人员的专项费用支出[11],是提供给失地之后农民的生活保障,对这两部分补偿金,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只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土地的原承包经营者所有,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仅能就归抵押人所有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优先受偿,行使物上代位权。

在国家提高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情况下,归属于土地承包经营者所有的补偿金,抵押权人亦有权在担保债权的范围内,获得优先受偿。

2、发包方收回承包经营的土地依中国现行的法律,发包方有权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依法收回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12]和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13].此时,若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已设定了抵押权,因抵押权依附于承包经营权,作为主权利的权利消灭时,设置于其上的抵押权是否随之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登记效力能否对抗承包经营权的收回?笔者认为,现行的法律规定,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独立性,使抵押担保的功能降低,交易安全难以保障。

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收回而导致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人得不到任何的救济,明显有违诚信之原则,不利于抵押权的保护,故不应认为抵押权消灭。

首先在土地的承包经营期内收回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土地的所有人或法定的使用权人解除承包合同的合同行为,而抵押权是物权行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抵押权应当优先受偿,故其收回行为不能对抗抵押权人。

其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并登记后,该抵押即具有公信力,其公信力旨在维护商业信誉及维护抵押权人的交易安全,可对抗任何的第三人,一旦发生违反公信力的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不能对抗具有公信力的抵押行为的效力。

基于上述的效力,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主张经登记的效力,排斥未登记权利的主张和其他债权,并优于其他的权利受偿。

在出现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惩罚性收回或者承包方因身份的转变,不再具备承包资格而收回的情形下,此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已被收回,而附于其上的抵押权如何实现呢?笔者认为,有以下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土地所有权人或者法定的使用权人(即原发包方)可对该土地再次进行发包,其所得的承包费应优先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如果发包的年限长于原剩余的年限,抵押权人可按剩余年限的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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